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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树德
出版社河海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3060382
出版时间2020-01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59.8元
货号28496361
上书时间2024-12-11
本书搜集了汉代已经散失了的法律、科令、格式、刑名以及相关史料,并作了综合的考订与论述,在中国古代法律史史料的搜集整理方面具有重要贡献。对研究汉代中国法律的变迁沿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是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资料。
本书搜集了汉代已经散失了的法律、科令、格式、刑名以及相关史料,并作了综合的考订与论述,在中国古代法律史史料的搜集整理方面具有重要贡献。对研究汉代中国法律的变迁沿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是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资料。
程树德(1877~1944),著名法律史学家。字郁庭,福建闽侯(今福州)人。程树德先生曾获举人功名,后留学于日本,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法律科,回国后通过留学生授职考试,赐予法政科进士出身,授翰林院编修。其后,历任国史馆协修、法典编纂会纂修、福建法政学堂教务长、留美生考试襄校官、法官考试襄校官、国务院法制局参事和帮办、北京大学、北平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政治系讲师和教授等职。一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宪法、中国法制史研究。晚年研究《论语》颇为深入。著述宏富,学富五车。
序 | 001
一 律名考 | 003
二 刑名考 | 037
三 律文考 | 065
四 律令杂考上 | 122
五 律令杂考下 | 158
六 沿革考 | 198
七 春秋决狱考 | 224
八 律家考 | 244
本书搜集了汉代已经散失了的法律、科令、格式、刑名以及相关史料,并作了综合的考订与论述,在中国古代法律史史料的搜集整理方面具有重要贡献。对研究汉代中国法律的变迁沿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是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资料。
程树德(1877~1944),著名法律史学家。字郁庭,福建闽侯(今福州)人。程树德先生曾获举人功名,后留学于日本,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法律科,回国后通过留学生授职考试,赐予法政科进士出身,授翰林院编修。其后,历任国史馆协修、法典编纂会纂修、福建法政学堂教务长、留美生考试襄校官、法官考试襄校官、国务院法制局参事和帮办、北京大学、北平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政治系讲师和教授等职。一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宪法、中国法制史研究。晚年研究《论语》颇为深入。著述宏富,学富五车。
序
汉萧何作九章律,益以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及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是为汉律。《后书·安帝纪注》谓汉律今亡,《隋志》亦云汉律久亡,是唐时已佚。《史记索隐》引崔浩《汉律序》,《陈书·沈洙传》引汉律,则六朝末此本尚存也。《晋志》载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唐书·艺文志》所著录者,仅《廷尉决事》二十卷,《廷尉事》十一卷,《建武律令故事》三卷。《太平御览》尚引《廷尉决事》,而《宋史·艺文志》已不载,则至宋末已全佚。班氏《刑法志》于汉律语焉不详,司马彪《续汉志》亦不著刑法之目,而一代典章,遂汩没而不可考,甚矣史才之难也。九章之律,出于李悝《法经》,而《法经》则本于诸国刑典,其源古。春秋时齐有管子七法,楚有仆区法、茆门法,晋有刑书刑鼎,郑有刑书竹刑,其见于记载者如此。商君有言,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自汉以后,沿唐及宋,迄于元明,虽代有增损,而无敢轻议成规者,诚以其适国本,便民俗也。汉世律学盛,何休注《公羊》,郑司农注《周礼》,皆以汉律解经。许氏《说文》则并以汉律解字,今其佚文散句,犹可考见,而唐宋以来诸家,卒无有从事考订者。宋王应麟所辑之《玉海》及《汉制考》,略有征引,他不概见。今唐以前诸律,皆无一存,则探讨之难可知也。余尝谓有清一代经学词章,远轶前轨,独律学阙焉不讲。纪文达编篆《四库全书》政书类法令之属,仅收二部,存目仅收五部,其案语则谓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所录略存梗概,不求备也。此论一创,律学益微。甲辰读律扶桑,即有搜辑丛残之志,荏苒十年,久稽卒业。丁巳戊午,乃稍稍佣钞存箧,因仿《文献通考》之例,厘为《汉律考》七卷。甲子增订为八卷,以存一代之制。
