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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屈文生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80746
出版时间2023-08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398元
货号29621303
上书时间2024-12-2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立法文本选译汇编中包括新加坡、韩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与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bu Dhabi Global Market)等世界主要自由贸易港的立法。
阿布扎比直接市场接入条例 韩驰译
英国公司法第三十一编(企业的注销与恢复注册) 王春荣译 屈文生审校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规例 韩驰译
新加坡商业名称登记法 王春荣译 屈文生审校
新加坡商业名称登记规例 刘攀译
新加坡商业名称登记(免登记)规例 韩驰译
新加坡商业名称登记(相同名称)规例 韩驰译
新加坡受托人法 马琳译
新加坡商业信托法 袁琳 李明玉译
新加坡商业信托(注册商业信托账目)(期间替代)令 韩驰译
新加坡商品交易法 王春荣译 屈文生审校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韩驰译
新加坡养老机构法 韩驰译
新加坡外国人力雇佣法 刘攀译
新加坡海关法 曹雳译 屈文生审校
新加坡进出口管理法 曹雳译 屈文生审校
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法 陈宏柢译
新加坡战略物资(控制)法 王春荣译 屈文生审校
新加坡国际仲裁法 刘攀译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法 叶湘译 屈文生审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仲裁法 曹斯澜译 屈文生审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仲裁法修正案 曹斯澜译 屈文生审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电子交易法 叶湘译 屈文生审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支付系统结算终结法 叶湘译 屈文生审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数据保护法 陈宏柢译 屈文生审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数据保护条例 刘攀译 屈文生审校
迪拜医疗城管理条例 陈宏柢译 屈文生审校
迪拜医疗城研究条例 陈宏柢译 屈文生审校
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 龚茁译 屈文生审校
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实施条例 龚茁译 屈文生审校
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 龚茁译 屈文生审校
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实施条例 龚茁译 屈文生审校
韩国电子贸易便利法 龚茁译 屈文生审校
韩国电子贸易便利法实施条例 龚茁译 屈文生审校
韩国济州国际自由都市特别法 龚茁译 屈文生审校
韩国济州国际自由都市特别法实施条例 龚茁译 屈文生审校
后记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立法文本选译汇编中包括新加坡、韩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与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bu Dhabi Global Market)等世界主要自由贸易港的立法。
编 译 说 明
本卷受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翻译。本卷译文中包括新加坡、韩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与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bu Dhabi Global Market)等世界主要自由贸易港的立法。由于各个国家的立法结构和立法语言不尽相同,与我国的立法体例也具有较大的差异,在编译时,我们尽可能保留了原文的形式,以尽可能符合立法翻译中的“形式对等”要求。
在译文的技术处理过程中,我们按照我国立法技术规范,重新处理了所有的数字,将除“年月日”外的所有数字均处理为汉字小写,而不采用阿拉伯数字。将法律条文的各个条款与我国立法中的“条款项目”结构进行对应,如我们将新加坡法中的Section 7(1)(a),直接处理为“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法律在修订过程中产生的分条,也按照我国法律的使用习惯,以“之一”“之二”等进行命名。如新加坡法中出现的“第28A条”,我们将其处理为“第二十八条之一”;韩国法中出现的“32-2”作为第32条的分条,也处理为“第三十二条之一”。
