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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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品
仅1件
作者 张越 编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06
版次 1
印刷时间 2004
装帧 平装
货号 6-1-4-11
上书时间 2021-01-0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八五品
品相如图,稍有受潮,不影响阅读
图书标准信息
作者
张越 编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06
版次
1
ISBN
9787562025498
定价
60.00元
装帧
平装
开本
其他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807页
字数
990千字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忠告读者:在阅读本书前,先看此阅读说明。 ●一般读者 对于一般读者,本书可以作为英国当代公法小百科全书,笔者尽其所能系统地提供了阅读所需要的全部背景资料。即使不借助其他参考书、不看引注及正文中夹杂的原文,也不影响对本书的理解。虽然本书主要是写给中国的行政法学者或者法律专业的研究者的,但笔者仍希望最一般的读者也能通过利用本书的信息而受益。因为本书确实提供了许多最新的英国方面的法律基础资料。 行政法学是所有现代法律体系中最活跃的一个学科,它所研究的许多问题不仅仅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也是市井间、媒体上讨论的焦点。希望本书能够帮助读者参与到这些讨论中去,并从一个独立的渠道形成自己关于行政法应当如何发展的观点。通过阅读本书或许会发现,我们现行法制中的许多要素,可以在其他法制体系申找到其渊源;本书的许多内容,也有可能成为我们未来法律体制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当读者通过自己的分析和比较,发现其中的合理成分及应然性的时候。本书鼓励这些想法,并为这些想法的衍生尽可能地提供了充分的素材。 当然,在一本研究或者介绍英国法律制度的书中,是不可能使对英国完全陌生的读者消除陌生感的。某些专门的表述实在难以完全用汉语表达。但笔者所能做到的一点是,如果读者不是出于哗众的目的而阅读本书的话,本书凡出现英文的地方绝不至于影响对本书所介绍内容的精神实质理解。 ●宪法行政法专业人士 宪法行政法专业人士可以通过本书前半部分的内容,了解英国当代的法律制度;可以通过本书后半部分的内容,系统、全面地了解英国当代宪政法律制度,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内容。这些内容比国内一般同类资料有15-20年的时差,阅读时建议不要轻易根据“国内权威资料”否定本书介绍的内容。 本书不借笔墨地介绍英国司法体制、法院体系、司法解释规则的原因在于,笔者通过研习英国宪法行政法发现,要想读懂、领会英国的行政法制度,必须对英国法治的基本知识有相当的知识面,否则,只能郑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这是一本按中国体系编排的英国行政法。为便于国内学者比较研究,特意按照中国行政法的体例编排英国的资料,以便最大限度地为比较研究与借鉴提供方便,这对笔者是一个莫大的考验,因为这意味着必须对英国行政法的原著进行全面的解构,并按中国行政法的体系进行重组,这个过程的艰巨超出了笔者的预想。本书的成形建立在两个知识体系的基础之上,一方面是中国行政法的知识,关键是对中国行政法前沿领域及现实问题的洞察,笔者兼跨学术界及实务界的特殊位置奠定了这方面的知识基础;另一方面则是对英国行政法的了解,这固然可以从原著中得到补充,但是,笔者在研习英国行政法过程中常常感到,对于专业性极强的学术研究而言,仅仅有一个好的英文功底只能说是具备了三分功力,而七分的发挥则需要专业背景的支撑,特别是在英文本身没有什么难度的情况下,如何从专业的角度上理解其特殊含义及制度价值,更需要笔者的专业素养。 这是一本以英文为注脚的中国行政法。正是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积淀,笔者写作本书的一个主要出发点,就是为中国行政法的理论与实务界现存的困惑寻找英国式的解决方案。这种搜寻并没有取得完全的成功,既因为许多问题是人性所共生的,中国的问题也有其英伦的版本,他们同样为此而苦恼;同时也因为有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系统性的对策,不是行政法独力所能文,如宪法体制的支撑、宪政体制的铺垫等,对此,笔者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作了适当的暗示。 这是一本现当代的英国行政法。笔者一切努力的初衷,就是要使中国的读者特别是研究者,了解英国行政法截止至去年的现状。诚然,这一目标即使对于一本中国行政法的著作,也不是总能做到的,而这却是笔者自认的努力方向。在本书付样之际,几可毫不愧言:本书的面世将使我们对英国行政法的了解推进15年:从1987年到2002年。