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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波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1582909
出版时间2022-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29349758
上书时间2024-11-23
本书正文共分为六章。
章阐述了海事电子数据的概念和发展历史。本章首先对“海事”“电子数据”“海事电子数据”三个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研究的范围。
第二章研究了海事电子数据的分类与证据价值分析。本章从基本的航海仪器出发,不仅阐明了产生海事电子数据的物质基础,还对海事电子数据进行了分类研究,终分析了海事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
第三章分析了海事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保全。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的差异在收集与保全环节表现得比较突出。
第四章探讨了海事电子数据的举证与质证。
第五章研究海事电子数据的认证。
第六章进一步展望大数据时代海事电子数据的证据法实践。
结语部分在综合上述各章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海事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异同,由此得出海事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电子数据类型,在司法运用各环节不仅要遵从电子数据的一般规定,还要适用独特的海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结论。
本书正文共分为六章。
章阐述了海事电子数据的概念和发展历史。本章首先对“海事”“电子数据”“海事电子数据”三个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研究的范围。
第二章研究了海事电子数据的分类与证据价值分析。本章从基本的航海仪器出发,不仅阐明了产生海事电子数据的物质基础,还对海事电子数据进行了分类研究,终分析了海事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
第三章分析了海事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保全。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的差异在收集与保全环节表现得比较突出。
第四章探讨了海事电子数据的举证与质证。
第五章研究海事电子数据的认证。
第六章进一步展望大数据时代海事电子数据的证据法实践。
结语部分在综合上述各章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海事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异同,由此得出海事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电子数据类型,在司法运用各环节不仅要遵从电子数据的一般规定,还要适用独特的海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结论。
高波
集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集美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编委会委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东南国际航运仲裁院仲裁员等职。曾就职于集美大学航海学院,担任海商法教研室支部书记、海商法教研室主任、海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福建法学会海商法分会副秘书长等职;在《法律科学》《大连理工学学报》《天津大学学报》《重庆大学学报》《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主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问题研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网络强国战略下人工智能数据的证据法问题研究”。
章 海事电子数据的概念和发展历史
节 基础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海事电子数据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三节 海事电子数据的发展历史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海事电子数据的分类与证据价值分析
节 海事电子数据的物质基础
第二节 具有证据价值的海事电子数据分类
第三节 海事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海事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保全
节 海事电子数据收集与保全的关系及价值
第二节 海事电子数据的收集
第三节 海事电子数据的保全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海事电子数据的举证与质证
节 电子数据的证明及意义
第二节 海事电子数据的举证
第三节 海事电子数据的质证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海事电子数据的认证
节 电子数据认证方法、要求与标准
第二节 海事电子数据的认证
第三节 海事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大数据时代海事电子数据的证据法展望
节 大数据时代与数字化航海
第二节 大数据时代对海事电子数据的影响
第三节 大数据时代海事电子数据的应对
本章小结
本书正文共分为六章。
章阐述了海事电子数据的概念和发展历史。本章首先对“海事”“电子数据”“海事电子数据”三个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研究的范围。
第二章研究了海事电子数据的分类与证据价值分析。本章从基本的航海仪器出发,不仅阐明了产生海事电子数据的物质基础,还对海事电子数据进行了分类研究,终分析了海事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
第三章分析了海事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保全。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的差异在收集与保全环节表现得比较突出。
第四章探讨了海事电子数据的举证与质证。
第五章研究海事电子数据的认证。
第六章进一步展望大数据时代海事电子数据的证据法实践。
结语部分在综合上述各章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海事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异同,由此得出海事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电子数据类型,在司法运用各环节不仅要遵从电子数据的一般规定,还要适用独特的海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结论。
高波
集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集美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编委会委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东南国际航运仲裁院仲裁员等职。曾就职于集美大学航海学院,担任海商法教研室支部书记、海商法教研室主任、海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福建法学会海商法分会副秘书长等职;在《法律科学》《大连理工学学报》《天津大学学报》《重庆大学学报》《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主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问题研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网络强国战略下人工智能数据的证据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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