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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实务20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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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建添,袁雯卿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73953

出版时间2023-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16元

货号29508392

上书时间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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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基于作者在融资租赁诉讼及非诉讼领域的实务经验,从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化"的理解与主要争议问题出发,归纳了《民法典》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影响,分为融资租赁物专题、监管与合规专题、融资租赁交易专题及融资租赁资产保全专题。本书着力探讨、总结融资租赁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交易难点、应对方案等,尽可能兼顾了监管合规、诉讼风险、实务建议等多方面的内容,并且提出具有操作价值的建议。



作者简介

  许建添


  法学硕士,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于银行、融资租赁、保理、证券等金融或类金融领域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服务,亦专注于法律实务研究,近几年公开发表关于金融诉讼与仲裁实务疑难问题的文章200余篇,曾带领团队发布《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件大数据报告》等多篇大数据报告。


  电子邮箱:xujiantian@sunjunlaw.com


  袁雯卿


  法学硕士,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执业律师前,曾在多家知名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并在执业后专注于融资租赁诉讼及非诉讼领域的法律服务。长期受邀为知名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内部培训及公开法律培训,曾为近30家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超过200份。


  电子邮箱:yuanwenqing@sunjunlaw.com



目录

前 言
总 论
讲 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化”的理解与主要争议问题
 一、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化”的理解
 二、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化”的理论与实践发展
 三、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化”之五大争议问题
第二讲 《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影响
 一、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二、融资租赁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租赁物登记制度发生重大改变
 四、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无法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五、PMSI也适用于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优先于浮动抵押
 六、公益设施、海关监管财产等可办理融资租赁,但需注意合规问题
 七、融资租赁保证金业务面临保证金制度的挑战
 八、债权可能法定转移,出租人负有注意义务
 九、出租人利用公权力救济的方式有重大改变
专题一 融资租赁物
第三讲 构筑物作为融资租赁物
 一、融资租赁视角下的构筑物
 二、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构筑物融资租赁业务受限
 三、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例分析
 四、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交易风险要点
第四讲 在建工程作为融资租赁物
 一、在建工程作为融资租赁物之监管限制
 二、以在建工程作为融资租赁物开展回租交易一般无法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三、以设备类在建工程为融资租赁物的直租交易结构搭建
第五讲 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作为融资租赁物
 一、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的基本概念
 二、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合规性分析
 三、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权属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四、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作为融资租赁物如何开展权属审查及价值审查工作
第六讲 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影响
 一、关于租赁物价值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监管规定
 二、“低值高买”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影响
 三、关于租赁物“高值低买”的司法裁判观点
 四、不应仅以“高值低买”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出租人应注意承租人在诉讼中主张差额返还请求权的风险
专题二 监管与合规
第七讲 融资租赁利率监管与司法裁判
 一、租赁利率的常见约定方式、监管要求与司法裁判观点趋势
 二、司法实践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利率上限标准的适用争议
 三、近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利率上限标准的主流司法裁判观点
 四、关于融资租赁利率之实务建议
第八讲 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合规性
 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监管要求分析
 二、监管视角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分析
 三、司法实践视角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分析
 四、关于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建议
第九讲 光伏电站融资租赁项目用地合规实务
 一、非法占用耕地案例——“边建边批”现象及其法律风险
 二、光伏电站项目用地合规要点
 三、光伏电站项目合规审查建议
第十讲 《民法典》视角下融资租赁合同的修改与签订
 一、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影响及应对
 二、完善租赁物的相关约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留购价条款完善
 四、完善承租人违约之后出租人救济措施条款
 五、视频签约法律实务问题
专题三 融资租赁交易
第十一讲 设备直租交易法律实务
 一、租赁物的选择及法律风险分析
 二、直租交易中的设备经销商风险分析
 三、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风险分析
 四、出租人租后管理中的锁机风险分析
第十二讲 电费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实务
 一、《民法典》下的电费应收账款质押规范梳理
 二、电费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操作实务
 三、质权人诉讼主张电费应收账款质权之法律实务
 四、电费应收账款涉及冻结、扣划时的法律风险分析
第十三讲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保证金法律实务
 一、监管视角下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保证金
 二、出租人是否对租赁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司法实践层面关于租赁保证金的争议问题
 四、租赁保证金相关的合同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第十四讲 “多重买卖型”转租赁法律实务
 一、“转租赁”与“多重买卖型转租赁”交易结构
 二、“多重买卖型转租赁”之典型案例分析
 三、“多重买卖型转租赁”交易实务建议
第十五讲 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回购合同法律实务
 一、融资租赁领域回购合同的法律属性
 二、法律视角下融资租赁领域回购合同的具体运用
 三、诉讼视角下回购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四、起草回购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十六讲 融资租赁所有权查询与登记实务
 一、融资租赁所有权查询与登记的基本问题
 二、《民法典》下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查询实务问题
 三、《民法典》下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实务
专题四 融资租赁资产保全
第十七讲 融资租赁租金加速到期法律实务
 一、如何理解租金加速到期
 二、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有哪些条件
 三、出租人主张租金债权,能否主张确认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四、出租人主张租金债权,能否一并主张就租赁物价款优先受偿
 五、出租人能否主张加速到期租金之违约金
 六、出租人首次起诉仅主张逾期租金而未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风险
第十八讲 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之法律实务
 一、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影响因素
 二、出租人主张收回租赁物并申请法院对租赁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实务问题
 三、出租人自行收回租赁物的法律实务问题
 四、在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诉讼中租赁物价值的确定
 五、主张加速到期后再行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实务问题
 六、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后的清算问题
 七、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保证人责任问题
第十九讲 融资租赁出租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实务
 一、担保功能主义下出租人的所有权能否排除执行
 二、租赁物被另案执行时,出租人应提起案外人异议
 三、出租人已经另案主张权利,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有何影响
 四、租赁物为机动车但产证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的所有权能否排除执行
 五、出租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未被支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讲 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权利保护法律实务
 一、《民法典》施行前后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主张比较
 二、《民法典》背景下出租人关于租赁物的权利主张
 三、承租人破产时管理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挑拣履行权
 四、出租人申报债权时存在的争议
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基于作者在融资租赁诉讼及非诉讼领域的实务经验,从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化"的理解与主要争议问题出发,归纳了《民法典》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影响,分为融资租赁物专题、监管与合规专题、融资租赁交易专题及融资租赁资产保全专题。本书着力探讨、总结融资租赁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交易难点、应对方案等,尽可能兼顾了监管合规、诉讼风险、实务建议等多方面的内容,并且提出具有操作价值的建议。



