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轩] 爪牙 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美)白德瑞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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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轩] 爪牙 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美)白德瑞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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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白德瑞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49576258

出版时间2021-07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98元

货号1202425386

上书时间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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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章  非法的“官僚”们

第一节  学界以往的研究

一  行政机构与官僚制

二  国家与社会

三  腐败

第二节  19世纪的巴县

第二章  书吏

第一节  内部组织情况

一  组织架构

二  功能与职责

第二节  人员类型

一  典吏

二  经书

三  卯册无名的书吏

四  代书

第三节人数

第四节  出身背景与家庭经济状况

第五节房规

一  内部惩戒与争端解决

二  保举与任用

三  排名与晋升

第六节  非法行为的正当化

第三章  家人、朋党和派系

第一节  亲族关系

一  在巴县衙门中承充书吏的金氏族人

二  吏房:兄弟与贿赂

第二节  庇护人、派系与朋党

一  庇护关系

二  拉帮结派

第三节工房

一  前奏:地盘争夺战

二  卢礼卿与伍秉忠之间的冲突

三  复充书吏

四  尾声

第四节结论

第四章差役

第一节  内部组织与人员管理

一  分工与排名

二  职责

第二节  服役期限、内部晋升与纠纷解决

一  服役期限

二  新人征募与内部晋升

三  惩戒手段与纠纷解决

第三节  “瞒上”

第四节  “岂尽无良?”

第五节  品行端正的公人与道德败坏的差役

第五章  不当的联盟与知县的手下

第一节  责任关系网

一  派系

二  庇护人与被庇护人

第二节重思“爪牙”

一  国家的代理人/当地民众的敌人

二  19世纪巴县的田赋与各种附加税

三  收税人

四  包税人

第三节  社会基层的朋友们

第六章  司法的经济因素

第一节  案费与收入

第二节  焦点:围绕案件管辖分工与案费分配而发生的争执 

一  书吏们内部的纠纷

二  差役们之间的冲突

三  小结

第三节  控制与非常不错

一  抑制吏役扰害百姓:对案费收取数额加以

二  三费局

三  尽量不让纠纷进入县衙:非正式纠纷解决渠道的正式化

四  巴县知县下辖的佐杂衙门

第四节余论

第七章  不可或缺之人的正当性

第一节  非正式的正当性

第二节  地方衙门吏役的“腐败”

第三节  权力网络

附录

附录一  巴县衙门各房的差务分工

附录二  巴县衙门书吏当中的金氏族人

附录三  巴县衙门工房书吏们就互助及待承办案件分派所订立的合约(光绪二十年,1894)

附录四  案费章程与三费章程(光绪三十二年,1906)

附录五  巴县衙门各房案件管辖分工(光绪三十一年,1905)

附录六  巴县衙门粮役就案件管辖分工订立的合约(光绪二十八年,1902)

参考文献

译后记

内容摘要
长期以来,几乎所有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学术著作,皆漫画式地将衙门吏役普遍描述为贪腐成性、一心只为追求自身私利之辈,认为这些“为官之爪牙”的小人物在侵蚀着帝国统治的根基。

本书利用清代巴县档案中的丰富素材,向我们展示了与上述刻板印象大为不同的另一幅历史图景。清代巴县衙门的书吏和差役们,自己在其内部创制出了并奉行着一些相当精细的惯例、规矩与程序,以用来将诸如招募吏役新人、内部晋升和分派承办各种有利可图的任务等事项加以规范化和标准化,同时通过对某些吏役滥用手中权力的特别个案进行内部惩戒的方式,来避免因此招致长官的连带追究。这些被吏役们称为“房规”“班规”的惯例、规矩与程序,往往也为巴县知县们所实际认可。后者在解决吏役们内部发生的争端时,常常会对这些惯例、规则与程序加以实际维护。但是,这些事实上发挥着行政法律制度之功用的惯例、规则与程序,却不被清代的正式法律所承认,其中一些做法甚至历来被朝廷视为非法的并下令禁止(例如陋规的收取)。不过即便如此,上述这些惯例、规矩与程序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实际上在弥补着由于缺乏正式规则而造成的空隙。因此,吏役们凭借自身对于办理县衙公务而言的那种不可或缺性以及此类行为的惯例化特点,获得了一种“非正式的正当性”(informal legitimacy)。

本书超越了那些将衙门吏役简单视为反面人物的刻板印象描述,从而更为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些人物在清代县衙当中所实际扮演的角色,并思考其活动是如何可能影响到清代的国家与地方社会之关系。它不仅在瞿同祖等前辈们所做的先行研究之基础上做出了创新性的学术推进,而且揭示了迥异于马克斯·韦伯所描画的现代西方理性化官僚行政的另一种行政行为模式。

主编推荐
长期以来,几乎所有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学术著作,皆漫画式地将衙门吏役普遍描述为贪腐成性、一心只为追求自身私利之辈,认为这些“为官之爪牙”的小人物在侵蚀着帝国统治的根基。本书利用清代巴县档案中的丰富素材,向我们展示了与上述刻板形象大为不同的另一幅历史图景。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创制出了并奉行着一些很好精细的惯例、规矩与程序,但这些事实上发挥着行政法律制度之功用的惯例、规则与程序,却不被清代的正式法律所承认,其中一些做法甚至历来被朝廷视为非法并下令禁止。不过即便如此,上述这些惯例、规矩与程序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实际上在弥补着由于缺乏正式规则所造成的空隙。
    本书超越那些将衙门吏役简单视为反面人物的刻板印象描述,它不仅在瞿同祖等前辈们所做的先行研究之基础上做出了创新性的学术推进,而且揭示了迥异于马克斯?韦伯所描画的现代西方理性化官僚行政的另一种行政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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