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去和现在 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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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和现在 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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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宗智 著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59867339

出版时间2024-10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98元

货号1203412597

上书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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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黄宗智,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UCLA历史系,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2004年荣休。主要著作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获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奖)等。

目录
第一章 导论: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

一、相对于理论而言的实践:美国法律形式主义与其法律实践历史

二、相对于表达而言的实践:清代法律

三、相对于制度而言的实践:男女继承权与其实际运作

四、不同于形式主义理论的实践历史

五、实用道德主义

六、离婚法实践与法庭调解制度

七、第三领域和集权的简约治理

八、简约治理下的社区调解制度

第二章 社区调解的过去和现在

一、20世纪20年代到40年代的社区调解

二、来自明清时期徽州的另一例

三、集体化时期的社区调解

四、改革初期的社区调解

五、改革后期的社区调解

六、民间调解的可能前景

……

内容摘要
本书为黄宗智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的代表作之一。全书依据实地调查资料、访谈资料、司法档案等,对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主要领域做了系统研究,提出了诸如“集权的简约治理”“实用道德主义”等重要概念。通过对社区调解、离婚的法庭调解制度、民事判决等问题展开专题研究,深入考察了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过去和现在”。并从“现代性”角度出发,通过继承与赡养、典权—物权、侵权—赔偿、离婚等具体实践的分析,深入思考了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及其现在应该选择的走向。

主编推荐
"本书是作者一贯倡导的“实践社会科学”这一学术理念在法律史方面的杰作。
本书初版于2009年,但涉及的问题却可以与当下遥相呼应,如离婚问题。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当时即引起社会广泛热议,并持续至今。本书第四章《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可以加深对这一法律条文的认识。
作者指出,调解在当代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运作中占有核心地位,而“离婚法实践”是当代中国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中最具特色的部分。通过作者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离婚的限制,经历了宽严不一的曲折过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男女一方提出的离婚,须经过调解;调解无效,即行判决。颁布之初,基本上无须调解即可离婚,而20世纪六七十年代,则执行较严,基本上着力于“调解和好”。1980年《婚姻法》放松了调解的程序要件,但仍要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增加了“感情确已破裂”这一重要条件。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给出指导意见,离婚的限制得以松弛。然而,2001年4月28日的修正案,又对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予以限制。2003年10月1日的《婚姻登记条例》,则放松了对结婚登记的限制。作者还不惜篇幅,详细叙述了1977年9月的一个“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为我们还原了“调解”是如何实践的,即既有某种强制性,也有某种道德的规劝和物质的刺激;不仅有法官的实地调查访谈,还有社区和家庭的力量介入其中。通过观照这个详细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离婚法律规定的“过去和现在”。
总之,一项法律规定的出台,从来都不是凭空产生,而是渊源已久,并且也是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迁而有所修正。由此,或许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不该仅仅着眼于是优是劣,而更应该在历时性的视野下,思考“离婚冷静期”何以产生及其未来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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