2020年新加坡政府颁行了新的立法技术规范,其中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法律名称的写法,在立法技术调整以前,新加坡法是以《新加坡制定法汇编》的章节指代某一部具体立法[如Interpretation Act(Cap. 1)],但这种写法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相关立法的时效性,也无法说明援引立法的版本。因此,在这次技术规范调整时,将其改为使用立法的生效年份(如Interpretation Act 1965),而当需要援引某一部立法的历史版本时,才在相关立法后加上《制定法汇编》中的章节和年份。由此,我们将译文中的法律名称统一进行修改,从“《新加坡解释法》(第一编)”,统一修改为“《新加坡1965年解释法》”。
当然,由于本卷内容所涉内容范围极广、译者众多,不同译者的语言风格也略有差异,对于一些并不涉及译文是非的部分,我们并没有也没必要完全将这些表达强行统一,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译者个人的语言风格。如涉及数字2在转写为汉字小写时,究竟是写作“二”(如“二年以下”“二名”),还是写为“两”(如“两年以下”“两名”),这在我国立法中尚且不统一,我们也没有作出调整,只是保证了同一文本中文内统一。
再如,不同新加坡立法对于Part一词的使用并不统一,因此,多数译者参考英国法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双语立法,将其译为“编”;也有译者基于特定立法的特殊性,将Part译为“章”;也有译者使用了我国法上没有的术语“部”,以防止与我国立法中的“编章节条款项目”的结构混淆。但无论翻译为何,都不影响我们对相关立法内容和结构的理解,但我们有必要将这一考虑写入编译说明中,希望读者可以理解我们的考量和用心。
建设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
卷首语
在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党中央新时代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大举措,展现出我国坚定不移全面扩大开放、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意志和决心,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海南自贸港是我国内地唯一的自由贸易港,有必要学习借鉴国际上成功的自由贸易港的先进经验。近年来,关于自由贸易港国际经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自由贸易港的类型和特征、开放政策和制度、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少有基于世界主要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文本,研究园区建设、市场准入、投资贸易、海关港务、数据保护、商业信托、医疗养老、国际仲裁等与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密切相关的事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法治自由贸易港建设方案。
借鉴域外经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世界一流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区,主要有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为代表的整体型自由港,以德国汉堡、韩国釜山为代表的自由贸易港区,以阿联酋迪拜为代表的工贸结合型自贸区,以巴拿马科隆为代表的贸易型自贸区,以及荷兰鹿特丹港为代表的物流型自贸区等。因此,在市场准入、跨境资金、商品流动、人员进出、港务协调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等方面的立法,海南自贸港要与新加坡、迪拜等国外自由贸易港进行合作与竞争。总之,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借鉴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建立与国际一流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将海南自贸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开放门户。
纵观世界知名的自由贸易港(区),如迪拜、新加坡等,均建立了完善的自由贸易港法律框架及体系,为自由贸易港的建立及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建设海南自贸港需要遵循国际惯例,做到立法引领和保障。新加坡、迪拜两大自由贸易港在于政府职能方面都要求尽可能少干预;投资方面讲究内外资一视同仁;金融方面要求外汇自由;税费方面零关税、报关手续简单;法律体系健全且人员流动自由。
新加坡是全球以安全著称的综合自由贸易港,《2019年全球法律与秩序》将新加坡评为安全指数最高的国家;另外,新加坡在大力发展高端服务产业的同时也形成了高端制造业产业,这与完全依赖服务业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不相同。新加坡现有9个自由贸易区,在海关监管和税收方面实施绝对开放的政策。新加坡外资准入政策宽松,仅对少数的行业出于安全风险、市场风险管控的原因实施管制。
阿联酋共有近50个自由贸易区,大多数位于迪拜。迪拜自由贸易港则依靠极致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良性的产业聚集。迪拜对新设立企业减免50年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并实施零关税,再通过大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某领域的特点业务。中国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的第三大贸易伙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还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订立司法合作协议。
