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教程(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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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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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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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立波 主编

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12123991

出版时间2015-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2元

货号23798606

上书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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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精彩内容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所有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信誉等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合伙人违反了合伙协议中的出资义务,就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名称,只有这样,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参与诉讼,成为诉讼中的当事人。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并不得包含“有限”和“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一般在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而且只有一个。经营场所的存在是确定合伙企业住所在何处的重要依据,而合伙企业住所的确定,同时又为确定事务执行地、债务履行地、合伙企业登记地、诉讼管辖地等提供了依据。合伙企业除了应该具备经营场所,还应具备合伙企业进行正常业务所必需的经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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