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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霭理士 著 潘光旦 胡寿文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122061
出版时间2016-06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145元
货号29407480
上书时间2024-11-23
谁都承认性是当代许多重大问题里的一个,同样谁都承认霭理士(Havelock Ellis)是对于这个问题研究得渊博、细到,也是有健全的见地的一个人。他的《性心理学研究录》,到1910年为止,一共出了六集,他几乎把性心理的各方面都已包举在内了。但霭氏犹以为未足,以后又陆续有些新的研究文字发表,到1928年,归纳为一个第七集。这七大集里的笔墨,都是直接以性的题目做对象的,其他比较间接的作品还多,其中有科学的研究,如《男与女》(Man and Woman),有艺术的欣赏,如《生命之舞》(The Dance of Life),也有问题的讨论,如《社会卫生工作》(The Task of Social Hygiene),旨趣虽殊,其中心一贯的思想则一,就是,性与人生。
《性心理学研究录》的第六集的问题是《性与社会的关系》,其中包括《母与子》、《性的教育》、《性教育与裸体》、《性爱的估值》、《贞操的功用》、《禁欲问题》、《娼妓》、《花柳病的征服》、《性道德》、《婚姻》、《爱的艺术》、《生殖的科学》等十二个分题。在各分题中,自然要推它为基本,与青年生活的关系,也较密切,所以我拿它做一个初的尝试,倘若成功,当进而选择其他的分题。
任何一本讨论问题的书总有它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本书当然不是一个例外。就时间而论,从初在美国出版以至今日,它已经有二十四年的历史,二十四年前的资料,到今日当然有一部分已经不很适用,例如,叙“性教育的书籍”的第十四节。就空间而论,一本在英国写、在美国印的书,移到中国来读,即使假定民族文化之间没有多大的歧异,已不能期望它完全适用,何况民族文化之间确乎有许多不同之点,而目前的题目又不是别的,而是变化万端的性的题目呢?
这空间上的限制,亦即文化背景的限制,是显明不过的。原始民族对于性的看法,总是很健全的。文化发达以后,此种健全的程度,便有减少的倾向,但也不一定,例如希腊的文化与罗马初期的文化。中国也是很好的一例。文化的发达一定得转个弯,把人类自身的重心与自身的福利看模糊了,健全的看法才会一变而为病态的看法。例如基督教发达以后的西洋文化。中国文化,在佛教东来以后,也几乎步西洋文化的后尘,我们在篇末译注里所引的那一首达摩禅师的《皮囊歌》,就十足代表着一种病态的看法,后世善书里所刊行的种种“戒淫”文字,便十九是这种看法的推演,或至少采用此种看法,把它当作“淫”所以不得不戒的一大理由。但是就大体而论,在中国文化里,这种看法空间是外铄的,不是固有的。我们心目中的性,始终是一种现象、一个事实,从来既没有把它捧上三十三重天,也没有把它推下十八层地狱。我们应付性生活的原则,始终是一个“节”字,一面固然反对纵欲,一面却也从没有主张过禁欲。淫字的原意之一便是“溢出”、“过甚”、“失当”,所以久雨而溢,叫作“淫雨”(《礼记》);执法过度,叫作“淫刑”(《左传》);滥施恩惠,叫作“淫惠”(《申鉴》)。两性之间的关系,自然也不例外,所以“不能以礼化”(《诗序》)的结合,便叫作“淫奔”,所谓礼,所指也就是分寸与节制的原则。就是后世的戒淫文字,虽则夹杂上一些释氏臭皮囊的看法与因缘果报的宗教笔墨,究其极,也不过志在劝人安于婚姻生活罢了。至于根本以性为秽恶、以性行为为罪过的态度,终究是没有。
《性与社会》是霭理士先生穷其三十年的光阴编纂出版的闻名世界的《性心理学研究录》六辑之一种,前五辑的内容比较专门,更适合专业学者研究和参考,而第六辑的题材比较广泛,每一章都代表着性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既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也会让一般的读者感兴趣。全书分十二章:母与子;性的教育;性教育与裸体;性爱的价值;贞操的功用;禁欲问题;娼妓;花柳病的征服;性的道德;婚姻;爱的艺术;生殖的科学。
哈夫洛克·霭理士(Havelock Ellis,1859-1939)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英国著名的性心理学家、思想家、作家和文艺评论家。作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者,他终身从事人类性科学和性心理学研究,致力于探究性和人类精神世界之间的关系,是性心理学研究的先驱,贡献有目共睹,他在哲学、宗教、社会学、美学和文学批评上的著述同样令世人刮目相看,为冲破和摆脱宗教、道德和习俗对人类思想的禁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译者简介:
潘光旦(1899—1967),我国著名社会学家,优生学家,民族学家。著作有《优生学》、《人文生物学论丛》、《中国之家庭问题》等,译著有《性心理学》等。 清华百年历史上,四大哲人之一。另外三位是叶企孙、陈寅恪、梅贻琦。
胡寿文,北京大学教授。与潘光旦先生合译有《人类的由来》。
序
章 母与子
第二章 性的教育
第三章 性教育与裸体
第四章 性爱的价值
第五章 贞操的功用
第六章 禁欲问题
第七章 娼妓
第八章 花柳病的征服
第九章 性的道德
第十章 婚姻
第十一章 爱的艺术
第十二章 生殖的科学
跋
补译后记
