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摘要
《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理论与实践探索》讲述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前所未有的战略部署的高度,生态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显著特征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这种本质属性要求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即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这也就决定了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是超越人为划定的行政区域,呈现明显的跨区域性特征。在此情况下,积极展开环境资源司法区域性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回应社会主体的环保关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理论与实践探索》的亮点就在于对环境资源司法区域性问题,从以下多个角度进行了探索和研究。
作者简介
韩德强,法学博士,研究员,优选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环境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曾在山东省基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站、北京市委党校工作。在国家中文核心杂志刊发论文五十多篇,完成专著3部,主持国家、省部级社科课题6项。
目录
章 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的基本理论
节 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性特征与要求
第二节 我国环境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模式
第二章 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的运行机制
节 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的组织机构
第二节 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的管辖规则
第三节 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的审判模式
第四节 恢复性环境执行工作机制的探索
第三章 环境司法审判的基本诉讼类型
节 环境公益诉讼
第二节 环境刑事诉讼
第三节 环境民事诉讼
第四节 环境行政诉讼
第四章 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模式的探索
节 我国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的现状、困境与出路
第二节 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之福建法院模式
第三节 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之江苏模式
第四节 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之云南模式
第五章 环境司法审判的区域性疑难问题探索
节 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的域外经验及其借鉴
第二节 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的刑民界限问题
第三节 海域污染民事审判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第四节 专家在环境司法审判中的作用
第六章 特殊环境问题对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实践的挑战
节 小生境生物相克损害的多元化救济研究
第二节 环境群体性事件对环境司法审判实践的挑战
第三节 环境损害赔偿对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实践的挑战
第四节 对环境侵权损害救济的反思
后记
内容摘要
《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理论与实践探索》讲述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前所未有的战略部署的高度,生态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显著特征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这种本质属性要求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即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这也就决定了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是超越人为划定的行政区域,呈现明显的跨区域性特征。在此情况下,积极展开环境资源司法区域性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回应社会主体的环保关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理论与实践探索》的亮点就在于对环境资源司法区域性问题,从以下多个角度进行了探索和研究。
精彩内容
《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理论与实践探索》: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审查标准的限度。虽然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应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同时对具有合理性因素的“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也予以纳入,但后者因缺乏相应可操作化的解释而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就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言,审查标准应当作适当扩大,即一方面扩大合理性的范围,同时也应将合目的性纳入,但这三个标准在程度上应有所区别:,合法性审查标准。合法性是依法行政行为的基础要求,因而法院对于被诉环境行政机关的行为应从法律上进行全面审查,且合法性与否的判断应属法院所擅长,故除非有极特殊情况否则法院均可作出审查。第二,合理性审查标准。当前主张法院对行政行为作合理性审查的呼声很高,反映了该审查标准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环境行政诉讼中,越来越多问题都以合法但不合理的外观展现,因此合理性审查的需求更加迫切。但因“合理性”判断属于行政裁量的固有空间,故除非有强有力原因否则不宜推翻行政事实认定及相应裁断。在具体处理上,可将合理性分解为实体合理和程序合理,如案例3—4中诉请判决被告恢复生产的批复违法事实上关系到被告行政裁量权的实体问题,由于是否达到恢复生产的判断具有很强专业性,因此并不宜由法院进行审查,除非达到“明显违法”程度。对于程序,法院则可充分利用正当程序原则进行较强程度的审查,如特定企业的生产许可、环境评价是否经过应有程序作出,其也应属法院审查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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