考虑到笔者设身处地地感受到的以及本书中显而易见的英国行政法在这15年间的跨越式发展,则我们对英国行政法的了解己经就此从现代跨越到了当代。仅此一点,本书对中国行政法现代化的意义就可想而知。 这是一本现当代英国宪法、行政法及英国公法体制的小小百科全书。从笔者在英国构想本书的体系及功能之初,就没有将其定位为一本普通的介绍英国行政法的读物。因此,无论是搜集资料的范围,还是分析问题的视角,以及前面提到的本书结构的独特性,都为了一个目标,就是要使中国的读者能够真正跨越语言的障碍,了解英国宪法、行政法及作为其基础的宪法-政治体制的全面、真实、窟体的运行机理及操作过程。为此,笔者搜集了2002年12月20日之前正式出版以及对学校图书馆提前提供的、2003年始正式出版的所有英国宪法、行政法、公法、行政组织、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威著作,总篇幅达15000页。在此雄厚的资料基础上,笔者酿成了这本资料与见解并重的专著。同时,笔者还从中国行政法实务出发,特意搜罗了有关英国行政管理方面,特别是行政执法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遮英国的行政法专著申没有突出的地位,原因无非是,这些专著都是总论性质的,不涉及行政部门法;同时,即使是在我国行政法总论中居于特别重要地位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合同等内容,在英国行政法中也是作为行政权行使的方式或者对行政权实施控制时举例之用的。而在我国,这方面的比较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是具体地、实际地指导行政执法、提升行政执法品位的重要突破口,因此,笔者将原文资料中分散在各处的行政执法方面的零星内容作了归并、梳理,集中在行政行为法篇中。此外,笔者还特意将原著中重复出现率很高的专业词汇,专门辑录了一个附表,这个附表既是统一本书出现的中文译名的原文对象的一种节省印刷空间的技术性处理,更重要的是这是一个最新的英国宪法行政法小辞典。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编辑这个小辞典的过程,也就是译文标准化的过程,其中主要参考的是王老的《英国行政法》及光明日报出版社译版《牛津法律大辞典》,但其仔有很多不同,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许多词是根据原文的上下文推敲其含义的;二是有些词已经在英语中现代化了,15年以前的意思己经不再通用。有以上三部分内容在,称其为英国宪法、行政法与宪政体制的小百科全书,似乎并不为过。 行政法专业的读者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本书对行政实体法的内容,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介绍得偏少;而对行政组织、行政诉讼方面的内容介绍得偏多。这有两个原因:一是英国的行政法的内涵与我们不完全对位,英国没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的种类非常有限,而其行政组织的运转很大程度上是靠严密的组织结构体制及良好道德规范的约束,而非法律的强制,我们迫切需要知道的许多内容,如被收容人员被打致死现象如何防范、如何救济等,在英国行政法中找不到答案;二是英国的法治近千年来绵延不绝,其中定有些合理的地方,但却隐蔽在一系列古老的机构、传统及名义之下,使走马观花者很难明其就里。笔者写作本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透过英国法治的浮光掠影,探寻其内在的运作机制与机理,为此,笔者不厌其烦地对英国许多古老机构、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将研究的素材及成果一并呈现给读者。 ●比较行政法专业人士 本书的写作既是笔者了解英国法的过程,更是了解英国语言的过程,更准确地说是了解英国法律英语及方法体系的过程。其间笔者有许多感受,作为成果,形成了本书的英国法制地理、英国法制语文(该章后末录人)及英汉、汉英术语词表,这四部分内容的价值在于,可以为其他同样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但却缺乏必要的英国法律基础的学者,提供进一步深入前行的基础。笔者抛出此书,兼有引玉之意。为便于国内英国法学者更上层楼,笔者特将自己心血凝铸的基础性成果作成书末的儿个附表。书末所附的英汉术语表,可以作为最新简明英汉-汉英英国公法小辞典使用;引注缩略表可以帮助读者查找本书引文的出处,并通过原文找到原著引文(主要是判例)的案号或者档案号,进而可以查找原始引文全文;国内图书馆找不到原著的,可通过xhangyuechina2000@yahoo.com.cn与笔者联系。 本书的形成基于对英国法治的以下了解: 首先,英国是一个典型的判例法国家,而在我国,任何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都没有丝毫的判例效力。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作为一本研究、介绍英国行政法的著作,我们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法?