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正版 急速发货
¥ 118.5 7.1折 ¥ 168 全新
库存8件
作者张述元,周峰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99804
出版时间2019-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68元
货号27857806
上书时间2024-12-20
前言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提出,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在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总体形势下,如何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有效惩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是一个重大课题。
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审判指导和理论研究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2015年12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后,人民法院以此为契机,对全国范围内此类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经过调研发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研究的系统性和深入性还有待加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部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基层工作人员和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不够准确、全面。在新的形势下,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梳理。有鉴于此,人民法院刑四庭组织编写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实务指导全书》一书。
本书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内容全面。全书由理论研究、典型案例、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文件等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理论研究部分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中的共性问题以及相关11个罪名的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研究;典型案例部分收集了近年来审结的34个有代表性的案例,并对裁判理由作出了详尽分析;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及规范性文件部分收集了人民法院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出台的4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附两篇解读文章,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文件部分汇编了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常用的20个重要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文件。二是紧扣热点。本书的理论研究部分充分关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审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根据通行刑法理论,借鉴新近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动态,作出了系统、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典型案例部分紧扣审判工作热点,收集了近年来发生的引起广泛关注的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河南航空伊春“824”特大飞机坠毁事故、江苏昆山中荣公司“82”特大爆炸事故等数十个重特大生产责任事故犯罪典型案例。三是实用性强。本书既有理论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又全面汇编了有关刑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重要文件,便于办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时参阅、参考,也有利于形成对此类犯罪的全面、深入认识,不仅是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工具用书,也是广大刑事辩护律师以及教学、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同时也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普法用书。
本书由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任主编,原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周峰任副主编,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廉政监察员汪斌任执行主编,参与编写人员为人民法院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本书理论研究部分的具体写作分工如下:
李加玺: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十四章
汪斌:第四章、第六章
姚龙兵:第七章、第八章
王敏:第九章
李伟:第十章
崔慧:第十一章
汪雷:第十二章
李莹莹:第十三章
杨军:第十五章
李加玺、崔慧、李伟、王凯凯、杨军、李莹莹、王敏、汪雷(按照案例先后顺序排列)参与了本书典型案例部分的编写。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及规范性文件部分以及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文件部分由李加玺收集、汇编和整理。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中国法制出版社领导和编辑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因时间仓促,书中恐有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本书编写组二○一九年三月
张述元,山东梁山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人民法院副院长、第六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
周峰,男,汉族,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目录
编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理论研究
章 生产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
一、生产经营与生产安全
二、生产安全事故
三、我国的生产安全法律体系
第二章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概述
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概念的提出和含义
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
三、我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立法沿革
四、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域外立法
第三章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特点、发生原因和防治对策
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特点
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发生原因
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防治对策
第四章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概述
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重大飞行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六章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七章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八章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九章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十章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危险物品肇事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一、概述
二、构成要件
三、司法认定
四、刑事责任
第二编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典型案例
1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如何正确认定自首和适用禁止令及职业禁止措施
——刘涛、张亮、王科学重大责任事故案
2如何正确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李新军、韩二军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合法生产经营者无证运输引火线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黄军香、刘宗纯非法运输爆炸物案
4行政机关事故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重大飞行事故罪如何正确定罪量刑
——齐全军重大飞行事故案
5违规对不合格火车机车车轮进行焊补以次充好造成火车机车脱线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白永平重大责任事故案
6水上交通运输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童发军、童发新重大责任事故案
7驾驶工程车辆在未建成的道路上从事生产作业引发事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王碧能重大责任事故案
8违规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是否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严帝龙、尹太铉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9如何正确认定监督过失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邵殿军、董来荣、方强锋重大责任事故案
10如何正确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印华四、印华二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11如何区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责任
——黄佩信、马义镑、支上邦等重大责任事故、受贿、行贿案
1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具体认定
——朱芳就、陈小平等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13如何认定对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投资人
——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14如何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唐顺强、陈立金、李希东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非法采矿案
15如何正确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合理确定被告人的责任
——吴基滔、林伯昌、吴升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16非法储存硝酸铵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如何定罪以及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如何量刑