主编推荐

  许建添

  法学硕士,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于银行、融资租赁、保理、证券等金融或类金融领域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服务,亦专注于法律实务研究,近几年公开发表关于金融诉讼与仲裁实务疑难问题的文章200余篇,曾带领团队发布《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件大数据报告》等多篇大数据报告。

  电子邮箱:xujiantian@sunjunlaw.com

  袁雯卿

  法学硕士,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执业律师前,曾在多家知名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并在执业后专注于融资租赁诉讼及非诉讼领域的法律服务。长期受邀为知名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内部培训及公开法律培训,曾为近30家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超过200份。

  电子邮箱:yuanwenqing@sunjunlaw.com



精彩内容

  序 一

  融资租赁交易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在推动我国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融资租赁交易,承租人取得新的财产,融资租赁公司购买标的物实质上为承租人提供信用支持,但在形式上扮演着“出租人”的角色。在这种经由“融物”达致“融资”目的的交易中,出租人所注重的是确保承租人及时清偿租金,以收回贷款(投资);在法律结构设计上,出租人虽在形式上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经济目的在于担保租金债权的清偿,仍然属于信用授受的一种方式。就这种融资实践中创新发展起来的交易模式,各国的规制进路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民法典》上的政策选择直接影响着解释论的发展。

  我国《民法典》维系着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在形式上的安排,未在担保物权规则体系中采行一体化的担保物权观念,在立法模式上并未采行彻底的功能主义进路。与此同时,虽然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对于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但出租人的这一“所有权”仅具形式上的意义,实质上并不具有所有权的权能,其真实目的并非借助所有权的回复力重新取回标的物,而是担保租金债权的实现。相较于出租人,承租人更像是标的物的实际所有权人。鉴于此,《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通过“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表述将融资租赁交易纳入担保制度,从而扩张了担保制度的外延。由此,出租人就租赁物的所有权即为担保承租人清偿租金债权的非典型担保物权。