答案无非两个,其一是按英国人的方法:在英国适用英国法。这种方法对于著笔者而言好处最大,因为此时的研究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翻译、类比和综合的过程:博采众家之说,择其要者而述之;其另一个优点,就是向国内的研究者系统地介绍判例法的研究方法。但缺点是,缺乏与我们的制度进行对比的公共平台,因而也很难在我们最需要制度论证的结论的焦点问题上找到英国人己经得出的答案。第二条道路是按我们自己的方法演绎英国法及其方法。这需要几个前提,首先是要有自己的体系,即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框架,这个问题目前己经解决;其次是要有自己的方法,这也不成问题,如果我们暂且搁置我国究竟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取法判例法的精华的学理之争,将现有的法律解释技术与形式逻辑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到选择、分析、比较、判断、归纳、总结英国行政法的现有结论与理论研究成果的过程中去,是完全可以得到足以令我们满意并且对我们的制度创新有益的借鉴性的结论的。鉴于此,本书的研究方法是,按照中国行政法的基本框架,重构英国的行政法;将英国行政法的判例结论及成果,与中国行政法的研究成果相比对,取彼之长,补己之短,在中英行政法的不同之处着力,以期从二者的差异中,探寻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与实际操作诸领域中现有的不足及矫治的途径,在比较基础上得出一些结论,稗益于我国行政法治化进程。 其次,英国是现实主义的故乡。英国法的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现实主义的立场解决法律实践中出现的现实问题的操作过程。韦德爵士在其所著在英国最具影响力的专著中明确指出,本书只关心当前立法、行政与司法的现实,并以有助于法律执业者的方法对它们加以分析(wade & Forsyth),这也是本书的目标。 第三,英国的职官制度非常复杂,如果要编一门专门为宪法行政法学者使用的英国历届职官及其演变手册的话,该书将包括英国的整个宪法及政治制度史。笔者完全不敢设想做这样的工作,但出于精确研究及介绍英国行政法律制度的需要,对于行政法中难以回避的英国公法机构及职官之设,甚至包括某些重要机关及职位的沿革,都有所介绍,其目的就是为了给读者建立一个自我独立的知识平台,免去翻查其他资料之苦,更避免纠缠于不同资料之间翻译不统一的末节。例如,对英国法院体系的介绍之于理解英国行政案件的上诉途径、对总检察长职能之介绍对于理解英国式的公益诉讼、对英国陪审团制度的介绍之于行政赔偿中的陪审团审理程序等,都有具体的针对性。即使从历史地了解英国,或者说全面地了解普通法的母国的角度,也需要这些知识。正如英国法学界的一句学谚所言,研究英国法需要一些历史知识。 第四,申英两国学术著作的写作方法存在明显的不同。笔者在写作时考虑的是,必须将所有的内容分门别类地归纳起来,原文的铺陈手法显然不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也极容易造成不得要领的印象。当然,按原文次序写可能容易些,但根本性的麻烦在于,这样做只能解决翻译的问题,而不能解决学术的问题,尤其是在出现了前后文或者不同书之间的分歧或者难以理解的内容的时候,照译原文只能反映一种翻译的观点,而不能通过解释不同出处的原文之间的不一致,达成对于英国制度的一种结构性的、超脱于语言翻译的障碍的学术成果。笔者不太确信这样的内容是否适宜纳人本书中,但从笔者对于我国既有法学读物的了解看,的确没有这样细致的内容。尽管颇为犯难,最终还是朝这个方向努力良多。 此外,笔者讨论自然公正原则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篇章位于全书的中部,基本上是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与其最相近似的行政法内容所在的那一篇配套的思路进行编撰的。如果将这些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话,那么,可能会涉及许多具体的在前面没有交待的细节,对此,大致有四个解决办法:一是将这些原则至少放到行政组织篇之后;二是建议读者去查书后专门编录的字典;三是编制统一的索引;四是在书中加相互引注。为了更便于本书的阅读,笔者最终考虑在的本书序言部分将本书的有关阅读方法作一交待,重点是将本书的写作思路及阅读指导作一说明,这就是本阅读说明的初衷。 最后,考虑到本书是一本旨在给读者尽可能多的新鲜知识的书,因此,对于许多老生常谈的内容,如英国的议会至上原则等,除非其至今仍具有重要意义,或者其原有的重要性在今天面临挑战,否则,笔者实在不想,而且本书的篇幅也确实不允许过多地重复前人己有的介绍。但在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前人已经不厌其烦地大加介绍的内容,如果笔者在英国的当代著作中发现了与之大相径庭的说法,都将义无反顾地介绍给读者。但出于对前人译介工作及其本人的尊敬,也出于笔者时间精力之不逮,具体的对比工作只能略而不谈了。如果对英国资料的国内介绍部分有相当了解的读者看到本书后,觉得自己既有的知识体系发生了严重的动摇,对此希望提醒读者的是,这并不是非常值得奇怪的事,更不是足以成为对本书内容提出质疑的理由。