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法学文库—佟柔中国民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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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佟柔 著,周大伟 编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135440
出版时间2008-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6元
货号20207768
上书时间2024-11-28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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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本书是我国已故著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生前在民法总则的教学和研究中相关论述的集合。书中所编辑的文字多为佟柔先生生前颇有影响的演讲记录、教材、论文著述,以及编辑者个人的课堂笔记。经过佟柔先生的学生周大伟先生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的体系加以编排后,我们相信,这一作品基本上可以展现佟柔先生在民法总则教学和研究中的成果和心得。其中包括了佟柔教授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体系、法律行为以及民法在新时期的性质和任务等问题提出的真知灼见。有些思想和观点直到今天也不失理论上的前瞻性。
佟柔先生是一个堪称教育家的民法教授。他生前以精彩的课堂演讲享誉法学界,其言谈出自文章,却胜过文章。本书以“讲稿”命名,应当是十分恰当的。
本书是一部编辑作品。因此,编者始终将“忠实原著”作为编辑此书的重要原则。编辑者的重要职责在于,将原著者关于民法总则的主要论述,按照编者自身的阅历和经验,进行合乎逻辑体系的编排处理。这一编排处理一方面符合我国民法的逻辑顺序,另一方面也符合普通读者的阅读习惯。
作者简介
佟柔(1921—1990),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生前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佟柔先生执教四十余年,桃李满天下,他的许多学生已成为今日中国民法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中坚力量。国内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和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
目录
谁是佟柔?(代序)
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从民法发展的历史类型来认识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三、从商品社会的纯粹形态认识民法体系的共性
四、小结
五、民法与中国当代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
第二讲 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和近四十年来的中国民法学研究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近四十年来的中国民法学研究
三、民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的研究概况
第主讲 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一、关于经济法的由来
二、关于经济法不同定义
三、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关于经济法同民法以及其他基本法的关系
第四讲 关于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的探讨
一、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门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
二、学科经济法的任务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
三、在综合调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学科经济法体系
第五讲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二、法律事实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六讲 公民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三、关于失踪宣告、死亡宣告问题
四、公民的行为能力
五、监护制度
第七讲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二、法人的分类
三、法人制度的沿革和我国建立法人制度的意义
四、法人的设立
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六、法人的变更和消灭
七、发展商品经济亟须建立健全公司立法
第八讲 物
一、物的概述
二、物的分类
三、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九讲 法律行为
第十讲 我国民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发展与完善
第十一讲 我国《民法通则》的时代特色和对经济改革的影响
第十二讲 《民法通则》疑难问题解答
主要参考书目和相关资料
后记:关于本书
内容摘要
本书是我国已故著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生前在民法总则的教学和研究中相关论述的集合。书中所编辑的文字多为佟柔先生生前颇有影响的演讲记录、教材、论文著述,以及编辑者个人的课堂笔记。经过佟柔先生的学生周大伟先生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的体系加以编排后,我们相信,这一作品基本上可以展现佟柔先生在民法总则教学和研究中的成果和心得。其中包括了佟柔教授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体系、法律行为以及民法在新时期的性质和任务等问题提出的真知灼见。有些思想和观点直到今天也不失理论上的前瞻性。
佟柔先生是一个堪称教育家的民法教授。他生前以精彩的课堂演讲享誉法学界,其言谈出自文章,却胜过文章。本书以“讲稿”命名,应当是十分恰当的。
本书是一部编辑作品。因此,编者始终将“忠实原著”作为编辑此书的重要原则。编辑者的重要职责在于,将原著者关于民法总则的主要论述,按照编者自身的阅历和经验,进行合乎逻辑体系的编排处理。这一编排处理一方面符合我国民法的逻辑顺序,另一方面也符合普通读者的阅读习惯。
主编推荐
佟柔(1921—1990),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生前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佟柔先生执教四十余年,桃李满天下,他的许多学生已成为今日中国民法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中坚力量。国内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和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
精彩内容
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讨论我国民法问题,首先必须涉及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这是一个难题,但不能回避。通常在上民法课时,包括我自己在内的教师们大多是这样讲的: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有两个特点,(1)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等价。这样就算基本上交代清楚了。但是当我们用民法的这两个特征与其他法律部门比较后,再进人民法原则讨论的时候,很多人则一直不满意这种讲法。因为这个“一定范围”没有说出民法调整对象质的规定性,简单回避这个问题是不行的。因为民法调整对象不是一个纯理论纯概念的问题,我们今天研究这个问题并不完全是为了要从理论上、逻辑上得到某种满足,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事实上涉及我国许多重大的实践问题。
民法是我国统一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部门,这是因为它调整着一定性质和内容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我国民法应该有它自己的调整对象。十分明显,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研究将关系到我国民法科学的建立、民法典的编纂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民法规范的正确运用。因此,民法调整对象是民法科学中首先应该解决的一个基问题。譬如,我国民事立法应该建立什么样的体系?有哪些原则?运用哪些调整手段?等等。弄清调整对象问题,在立法上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我国民法典还迟迟不能公布,与这些问题没有搞准确是有关系的。民法调整对象问题搞不清楚,在适用法律上也是有困难的。我们不能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去处理合同纠纷,或者用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去处理与著作权、发明权相联系的某些关系。这样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法律条文的适用、解释,并且往往因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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