  这种不彻底的功能主义的立法方法给融资租赁交易规则带来了一系列的解释冲突,并对融资租赁实务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例如,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明确归属于出租人,但同时规定该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745条),与《民法典》所确立的物权变动规则(第224条)及所有权的效力(第240条、第114条)构成冲突。又如,在承租人破产之时,如认可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真正的所有权,租赁物即不构成债务人财产,出租人就享有破产取回权,但《民法典》又删去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第745条)。总之,《民法典》将出租人的所有权定性为非典型担保物权,直接影响了融资租赁的权利公示、权利顺位、违约救济与权利实现,对融资租赁实务的影响不可小觑。

  为消解融资租赁交易规则可能存在的冲突,《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朝功能主义又迈进了一大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相关司法政策。学术界就《民法典》的新规则逐渐展开了充分的讨论,相关研究成果日益丰富。令人欣喜的是,融资租赁实务界亦深入关注《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实务的影响,纷纷撰文或立著阐发对于《民法典》新规则的认识。

  本书两位作者许建添律师、袁雯卿律师长期从事融资租赁法律实务,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就融资租赁实务中的争议问题撰写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文章,发表在“金融争议观察”公众号上,在融资租赁业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两位律师定期发布的《金融法律观察与评论》更是为融资租赁法律实务的展开提供了足够的资讯。本书集中讨论了融资租赁法律实务的20个重大争议问题。其中,既有对融资租赁交易“担保功能化”的理论阐释,又有关于融资租赁交易“担保功能化”的实践讨论;既有关于《民法典》如何影响融资租赁实务的宏观归纳,又有关于“担保功能化”对于融资租赁实务影响的具体分析。从本书各讲涉及的具体内容来看,作者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实务的观察相当仔细。本书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实务操作的疑难问题及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关心的问题(例如,构筑物、建筑物作为租赁物的合法合规性问题,融资租赁合同适用的利率上限问题,“多重买卖型”交易能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不仅总结了丰富的裁判案例,而且为相关业务的展开提供了改进建议,具有很强的实务借鉴价值。

  虽然作者在本书中的观点仅为其一家之言,甚至许多观点在理论与实务中尚存争议,但本书的问世不仅为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实践观察的视角,也为融资租赁法律实务中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经验支持与参考。希望本书作者能继续深耕融资租赁法律实务实践,并在将来有更多的研究成果面世,为我国融资租赁法的研究作出新的贡献。

  权以为序。

  序 二

  法律、监管、会计和税务被称为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这句话至少说明两点:,法律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第二,即使是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法律服务,仅仅理解法律还不行,还需要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会计和税务等相关知识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因此,融资租赁法律业务本身就需要比较高的专业门槛。

  这种专业上的门槛,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变得更为突出。因为《民法典》将融资租赁纳入“功能性担保”,使融资租赁交易同时与《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及物权编发生深度交集,在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上,新增了诸多疑惑与争议。所以,非常需要精通融资租赁法律规范、监管规定、行业实务的专业人士,细细梳理和阐明民法典时代的融资租赁法律问题。而光弄懂弄通“融资租赁法律规范”本身,还需要对《民法典》当中有关总则部分、合同部分、物权部分,特别是担保问题的深度理解,谈何容易!

  因缘际会,从2000年选择融资租赁法律问题作为本科毕业论文,到2012年接手《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工作,再到这些年持续关注融资租赁行业实践和司法审判,回答法官、律师和法务朋友的请教及咨询,我个人也在持续追踪、学习和研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并一直筹备在《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撰写有关民法典时代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文章和论著。但限于时间、精力和对部分问题尚未思考透彻,至今尚未完整成文成书。

  许建添律师及其团队,长期深耕融资租赁法律领域,不仅有良好的民商法理论功底,持续追踪融资租赁司法审判动态,而且对融资租赁监管规定、行业实践有非常深入的理解。2022年11月,许律师将煌煌四十多万字的书稿发给我的时候,我不禁为之一振:这不就是我所期待的,深度结合融资租赁法律、监管规定、民法法理和行业实践的融资租赁法律书吗?

  完成这一项工作是相当有挑战的。因为这不仅需要作者对法律、监管、司法案例、行业实践有持续的追踪和了解,而且还需要挑战《民法典》对融资租赁的“担保化功能”改造所带来的法理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回应--就此而言,甚至学界和法官也经常莫衷一是,而行业交易和法律纠纷天天都在发生。

  所以,尽管这样的努力,也可能很难以完美的、无可挑剔的成果呈现,但我相信,许建添律师及其团队,花费心血、认真研究、精心呈现的这本书,是非常有意义和价值的。它体现了我们在《民法典》颁行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修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出台之后,对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新认知、新实践,特别是从行业实操角度,提出了细致的风险提示和业务建议。这就是融资租赁法律人的努力和贡献!