——于学伟、董社轩、只峰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肇事、单位行贿案
17爆破作业人员擅自销毁剩余爆炸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何定性
——张亚林、周良建、彭小明危险物品肇事案
18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成立条件及多因一果情况下刑事责任的认定
——徐威、刘发国等危险物品肇事案
19对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行为人可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闪文全、张军危险物品肇事案
20危险物品仓库出租人是否属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胡美林危险物品肇事案
21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
——杨立论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2如何区分危险物品肇事罪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周添、周未荣等危险物品肇事案
23如何正确认定危险物品肇事罪以及逃逸后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的是否构成自首
——康兆永、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
24无资质施工队能否成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范花枝、冯春杰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25明知校车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高知先、乔永杰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交通肇事案
26如何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共同犯罪
——韩成录、孙羽等谎报安全事故案
27与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唐谷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28机动车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违规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如何定性
——赵公文、范万涛、高琦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29未办理租赁经营手续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志远汽车租赁公司、杨延杰非法经营案
30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名义非法获取利润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王天祯滥用职权、受贿案
31如何正确认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陈正平玩忽职守、受贿案
32收受财物后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冯刚滥用职权、受贿案
33如何正确理解选择适用作为行政犯处罚根据的行政法律法规时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岳劲涛滥用职权、受贿案
34介入第三人犯罪行为情况下如何认定安全监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与事故 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庄新颖、欧阳象玩忽职守案
第三编 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及规范性文件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 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 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第四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9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2安全管理条例
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6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1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18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1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21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张述元,山东梁山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人民法院副院长、第六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
周峰,男,汉族,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2如何正确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李新军、韩二军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新军,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矿长。2009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逮捕。
被告人韩二军,男,1969年5月6日出生,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股东、技术副矿长。2009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逮捕。
被告人侯民,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安全副矿长。2009年10月5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被告人邓树军,男,1962年2月9日出生,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生产副矿长。2009年10月5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被告人袁应周,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生产矿长助理。2009年10月2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袁应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新军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新军辩解称,自己在新华四矿中不占有股份,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辩护人提出,李新军不是事故责任人,仅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韩二军辩解称,自己只负责后勤工作,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辩护人提出,韩二军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侯民及其辩护人提出,侯民的行为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从犯,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实施抢救,救出多名矿工,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树军及其辩护人提出,邓树军不是事故发生时的带班矿长,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袁应周辩解称,自己不是五职矿长之一,请求从轻处罚。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以下简称新华四矿)始建于1993年,2003年通过整体转让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2003年9月,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批复新华四矿技术改造方案。2004年7月14日,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新华四矿技改施工方案,并规定施工工期为10个月,技改期间严禁从事与技改无关的工程或假借技改名义组织生产。后经新华四矿三次申请延期,技改工期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之后,新华四矿未再申请延期,但仍以技改名义组织工人开展井下生产作业,且擅自延伸井筒至已组煤层并形成了生产系统。
自2006年起,被告人李新军担任新华四矿矿长,被告人韩二军受让该矿股权并亲自担任技术副矿长,被告人侯民担任安全副矿长,被告人邓树军担任生产副矿长,被告人袁应周担任生产矿长助理。因新华四矿尚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均已过期,且部分管理人员的矿长资格证系李新军指使该矿会计陈建设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印章后,伪造相关证照领取。新华四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07年曾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但李新军、韩二军等人仍违规按照低瓦斯矿井进行管理。200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省范围内30万吨以下矿井全部实行停工停产整顿。2009年年初,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多次到新华四矿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瓦斯传感器(俗称瓦斯探头)滞后、断线、位置不当等安全问题,遂责令其限期整改。同年3月20日,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又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新华四矿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同年4月23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华四矿整改方案,规定整改期间每班工人多入井23人,整改隐患期间禁止组织生产。但新华四矿一直假借入井整改隐患之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每日组织三班工人下井作业,每班下井工人近百名,日产原煤二三百吨。
在长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明知新华四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且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标问题,反而多次开会要求瓦斯检查员必须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否则将予以罚款,并明确指使瓦斯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的数据传输线拔脱,或将瓦斯传感器探头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其预警防护功能,并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的瓦斯数据报表,使政府监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真实的瓦斯监测数据,从而达到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的目的。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还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被告人袁应周明知新华四矿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