韩国济州、釜山等自贸区对土地收购费、建筑物租用费、雇佣补助金、教育训练补助金、顾问费用等都有资助。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韩国济州自由国际城旨在促进人员、商品和资本的国际流动以及商业活动的最大便利性,并成为韩国国家竞争力的战略立足点,也是将济州作为21世纪东北亚中心城市的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因此,韩国关于济州自由国际城市的立法对海南自贸港而言也有许多借鉴意义。
这些域外经验、实践可以服务于自贸港法律体系“四梁八柱”的建设,表现为园区建设、市场准入、投资贸易、海关港务、数据保护、商业信托、医疗养老、国际仲裁八个方面。例如,借鉴新加坡、迪拜、济州等地区的“六个自由” “三税原则”,可以为完善与自贸港建设匹配的法治体系,加快建立以海南自贸港法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一体建设法治海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营造国际一流的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等提供许多参考。
法律翻译历来是借鉴各国先进立法经验的重要工具。翻译和介绍国际自贸港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和借鉴先进经验,是贯彻和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总体要求的重要工作,也是海南自贸港法治体系建设的优先事项。本卷选译与新加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韩国等国家有关自由贸易港(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建立符合自由贸易港需求的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提供镜鉴,从而推动海南自贸港形成更加灵活高效的法治体系。
一、园区建设
高水平的政府治理能力和港区运行能力是创造自由贸易港制度空间的重要保证。坚持“管得住”和“放得开”并重,不断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并依法推进自由贸易港能力水平,才能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简单而言,海南自贸港的发展涉及中央事权与海南地方事权的调整,涉及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调整,对海南自贸港进行统一立法授权,以保障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与高层次开放的实现。
在全球数千个自由港和自贸区中,新加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韩国在园区的经营方式和制度安排上有成熟的经验和持续的创新,由而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取得长久的竞争优势。韩国政府于1998年宣布了自由国际城市倡议,并于2002年指定济州为自由国际城市,包括济州科学园、济州全球教育城、济州神话和历史主题公园、健康小镇。韩国济州自由国际城市以人员、商品、资本的自由流动为宗旨,表现为免签证政策、允许外国人长期居留、简化移民手续等。减少贸易壁垒,如进口自由化和免税政策,外汇交易自由化等。
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实施条例》《济州自由国际城市特别法》《济州自由国际城市特别法实施条例》四部法律是韩国关于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立法,涉及韩国和自由贸易区、济州自由国际城市的立法权分配,开办业务范围、许可等重要问题。
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于2018年10月18日经修正后实施,该法赋予韩国政府关于指定与运营自由贸易区等事宜较为宽泛的权力。以保障区内制造、物流、配送、贸易等自由活动,便利国际物流和区域发展,从而加速吸引外国投资,推动国民经济。根据该法规定,自贸区一般不适用《海关法》,因而在关税减免上有较大的自主权。
同时,该法加大对进驻企业的纳税优惠力度。该法第47条规定,进驻企业为外资企业的,根据《特别税限制法》的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购置税、登记许可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等优惠政策。须注意的是,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对进驻自贸区企业的特定活动有严格规定。比如,拟以出口为主要目标的汇回企业以及经营制造业或知识服务业、货物装卸、运输、仓储和展览或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总统令的相关规定。
韩国在设立自由贸易区的同时,还将济州打造为国际自由都市,并为此专门立法。韩国《济州国际自由都市特别法》于2006年1月22日经修正后生效,旨在促进济州岛国际自由都市开发,发展地区经济,保护地区文化、自然和资源、培育地方产业,创造令人满意的生活设施和生活条件。该法第3条指明将济州岛建设定性为“国家义务”,即国家应当制定和实施综合政策,并采取相关扶持措施。同时,该法赋予也济州岛地方政府比较宽泛的规章、政策制定权,从而引导济州岛居民、海外投资者积极参与。
