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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

40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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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利红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5

版次1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3-12-30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高利红 著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5-05
  • 版次 1
  • ISBN 9787562027416
  • 定价 19.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262页
  • 字数 175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内容简介】
  动物的法律地位是两大法系环境法与民法领域里最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动物是不是物或财产。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动物是否是法律客体。但这个问题的解决则不能仅仅限于对客体的讨论,因为客体是与主体相对而言的。该问题与其说是一个客体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主体问题,因为客体的分析止于技术层面,而主体的论证则涉及伦理及法律的意义、价值和目的等更为本质的问题。
  一种价值观念的发展要想影响到法律,上升为最有力的行为规范,必须透过法律的概念之网,因为法学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一门概念的管理学。这门学科认为,通过将社会现象和事物概括为概念,就能把握世界。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动物是作为客体而存在的,是所有权人的财产。由于法律遵循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动物是主体还是客体遂取决手法律对世界的重新定位。
  法律主体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是法律理论对立法进行抽象的结果。将人作为法律主体,本质上是对人的价值的肯定;相应的,把动物定义为物,则是对动物价值的完全否定。
  动物在法律中被确定为物,并不是当代法律的发明,而是有着悠久的法律历史传统。在罗马法中,“人”包括了一切享有权利的生物;而“物”则包括了一切可视为“人”的权利客体的事物。那些被认为是缺少自由意志的生物——妇女、孩子、奴隶、精神病人——全被划为财产。至于动物则总是被归类为“财产”而不是“人”。这一罗马法的特征与教会法结合在一起,很大程度上不加变动地注入普通法中,起初是英国普通法,其后是美国普通法。现代民法中,动物更是被明确地认定为物:野生动物在许多国家是无主物,属于动产。对野生动物的原始取得,自古以来多采用先占原则,这种取得方式的法律规定,更进一步揭示了动物在法律上作为客体的地位。
  在法律体系中,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的概念,它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对主体的保障作用,物的本质就是主体支配的对象。从对野生动物的占有到对其所有,这一演进过程的全部秘密就在于把动物作为人的手段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和维持,从而将人的主体性价值建诸于对动物的控制之上。而动物,则完全被法律认定为是没有自身利益的实体。
【作者简介】
  高利红,女,1970年生,河南洛阳人,副教授,环境法硕士生导师组副组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1992年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就读于原中南政法学院、武汉大学。现为《法商研究》编辑、《私法研究》和《环境资源法论丛》编辑、中国私法网主要创办人及频道主管,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法学会理事。
  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或参加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香港乐施会等科研项目十四项,编著或参加编写教材六部。代表作:《动物不是物,是什么?》、《环境法的价值定位》、《环境资源法学》等。
【目录】
总序
内容摘要
英文摘要

绪论
一、研究动机与目的
二、研究状况、研究方法及研究范围
(一)国内外研究状况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范围

第一章法律地位的本质
第一节法律的主、客体思维模式
一、法律的基本思维图式
二、主体是法律的最基本概念
第二节权利的本质
一、权利的由来及分层
二、权利的本质是享有某种利益的资格
第三节法律主体是权利的渊源
一、主体的概念
二、法律主体是权利的渊源
第四节动物是法律上的物
一、动物从古至今在法律中都是物
二、野生动物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第五节动物作为物的本质
一、对物的所有是主体人格的保障
二、动物作为物的本质是主体支配的对象
三、从占有到所有的实质

第二章动物是形成法律主体概念的参照物
第一节法律主体是抽象的结果
一、主体的抽象本质
二、贬斥动物的思维范式
三、动物没有自主性
四、动物没有内在价值
第二节法律主体对动物的排除
一、法律主体的预设中直接排除了动物
二、动物进入主体领域的基本思维障碍

第三章法律主体的历史变迁及规律
第一节奴隶——从法律客体到法律主体
……

第四章法律主体的标准及其评析
第五章动物主体论的理论源流
第六章动物应为法律上之主体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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