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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鲍宗豪
出版社东方出版中心
ISBN9787547314005
出版时间2019-08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元
货号27887467
上书时间2024-11-21
本书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批准号:15ZDC007)成果。从文明的定义、文明与文化的关系、东西方文明比较出发,并结合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背景,阐述了东西城市起源、布局、风格、精神、制度的特质,呈现了东西方城市别样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面貌,揭示了华夏城市所蕴含的独特的文明价值。
鲍宗豪,1949年生,浙江奉化人。上海华夏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华东理工大学国家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新西兰奥克兰科技大学兼职教授。上海市社会学会副会长、上海市领导科学学会副会长。1993年开始享受国务院专家津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05、2008、2011、2015版首席专家。
主要研究领域:文化、文明与社会现代化。 先后获国家和省部级奖15项。主持完成特别委托项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重点项目《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等6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16年作为首席专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研究:10年来文明城市创建的理论、实践与制度构建》。已出版《论无知:一个新的认识域》、《科学发展论》、《当代中国城市文明新模式》等论著40多种。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人民日报》、《世界经济评论》(英国)、《欧洲经济伦理》等发表论文(文章)400余篇。
2015年与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以色列前总理奥尔默特、苏联部长会议前主席雷日科夫、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培林等16人聘为黑龙江省社科院特聘研究员。2017年入选中国人文社科评论研究中心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有影响力学者排行榜”、“中国社会学有影响力学者排行榜”。
第 一章 文明与文明新时代
第二章 世界文明视域中的华夏文明
第三章 华夏城市文明的历史演进
第四章 华夏城市文明的精髓
第五章 华夏城市文明的价值共识
第六章 华夏城市文明的信仰
第七章 华夏城市文明的新模式
第八章 华夏城市社会革命
参考文献
本书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批准号:15ZDC007)成果。从文明的定义、文明与文化的关系、东西方文明比较出发,并结合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背景,阐述了东西城市起源、布局、风格、精神、制度的特质,呈现了东西方城市别样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面貌,揭示了华夏城市所蕴含的独特的文明价值。
鲍宗豪,1949年生,浙江奉化人。上海华夏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华东理工大学国家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新西兰奥克兰科技大学兼职教授。上海市社会学会副会长、上海市领导科学学会副会长。1993年开始享受国务院专家津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05、2008、2011、2015版首席专家。
主要研究领域:文化、文明与社会现代化。 先后获国家和省部级奖15项。主持完成特别委托项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重点项目《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等6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16年作为首席专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研究:10年来文明城市创建的理论、实践与制度构建》。已出版《论无知:一个新的认识域》、《科学发展论》、《当代中国城市文明新模式》等论著40多种。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人民日报》、《世界经济评论》(英国)、《欧洲经济伦理》等发表论文(文章)400余篇。
2015年与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以色列前总理奥尔默特、苏联部长会议前主席雷日科夫、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培林等16人聘为黑龙江省社科院特聘研究员。2017年入选中国人文社科评论研究中心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有影响力学者排行榜”、“中国社会学有影响力学者排行榜”。
城市制度与华夏城市精神文化(见该书pp131-133)
城市制度本身就是“人文”的、“人化”的,即城市制度离不开人,它是靠城市人设计、执行、遵守的,离开了城市人,也就无所谓城市制度。城市制度的两端:它的确立(起点),它的执行(落脚点),都离不开人。城市制度折射着城市人的内在素质,城市人的文化理念、文化素质高低决定着城市制度设计水平的高低。城市制度文化是城市制度的观念内核,是设计、执行、监督、变革城市制度的人们的理性原则、价值取向、理念追求、道德标准、利益调整等的观念体系,反映出城市制度设计的主体追求什么、捍卫什么、贬斥什么、接受什么的理性思索和道德底线,是主体化、内在化的关于城市制度的观念系统。因此,可以这样讲,有什么样的城市主体,就有什么样的城市制度,有什么样的城市精神文化就有什么样的城市制度文化。在这个意义上说,城市的制度文化是城市精神文化的产品,城市制度文化内涵于城市的精神文明化中。
不同的制度文化反映着不同的精神文化特质、不同的民族精神。体现中国精神文化本质的儒家关于“人之初,性本善”的伦理观,一直是中国制度设计中的理论基础、文化渊源。这一传统告诉人们,人人都有良知天性,人人都懂得“仁爱”,懂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懂得自律,懂得“吾日三省吾身”,等等;只要有了这种道德,就能够做到“以已推人”,能用善良、仁爱之心,高尚、有德之为去对待他人;人人皆舜尧,人人都是正人君子,任何人都可以通过道德的修炼成为谦谦君子。道德的获得外靠舆论,内靠良心,因而身外的制度是多余的、不必的,那是为“小人”设置的,“君子国”中的人是不需要的。统治者控制住舆论,个人把持住良心就可以了。于是,社会充满了仁爱、礼仪之风。可残酷的事实是,中国城市制度设计的现实却走了一条与此不相吻合的路径。在中国的城市制度设计中,人文关怀、人文精神是很少的。中国的城市制度(城市管理制度)常常定位于管人、约束人,缺乏体现对人的真切关怀与平等的城市精神文化。也就是说,制定城市制度的文化中,平等、人道、人性的因素少,而等级的、歧视的“文化无意识”则较多。
西方社会对人性的预设是“性恶论” ,认为人都是“无赖”“魔鬼”,不能依靠“圣贤道德”归顺人性、治理国家。于是,不断地制定制度、法律来限制恶的人性,限制人的恶念、恶行,以达到治理城市、治理社会的目的。怎样才可以使带有“恶”的人接受、服从制定出来的法律和制度呢?那就必须让他们承认:制度和法律代表的是“公意”,在制度、法律的设计中包含了对社会公民,自然也包含了自己在内的人的权利与利益的、根本的关照,体现着对他人的不伤害,也不伤害别人的公正、平等、正义的成分。所以,城市的发展,一方面是城市法治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是对城市社会公正、平等、自由的探索、落实也越来越多,看似相对立的两极是统一的。所以,城市法治必然更人道、更人性,更体现出对人的终极关怀。
西方社会从“性恶论”出发,提出了保证人与人交往的契约论。“契约”是以平等、自由、权利为前提的,而不能以强制性为前提。这是一般契约与法律的不同之处。但契约也具有法律的意味,任何一方的毁约不仅是不道德的,也可能意味着是对法律的触犯。契约意识的形成、普及确立的是制度、法律的权威,严格的守法意识与成熟的契约意识是“孪生兄弟”。契约意识与法治精神是相伴而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所以,形成对城市制度内心认可的城市制度文化,与民众广泛地形成契约意识是分不开的。
当今我国城市制度的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对城市制度文化的培育,促进城市精神文化建设。没有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的积淀,没有城市精神文化的引导,没有以民众内心的价值判断、认知标准、行为选择等作为外在城市制度文化的支持,城市制度是不能长久地发挥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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