济州国际自由都市相当于扩大版的自由贸易区,由多个不同的功能板块组成,并极为注重生态保护,从而将济州岛打造为集商贸、投资、航运为一体的“生态型自由贸易港”。该法规定在济州岛规划绝对保护区和相对保护区,保持济州岛的可持续性发展。前者包括济州哈拉山、寄生火山、山谷、河流、湖泊、沼泽、瀑布、海滩等自然区域、野生动物栖息地或庇护所、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原始林区等为绝对保护区。在绝对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建造建筑物、设立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改变土地形态和性质、分割土地、开垦公共水域、采伐林木、开采土石、修建新道路等活动。
国际知名自由贸易区(港)的成功经验在于良好的顶层设计(各项法律、政策),并下放相应的立法权、执行权。从韩国相关立法来看,有关自由贸易区的规范大多属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例外”事项。因此,中央在一定程序上进一步赋予海南自贸港“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自由度,但必须与国内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贯通,还要处理好自由贸易港管委员在政府权力部门中的地位、与其他政府的工作协调问题等问题。此外,自由贸易港的发展还需要注重生态保护等,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市场准入
海南自贸港的法律制度需要直接对接世界主流自由贸易港的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如何对接成为首要问题所在。在市场准入问题上,大多数自由贸易港依据投资自由化的基本原则实施外资准入制度,但往往对敏感、关键行业予以不同程度的保护。国际高水平自贸港通常采用“负面清单”或“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规范市场开放和自由竞争。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本国投资、设立企业与本国主体相同的待遇,包括“准入权”与“设业权”。 “负面清单”是指开列外商禁止进入的行业,目录以外的行业外商可自由进入。简单而言,“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是指在负面清单以外,对于外国投资者给予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市场准入方面有着成熟的经验。阿联酋政局长期稳定,商业环境宽松,经济开放程度高。据世界银行《2020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阿联酋在全球经济体中排名16位。阿联酋的金融与证券市场十分发达,阿联酋境内主要有三家证券交易市场——阿布扎比证券交易所(ADX)、迪拜金融市场(DFM)和迪拜纳斯达克(NASDAQ Dubai)。所有上市公司和股票代理经纪公司都由阿联酋证券与商品管理局负责审查。三家交易市场由电子网络连接,交易用户可通过直接市场接入程序进行相关证券交易操作,由于直接市场接入的便捷性,该项服务被广泛应用。
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则是投资者尤其关注的领域。《阿布扎比直接市场接入条例》由阿布扎比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制定并发布,对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和进入投资市场的条件、程序相对宽松,并详细规定了入市操作程序。该条例规定,直接市场接入服务由获得阿交所批准的经纪公司提供。相关经纪公司获得批准的形式要件包括提交经纪从业许可证副本、技术条件报告、协议等证明文件;实质要件包括支付规费、相关系统的技术要求、外聘审计员对信息安全进行审计并报告、开户、遵循反洗钱指令、与用户签订条例要求的协议等要求。
获得批准的经纪公司在提供直接市场接入服务时,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包括进行用户调查(KYC)、身份确认、设定风险限额、审查交易、保存交易数据和文件副本等。如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形,阿交所还可以对违反规定的投资者、经纪公司等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撤销批准、警示罚款等。
商事主体获得市场准入后,自然需要履行登记手续,新加坡对此有详细规定。《新加坡商业名称登记法》规定任何人在新加坡经营业务前,必须对其商业名称办理注册。注册申请须由适当人员送交注册官,并提供商业名册、业务性质、经营场所等信息。若企业的合伙人是公司的,还需提供公司的名称、注册号及注册办事处等信息。此外,个人及其商业名称的注册到期而逾期不续期注册的,注册官可以撤销该注册。
《新加坡商业名称登记规例》对申请登记有进一步细化规定。例如,该规例具体规定了电子登记系统的使用要求。一般情况下,办理人应当使用电子登记系统所提供的电子登记表格。如果所办理业务无法通过电子登记系统办理的,办理人须以登记官确定的其他形式和方式通过登记官办理该业务。
总之,海南自贸港相关法律制度可考虑以正面清单方式列明政府等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对于进入商品、服务及资本市场,需要予以投资者充分的指引和便利,并具体细化相应的程序。海南地方政府要从行政管理转向公共服务,打造透明服务型政府;对待市场主体,要出具准确、简明的程序性清单,除此之外市场主体应有享充分的自主权利。