《性与社会》是霭理士先生穷其三十年的光阴编纂出版的闻名世界的《性心理学研究录》六辑之一种,前五辑的内容比较专门,更适合专业学者研究和参考,而第六辑的题材比较广泛,每一章都代表着性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既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也会让一般的读者感兴趣。全书分十二章:母与子;性的教育;性教育与裸体;性爱的价值;贞操的功用;禁欲问题;娼妓;花柳病的征服;性的道德;婚姻;爱的艺术;生殖的科学。
哈夫洛克·霭理士(Havelock Ellis,1859-1939)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英国著名的性心理学家、思想家、作家和文艺评论家。作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者,他终身从事人类性科学和性心理学研究,致力于探究性和人类精神世界之间的关系,是性心理学研究的先驱,贡献有目共睹,他在哲学、宗教、社会学、美学和文学批评上的著述同样令世人刮目相看,为冲破和摆脱宗教、道德和习俗对人类思想的禁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译者简介:
潘光旦(1899—1967),我国著名社会学家,优生学家,民族学家。著作有《优生学》、《人文生物学论丛》、《中国之家庭问题》等,译著有《性心理学》等。 清华百年历史上,四大哲人之一。另外三位是叶企孙、陈寅恪、梅贻琦。
胡寿文,北京大学教授。与潘光旦先生合译有《人类的由来》。
前面说过的妊娠卫生和需要休息的所有要注意的事项,在孩子出世之后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都还要继续实施。这时仍然有必要讲究卫生和休息,它们对母亲有利,对刚出生的孩子也有益。产后的这类措施,和妊娠期的情况比较起来,得到更普遍的认同和实行。有几个国家立法规定产妇在产后要强制休息一段时间,还有些国家试图为强制休息期间的母亲提供报酬。实际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全盘贯彻实行这条原则,休息时间的长短也不尽如人意,但这是一个正确的原则。好像一个胚芽,将来会欣欣向荣,枝繁叶茂。无论有多少事情可以放心地交给个人去自由裁决,这类事情肯定不少,但毫无疑问,照顾母亲和她的孩子这件事是不在此列的。它比其他任何事情都更加牵动到社区的全局。社区必须当仁不让地把掌控这件大事的权威和责任担当起来而不能掉以轻心。国家需要健康的男女,要全心全意地照顾这种需要,任何的疏忽都会使国家自作自受,蒙受各种各样沉重的打击,同时也影响到它在世界上的实力,而把自身置于危险的境地。国家已经开始认识到办教育是前途光明,值得追求的事业,但是他们还没有开始想到健康的国家化,把国人的健康担当起来甚至是比教育更重要的事业。如果不得不在让孩子受教育和让孩子身体健康、有一个清白的家世二中选一的话,好还是放弃教育而选择健康。曾经有过许多伟大的民族从未梦想过把教育纳入国家的制度,但是不讲究生产健康活泼的孩子的艺术,这样的伟大民族却一个也没有。
在英国、美国和德国这样的一些大的工业国家里,这个问题变得特别重要,因为正在出现一股罪恶的暗流企图使国家的利益屈从于个人的利益,从而在实际上造成种族退化的后果。例如在英国,这种倾向特别明显,已经造成触目惊心的人祸。被雇佣的妇女的利益倾向于和雇主的利益合为一体,他们狼狈为奸,挤压代表种族的孩子的利益,打败了为保障种族的利益、即社区的整体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受雇佣的妇女想尽量赚更多的工钱,只要还能干活儿,她就不想停工;女工在满足赚取工钱的愿望的同时也在为雇主的利益操劳,这些雇主也在小心翼翼地避免妨碍她们。
受雇佣的妇女的这种冲动并不总是完全由贫穷造成的,因此,即使增加她们的工资也无助于打消这种冲动。早在结婚之前,当她还只是一个小孩子的时候,就经常出去打工,打工成了她的第二生命。她精通自己的工作,享受某种地位和在她看来是相当高的工资;她和许多朋友和同伴在一起;车间或工厂的喧哗和热闹已经成了一种让人愉快的“兴奋剂”,她陶醉于这种生活,须臾不可或离。另一方面,她的家对她来说已经毫无意义;她回家只是去睡觉,第二天清晨,甚至天还没发白便离家去上工了,她对于如何操持家务一窍不通;她在自己的家里转来转去,像一个陌生人,一个笨手笨脚的孩子。单单是结婚这件事并不能使她改弦易辙,一切都依然故我;无论结婚时她多想成为一个家庭主妇,但她还是做不到,既不喜欢操持家务,也没有这方面的技巧。甚至常常不由自主地跑回工厂或作坊,回到那个她真正感受到家的感觉的地方。
在德国,妇女生产后必须停止工作休息四周,之后两周内,如果没有医生开具许可工作的证明,就还必须继续休息。强制性的医疗保险涵盖妇女的产期保障,它保证给予产妇的补偿大体相当于这段产休假期内应得工资的数目。已婚的母亲和未婚的母亲的福利待遇一样,不分轩轾。奥地利这方面的法律也是按照这个模式制订的。这类措施使婴儿死亡率大幅下降了,也因此使存活的婴儿的健康获得长足的进步。但是,大家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在德国发起了一个运动,要求延长产后休息的时间,并且把这套制度推广应用到更多的妇女,进一步使它具有更加明确的强制性质。
在瑞士,1877年以来,工厂不许接受产后没有经过八周或至少六周的休息的产妇进厂劳动,否则就是违法。1898年以后,瑞士又立法保护女工,禁止她们在妊娠期间从事繁重的劳动和其他各种可能使她们受伤的工作。但实际上她们常常逃避执行这种法律,因为它没有给女子提供相应的补偿。1899年,有关提供这种补偿的法律修正案又遭到人们的反对而没有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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