  这些年,因为和融资租赁结缘,我也有幸和融资租赁业界的裘企阳老先生、学界的史燕平教授、高圣平教授以及诸多深耕融资租赁法律业务的法官、律师、公司法务人员结识。他们一棒又一棒地为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接续力量、夜以继日地为融资租赁疑难法律问题研究出路,令人感佩。本书也是这样的一份智慧结晶。有这么多优秀的前辈、行业精英及法律专家为之殚精竭虑、贡献智慧和力量,我坚信,在民法典时代,我国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一定会得到更好的完善,融资租赁行业一定会有更好的发展!

  是为序。

  2022年11月25日

  序 三

  1952年5月,世界上家现代设备租赁公司即美国租赁公司(United States Leasing Corporation)成立。人们通常认为,这宣告了融资租赁产业的诞生。美国租赁公司终没能成为“百年老店”,它后来由其创立人叙恩菲尔德(Henry B.Schoenfled)出售给了福特汽车信贷公司(Ford Motor Credit)。不过,对于融资租赁来说,这并没有导致“人亡政息”现象的出现。相反,在国外、国际资本市场上,它迄今为止依然处于青春鼎盛时期。在这方面,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它在融资手段中取得了仅次于银行信贷、证券投资的地位。

  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引起了荣毅仁先生的注意。在他的倡导下,1981年4月18日,我国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我国融资租赁产业由此开始起步。在此后八九年的时间里,融资租赁在我国有了较快发展。可是,由于宏观环境制约和微观运作不佳,从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前几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产业陷入沉寂状态,并一直处在低谷。这种状况到2007年才有所改观。在2007年,我国停滞多年的融资租赁产业驶入发展极速车道。这具体表现在,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大幅增加,融资租赁行业实力强劲上升,融资租赁交易量显著提高。据统计,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子公司、港澳台当地租赁企业和收购海外的公司,不含已正式退出市场的企业,包括一些地区监管部门列入失联或经营异常名单的企业)总数为11,917家,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2,100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在过去十几年中如此高速发展与增长的态势,使我国融资租赁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2011年起,我国在全球融资租赁交易市场中稳居第二位。

  对于我国融资租赁产业来说,这些成绩的取得值得充分肯定。不过,与稳居全球融资租赁交易市场第二位不相称的是,我国融资租赁产业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它还远未做强到居全球前列的程度。反映一国融资租赁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指标是融资租赁交易市场渗透率,是指融资租赁交易总额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率,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融资租赁交易对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的贡献程度。据Solifi集团编写的《2022世界租赁年报》(2022 Global Leasing Report),2020年我国融资租赁交易市场渗透率为9.4%,这较之前的数据有了大幅提高。据《中国融资(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13)》提供的数据,我国2010~2012年融资租赁交易市场渗透率分别为2.457%、3.2305%和3.783%,2013年约为4%。尽管如此,与融资租赁交易成熟国家相比,我国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渗透率还有不小的差距。根据《2022世界租赁年报》,2020年,在融资租赁交易市场渗透率方面,美国为22%,英国为28.4%,德国为16.2%,法国为17.5%,意大利为13.4%,加拿大为42%。融资租赁交易市场渗透率方面的巨大差距,表明我国融资租赁要摆脱“大而不强”“繁而不荣”的状态,还有不短的一段路要走。

  随着我国融资租赁产业迅速做大,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民事纠纷也持续增长。对这一点,从人民法院到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所体现。据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860件,2013年则已达到8530件,是5年前的近10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13年10月~2020年9月)显示,2013年10月至2019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自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5,472件,共审结14,373件。其中,2014年度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035件,比2013年度增长了311%。2018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收案量达到4663件,相较于2014年度增长了3.5倍。此外,由民事纠纷解决的另一个主体--仲裁机构处理的融资租赁民事纠纷案件,近年来在数量上也有不小的上升。这些都意味着,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自由、有效率地展开,保障融资租赁产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和仲裁机构纠纷解决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不论是做强我国的融资租赁产业,还是妥善解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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