三、投资贸易
随着2021年《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正式施行,海南省先后制定了公平竞争条例、企业破产程序条例等法规。其中,投资贸易为核心所在。根据2018年《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贸港不以转口贸易和加工制造为重点,而以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打造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因此,投资贸易需要更加自由便利化,在税费减免、消费旅游、医疗健康等方面需要持续发力。
在海南自贸港的投资、贸易中,外国投资者尤为关注公平公正待遇问题,这需要以立法保障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海南自贸港内各类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策支持等方面享受公平待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确保上述目的的实现,应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化政务流程,推动市场开放和自由竞争,为市场主体营造中立、自由的营商环境。
世界一流自由贸易港主要有“商贸中心型自由贸易港”“贸易促进型自由贸易港”“制造加工型自由贸易港”“综合型自由贸易港”等不同模式。如今,全球跨国商贸、电子交易等领域飞速发展,自由贸易港需要由传统的“贸易 加工”导向型转向“跨区域综合智能型自由贸易港”。新加坡、迪拜自由贸易港已从“商贸中心型自由贸易港”模式转型为“跨区域综合智能型自由贸易港”。
新加坡、迪拜关于商品交易、电子结算的立法既体现也强化这一转变。《新加坡商品交易法》较有特色的是规定了商品经纪人的牌照和其他人员的牌照。商品经纪人只有依据该法获得商品经纪人的牌照且按照相关商业规定和管理进行交易才能以商品经纪人身份从事业务。商品经纪人代表、商品交易顾问或其代表、商品池操作员或其代表亦是如此。
《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对外国投资者予以较大程度的便利。比如,外国人可以投资的对象包括现金、资本货物、工业产权、不动产、股票和知识产权等。将外国人投资的方式变更为报告制。在韩国任何公司进行投资的任何外国人应就此向财政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有关部门应立即向该外国人核发报告完成证书。国有或公共财产可通过订立合同进行租赁或出售给外资公司,国有或公共财产的租赁期限最长可达50年。韩国贸易投资主管部门设立韩国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公司提供投资咨询等综合服务,并代表其处理与民事申诉等相关事务。
在电子交易方面,新加坡、迪拜凸显智能化趋势。《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秉持“意思自治”原则。一般而言,承认电子记录形式所承载的各种信息,而以传统介质订立合同时的书面要求、签署要求、留存要求、原始信息要求等,只要电子记录满足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即可认为符合相关要求,并不能因相关通信是以电子形式完成的而阻却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类似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电子交易法》规定了电子信息的效力和保留电子信息须满足的条件,电子合同的法律认可、订立程序、合同各方的管辖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可、有效性、归属、效力以及电子签名证据的可采性。
总之,海南自贸港不仅是传统的“货物 加工型自由贸易港”,可考虑以“跨区域综合智能型自由贸易港”为目标,重视商品流通、电子交易等领域的立法,以促进商品、资金高效流转,从而吸引更多类型的产业入驻,并形成集群式发展,打造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
四、海关港务
作为“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管理区,自由贸易港的保税和免税制度尤为重要,需由《海关法》等处理,涉及口岸规划建设、非设关地监管、人员设施配备、管理体制创新等重大问题,以及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的过渡性等具体措施。包取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就海南自贸港立法中有关航运产业部分的内容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新加坡是世界十大船舶注册国之一,是世界较为繁忙的港口之一。新加坡拥有世界顶级船商,拥有上百家国际航运集团和5000多家海事机构,大部分主要船商和运营商的总部设在新加坡。因此,新加坡对于海关管理有十分细致和成熟的经验。
新加坡2004年颁布的《海关法》,主要就关税和消费税作出规定。该法规定,对于进口到新加坡关税区或在新加坡制造的任何货物,由署长征收关税和消费税。该法详细规定了关税或消费税的重新征收,离开海关管制前的丢失、损坏或毁坏的货物的关税或消费税的免除,不同机动车的征税,特别税的征收、豁免、追缴、退还,关税的计算,不同货物的估价等。《新加坡进出口管理法》与《海关法》配套实施。
新加坡关于港口建设的法律颇具特色,在港务管理、船只进出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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