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 第四4版 张仲伯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978756204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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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仲伯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4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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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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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书名:国际私法学(第4版)定价:53.00元作者:张仲伯 著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12-07-01ISBN:9787562043362字数:760000页码:542版次:4装帧:平装开本:16开编辑推荐暂无相关内容内容提要《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私法学(第4版)》属于小私法法理论体系,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的理论体系。本书根据我国的涉外民商事立法,特别是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冲突法则、外国人民事地位规则和涉外民事程序规则,并且充分注意了各国法律和公约有关私法的有效规定而撰写。目录暂无相关内容作者介绍张仲伯,1929年出生,江西余干县人,1949年参加工作,先后在该县瑞洪区人民、县人民法院任职。1951—1955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一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从事私法教学工作至今,先后被聘任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曾任法教学研究室主任,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研究生导师。目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专业教师、硕士生和博士生导师,我国一些大学校长、副校长、法学院院长、法系系主任以及在国外从事教学研究和律师工作的人,很多都是他当年授课的本科生和指导的硕士生。1987年以来,曾被推选为中国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私法示范法》起草小组成员。多次被评为系、校、全国教师。主编和合著的主要出版物有:《私法》、《私法学》、《私法教程》、《经济法通论》、《法律大辞典》、《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研究》等。文摘(3)过渡性条款。从各国晚近立法实践来看,对于新颁布的冲突法或实体法,适用上是否“优先”、是否有溯及力以及溯及的范围和条件,通常作变通的规定。如1988年《瑞士联邦私法法规》96条第2款规定:“在本法生效以前产生的法律事实或行为,但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本法生效以前的由旧法支配。在本法生效以后的,就其法律效力而言,由新法支配。”
必须指出,冲突规范的交替和准据法的交替时,还会引起如下两个较为特殊的时际冲突问题:
(1)属人法的变更。这是指,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未变,但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等连结点发生了改变,这时是适用当事人原来未变的国籍或住所地的法律,还是适用他改变后的国籍或住所地的法律问题,在私法上称之为“动态冲突”。而对于不动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连结点,则称之为“固定因素”,一般不会发生法律冲突。对于上述问题,并无划一的原则可供遵循。在立法实践中,各国一般从各个涉外民事关系的不同性质出发,考虑有利案件的正确合理解决,采取以下主要原则:
,不变原则。所谓不变原则,指确定准据法时不因时间变更而改变连结点的立法原则,即不因事实或当事人国籍或住所的变动而改变准据法。《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五节“亲属”部分关于离婚效力、父母子女间关系、收养、继承等,均采取不变原则,以防止当事人故意改变连结点,达到规避应该适用的法律的目的。
第二,可变原则。所谓可变原则,其义与不变原则相对应,指因时间的变更而改变连结点的立法原则,即对某种涉外民事关系,有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改变后的国籍或住所地的法律为准据法。仍以《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的3、25、26条为例,其中有关婚姻的效力、婚姻财产制、动产物权等,也可采取可变原则,以利当事人确立的人身关系免遭损害以及动产所在地变化的交易安全。
(2)准据法的变更。在涉外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作为准据法的实体法发生了变更,是否可以适用改变后的新法问题,在学术界至今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不得变更。认为应该依当事人原来选择的法律,即涉外合同关系成立时的法律。因为作为准据法的法律,即所谓旧法,是当事人根据该民事关系成立时的情况决定的,如果允许改用新法,无异改变了当事人之间原来协议的权利义务,也等于重建了一项新的涉外民事关系。故原来选定的作为准据法的实体法,不得因准据法的变更而改变。
……序言编 私法基本理论
章 私法的概念
节 私法的对象与方法
第二节 私法的规范范围
第三节 私法的法律性质
第四节 私法的法律渊源
第五节 私法的名称和定义
第六节 私法的内容体系
第二章 私法的历史(一)——外国私法的历史发展
节 私法学说史(一)——创设时期的私法学
第二节 私法学说史(二)——发展时期的私法学
第三节 私法立法史(一)——立法史
第四节 私法立法史(二)——立法史
第三章 私法的历史(二)——中国私法的历史发展
节 中国私法立法史(一)——中国私法的萌芽及演进
第二节 中国私法立法史(二)——新中国私法立法的发展
第三节 中国私法学术史(一)——旧中国私法学术史
第四节 中国私法学术史(二)——新中国私法学术史
第四章 冲突规范(一)——法律冲突、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节 法律冲突
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与类型
第三节 识别
第四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
第五章 冲突规范(二)——限制适用外国法的制度
节 反致
第二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三节 法律规避
第四节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第六章 区际私法
节 法域与区际私法概述
第二节 区际私法的体制和形式
第三节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第二编 私法主体
第七章 外国人的民事地位
节 外国人民事地位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地位的历史演进
第三节 外国人民事地位的几项制度
第四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地位
第三编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四编 物权、知识产权与债权
第五编 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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