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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实质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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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世龙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0398732

出版时间2022-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28元

货号29415943

上书时间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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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正犯实质化是指,从存在论角度看,行为人没有亲自实行刑法分则规定某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但是经过实质化、规范化的评价后,可以视为行为人亲自实行了刑法分则规定某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正犯实质化的出现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切正犯实质化的做法都是合理的。正犯实质化的标准与限度尤为重要。正犯实质化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等价性原则和类型化原则,尤其要坚持等价性原则,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既不能回到形式化的限制正犯概念,也不能走向的单一正犯概念,而应坚持实质化的限制

正犯概念,即只有行为人在规范论意义上支配了不法构成要件的实现才能认定为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是正犯实质化的两种基本类型。“间接”“共同”只是从存在论角度描述了实现犯罪的不同形式,在规范论意义上它们具有相同的本质,即均为符合基本构成要件的正犯。



作者简介

罗世龙,男,1988年生,湖北建始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在《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刑事法评论》《暨南学报》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多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主持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暨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一项,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课题项目多项。



目录

前言


    一  正犯实质化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二  正犯实质化研究的本质与思路


    三  正犯实质化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章  正犯实质化的界定及问题导人


  节  正犯实质化的基本内涵


    一  正犯的定义


    二  正犯实质化的概念


  第二节  正犯实质化的主要体现


    一  形式维度:构成要件实施方式的变化


    二  实质维度:正犯成立标准的功能化演变


  第三节  正犯实质化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  正犯实质化的规范界定问题


    二  正犯实质化的正当性根据问题


    三  正犯实质化的标准与限度问题


第二章  正犯实质化之肯定的理论基础


  节  正犯实质化的法哲学基础


    一  实质主义法运动的兴起与影响


    二  事实与价值的相对区分与融合


    三  人类认知模式的范式转变


  第二节  正犯实质化的社会性基础


    一  朴素法感情的正义表达


    二  刑事政策的现实性要求


    三  社会结构的分工合作化


  第三节  正犯实质化的教义学基础


    一  刑法中规范论的重视


    二  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


    三  正犯的独特评价功能


    四  定罪量刑的必然结果


第三章  正犯实质化之实现的基本原则


  节  正犯实质化之合法性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的释义


    二  合法性原则于正犯实质化的意义


    三  正犯实质化中合法性原则的贯彻


  第二节  正犯实质化之等价性原则


    一  等价性原则的界定


    二  等价性原则于正犯实质化的意义


    三  正犯实质化中等价性的具体判断


  第三节  正犯实质化之类型化原则


    一  正犯实质化导入类型化原则的知识背景


    二  正犯实质化贯彻类型化原则的重大意义


    三  正犯实质化运用类型化原则的具体思路


第四章  正犯实质化之间接正犯的展开


  节  间接正犯判断标准的确立


    一  间接正犯判断标准的学说及其评析


    二  间接正犯判断标准的选择及其适用


  第二节  间接正犯基本类型的把握


    一  通过强制实现的意思支配


    二  通过错误达成的意思支配


    三  通过组织产生的意思支配


第三节间接正 犯化实行着手的认定


一当前间接正犯实行着手的学说及其焦点


二间接正犯实行着 手认定的思路及其标准


第五章正犯实质化之 共同正犯的展开


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实质根据


一“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实质根据的梳理“


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实质根据反思


三“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实质根据选择


第二节共同实行正犯化的主观要件


一单方面的犯意联络之探讨:以片面共同正犯为


二非共同的故意实行之探讨:以过失共同正犯为


第三节共同实行正犯化的客观要件


一共谋且在实行阶段实施非构成要件行为的探讨


二共谋且未在犯罪实行阶段实施任何行为的探讨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内容摘要

正犯实质化是指,从存在论角度看,行为人没有亲自实行刑法分则规定某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但是经过实质化、规范化的评价后,可以视为行为人亲自实行了刑法分则规定某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正犯实质化的出现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切正犯实质化的做法都是合理的。正犯实质化的标准与限度尤为重要。正犯实质化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等价性原则和类型化原则,尤其要坚持等价性原则,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既不能回到形式化的限制正犯概念,也不能走向的单一正犯概念,而应坚持实质化的限制


正犯概念,即只有行为人在规范论意义上支配了不法构成要件的实现才能认定为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是正犯实质化的两种基本类型。“间接”“共同”只是从存在论角度描述了实现犯罪的不同形式,在规范论意义上它们具有相同的本质,即均为符合基本构成要件的正犯。



主编推荐

罗世龙,男,1988年生,湖北建始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在《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刑事法评论》《暨南学报》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多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主持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暨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一项,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课题项目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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