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买卖契约研究:基于法治角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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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买卖契约研究:基于法治角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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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高勇 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6165287

出版时间2016-08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62元

货号24055721

上书时间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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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学术研究,离不开契约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文献史料。传统民间社会,田宅、奴婢、畜产以及其他财产的买卖,都需要以契约的方式来相互约定促成交易。刘高勇所*的《清代买卖契约研究--基于法制史角度的解读》以清代的买卖契约为主要研究对象,从法制史的视角出发,将其置于国家成文法、司法实践、民间习惯的多重视角,对清代的买卖契约进行全面的分析。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共十一章。导论和前两章梳理了中国古代买卖契约的历史源流,以及国家法下契约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第三章至第七章关于田宅买卖契约的研究,这部分内容也是该书的重点,细致分析了田宅买卖启动前的相关程序、契约的格式与内容、契约订立后出现的纠纷,并就“一田两主”“典”的性质进行了一些新的解释。第八、九、十章分别就奴婢、畜产及其他财产的买卖契约和行为进行了阐释。

作者简介
刘高勇,1975年生,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广东韩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事法律史、民法学。已在《比较法研究》《云南社会科学》《湖北大学学报》《理论月刊》《湖北社会科学》《西部法学评论》《亚洲研究》(韩国)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近二十篇。主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一项,参与国家及省部级项目五项。

目录
导论

**章  清代买卖契约概述

  **节  中国古代买卖契约的历史

  第二节  清代买卖契约的主要特点

  第三节  清代买卖契约的主要类型

第二章  清代田宅买卖契约的国家规制

  **节  国家法对买卖契约主客体的法律限制

  第二节  对买卖契约的书面规范

  第三节  契税制度对买卖契约的影响

  第四节  税粮过割与买卖契约的法律规范

  第五节  官牙:国家对民间买卖契约干预的途径

第三章  田宅买卖的启动

  **节  田宅买卖契约订立的主体资格

  第二节  “草约”与田宅买卖契约的发起

  第三节  田宅买卖中的先买权

  第四节  契约订立中的第三方群体:功能及其意义

第四章  订立的田宅买卖契约:格式与内容

  **节  形式变异与内容自治

  第二节  并不清晰的“四至”:“形式主义”及其功能

  第三节  契约内容的片面性:功能要求下的“合谋”

  第四节  “无重复典挂”的含义:兼论存在权利负担的买卖契约

第五章  契约订立之后:不易完成的交易

  **节  标的的交付与契约的效力确定

  第二节  “画字银”:看似不合理的“理性”存在

  第三节  契税:影响民间立契方式的重要因素

  第四节  税粮过割程序对民间买卖契约的影响

  第五节  难了的“纠缠”:田宅买卖后的找价和回赎

第六章  “另类”的交易:“一田两主”下的“田皮”买卖契约

  **节  “一田两主”的内涵

  第二节  官方对“田皮”的立场与清代“田皮”的流行

  第三节  “田皮”买卖契约的特点

第七章  清代田宅“活卖”契约的性质:与典的比较

  **节  典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典非活卖”:差异性分析

第八章  清代奴婢和子女买卖契约

  **节  奴婢买卖契约的源流概述

  第二节  奴婢买卖契约概念的“定型化”

  第三节  奴婢买卖契约的形式特点:重在担保

  第四节  “凸显”的母亲:以子女为标的的买卖契约的主体特点

第九章  清代的畜产买卖契约

  **节  国家成文法对蓄产买卖契约的形式要求

  第二节  民间畜产买卖契约的程序和一般内容

第十章  清代的其他财产买卖契约

  **节  国家法对买卖标的的种类限制

  第二节  民间的契约实践

第十一章  余论:变化尚未真正发生——清末修律背景下的买卖契约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学术研究,离不开契约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文献史料。传统民间社会,田宅、奴婢、畜产以及其他财产的买卖,都需要以契约的方式来相互约定促成交易。刘高勇所*的《清代买卖契约研究--基于法制史角度的解读》以清代的买卖契约为主要研究对象,从法制史的视角出发,将其置于国家成文法、司法实践、民间习惯的多重视角,对清代的买卖契约进行全面的分析。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共十一章。导论和前两章梳理了中国古代买卖契约的历史源流,以及国家法下契约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第三章至第七章关于田宅买卖契约的研究,这部分内容也是该书的重点,细致分析了田宅买卖启动前的相关程序、契约的格式与内容、契约订立后出现的纠纷,并就“一田两主”“典”的性质进行了一些新的解释。第八、九、十章分别就奴婢、畜产及其他财产的买卖契约和行为进行了阐释。

主编推荐
刘高勇,1975年生,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广东韩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事法律史、民法学。已在《比较法研究》《云南社会科学》《湖北大学学报》《理论月刊》《湖北社会科学》《西部法学评论》《亚洲研究》(韩国)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近二十篇。主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一项,参与国家及省部级项目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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