一九一八年戊午秋七月闽县程树德序
一 律名考
三代皆以礼治,孔子所谓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是也。《周礼》一书,先儒虽未有定说,而先王遗意,大略可见。其时八议八成之法,三宥三赦之制,胥纳之于礼之中,初未有礼与律之分也。周室凌夷,诸侯各自立制,刑书刑鼎,纷然并起。李悝始集诸国刑典,著《法经》六篇,然犹未以律为名也。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律之名,盖自秦始。汉沿秦制,顾其时去古未远,礼与律之别,犹不甚严。《礼乐志》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同录藏于理官。《说文》引汉律祠宗庙丹书告,《和帝纪》注引汉律春曰朝秋曰请,是可证朝觐宗庙之仪,吉凶丧祭之典,后世以之入礼者,而汉时则多属律也。魏晋以后,律令之别极严,而汉则否。《杜周传》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
《史记·将相名臣表》作除钱律;《萧望之传》引金布令,《后书》则引作汉律金布令,《晋志》则直称金布律,是令亦可称律也。律令之外,又得以春秋经义决狱,吕步舒以春秋谊治淮南狱,儿宽以古法决疑狱,俱载各纪传,是则并春秋经义亦得与律同视也。此皆与后世异者。若夫九章之外以律称者,如尉律大乐上计酎金诸律,其为属旁章以下,抑系别出,书缺有间。然《说文》引尉律,《艺文志》则引作萧何草律,是尉律亦萧何所造。《晋志》称魏有乏留律,在魏律十八篇之外。盖正律以外,尚有单行之律,固汉魏间通制也。至于比例定罪,自汉及唐,迄于有清,相沿不改,姑附于末,后之考古者,得观览焉,作律名考。
律(章程附)
九章律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繁苛,兆民大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刑法志》)
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司马迁传》)
汉章九法,太宗改作,轻重之差,世有定籍。(《叙传》)高帝受命诛暴,平荡天下,约令定律,诚得其宜。文帝惟省除肉刑相坐之法,它皆率由,无革旧章。武帝征伐四方,军役数兴,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从之律。宣帝聪明正直,臣下奉宪,无所失坠,因循先典,天下称理。至哀平继体,而即位日浅,听断尚寡,王嘉轻为穿凿,亏除先帝旧约成律。注按嘉传及《刑法志》并无其事,统与嘉时代相接,所引固不妄矣,但班固略而不载也。(《梁统传》)
文颖曰,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今律经是也。(《宣帝纪》注)
法律之家,亦为儒生。问曰,九章谁所作也?彼闻皋陶作狱,必将曰皋陶也。诘曰,皋陶唐虞时,唐虞之刑五刑,今律无五刑之文。或曰萧何也。诘曰,萧何高祖时也。孝文之时,齐太仓令淳于德有罪征诣长安,其女缇萦,为父上书,言肉刑一施,不得改悔,文帝痛其言,乃改肉刑。案今九章象刑,非肉刑也,文帝在萧何后,知时肉刑也?萧何所造,反具肉刑也?而云九章萧何所造乎?(《论衡·谢短》)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晋书·刑法志》)
魏文侯师李悝,集诸国刑书,造《法经》六篇,商鞅传之,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大辟加凿颠抽胁镬烹车裂之制。至汉萧何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之九章之律。(《唐六典》注)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
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唐律疏义》)
《皋陶》谟虞始造律,萧何成九章,此关百王不易之道。(《书钞》四十五引《风俗通》)
律是咎繇遗训,汉命萧何广之。(《御览》六百三十八引《傅子》)
一 盗律
取非其物谓之盗。(《晋书·刑法志》引张斐《律表》)
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晋书·刑法志》)
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后周为劫盗律,复有贼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唐律疏义》)
二 贼律
无变斩击谓之贼。(《晋书·刑法志》引张斐《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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