因为我们原有的知识体系主要是建立在1987年以前的英国法知识的基础之上的。15年不是一个太短的时间,如果读者有机会拿我国15年前的法律著作与今天的作以对比的话,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在介绍国外的制度时,似乎有这样一种感觉,某一制度在篇幅上的重要性与之对于其所在法治体系的重要性是不成比例的,许多我们非常熟悉的内容在国外的资料中介绍得很少,而我们很不注意的方面他们介绍得却很多。这至少说明了这些内容的重要程度或者当前受关注的程度,但显然其实际的重要性仍与本国学者的介绍时的分量不成比例。而对于移植或者借鉴的权重的把握就更是一个莫衷一是的问题了。但似乎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那就是,我们绝不能只研究那些我们己经熟悉的制度,尤其是在其本国已经不那么重要的时候。当然我们也必须考虑发展差异的问题,在其本国己经成为常识或者惯例,无需法律再予特别调整因而也引不起学术研究的兴趣的内容,在我国却可能成为一个影响整个法治体系运作的致命环节。从小处举例,有令人作呕的随地吐痰,从大处举例则有更令人发指的法官贪赃枉法,这两项内容在英国的立法中都很难找到正式的讨论,但却不能说我们也没有讨论的必要。 与之相反的情形则是,我们目前的制度申尚没有触及的领域。例如,英国1994年颁布了规制缓和及外包合同法(the Deregulation and Contracting OutAct),该法第二部分建立了部长和行政官员的某些职能可以委派给私人合同方的新机制。这样的内容显然是非常新而重要的。由于类似的内容都发生在1988年王老的《英国行政法》出版之后,这样重要的制度革新信息我们竟然没有引进,真是一件非常令人遗憾的事。正如我们认为自己正处在一个加速发展的时期一样,外国人也会得出这样一个时代中心主义的结论,而且他们可能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潜在的表面上不易为我们察觉的更为深刻的加速发展的过程。如果是这样,则我们同样有可能处在一种加速落后或者加速边缘化的危险之中,特别是当我们没有意识到或者根本不去设想这种危险的时候,它会变得更为危险。 以上解释,只能说是按笔者所理解或者附会的英国逻辑给读者的一个交代,是否妥当,读者自可以依阅历及视角作自己的评判。
【目录】
第一编 英国法制概况 第一节 英国法制地理 第二节 英国政制概述 第三节 英国议会体制 第四节 英国法的概念 第五节 英国法的历史 第六节 英国法的渊源 第七节 英国法的特点 第二编 英国司法体制 第一章 英国法院 第一节 法院——法律之院 第二节 法院的由来 第三节 法院的体系 第四节 欧洲法院 第五节 上议院 第六节 枢密院 第七节 上诉法院一 第八节 高等法院 第九节 皇家法院、郡法院、治安法院 第十节 法院管理体制 第二章 英国法官 第一节 法律界 第二节 法官的层级 第三节 法官的任命 第四节 法官的培训 第五节 法官的晋升 第六节 法官的解职 第七节 法官的待遇 第三章 法律解释 第一节 案件的名称 第二节 法律报告与中立引注 第三节 法律报告的重要性——报告的判例才是法律 第四节 判例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第五节 规避先例的方法 第六节 判例法与法官造法 第七节 法律解释——英国法的方法 第四章 蔑视法庭 第一节 蔑视法庭的本质 第二节 蔑视法庭罪的功能 第三节 蔑视法庭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四节 蔑视法庭罪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 蔑视法庭罪的审理规则——严格责任规则 第六节 抗辩蔑视法庭罪的指控理由 第七节 蔑视法庭罪的审理程序 第八节 蔑视法庭罪的刑罚 第五章 司法独立 第一节 谁独立——法官独立 第二节 独立于什么 第三节 司法独立的保障——免于忧患 第三编 行政法基础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的研究领域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第四节 行政法的相关概念 第五节 行政法的法系间比较 第六节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七节 行政法的功能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议会至上原则 第三节 法治原则 第四节 分权原则 第三章 公民权:本质及范围 第一节 公民权的主体 第二节 公民权的本质 第三节 公民权的范围 第四节 对公民权的限制 第五节 公民权的保障 第四章 行政权:本质与范围 第一节 行政权与行政过程的法律化 第二节 行政权的本质 第三节 行政权的设计原理 第四节 权力的分类及来源 第五节 普通法上的英王特权 第六节 制定法上的权力 第七节 行政权的配置 第八节 地方权力与警察权 第九节 行政权的作为义务 第十节 自由裁量权 第十一节 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第五章 行政法的发展——欧洲法与人权法的影响 第一节 行政法的稳定性 第二节 行政法的变易性 第三节 皇家委员会的作用 第四节 法制维新的最新进展 第五节 与欧洲法的整合 第六节 欧洲人权公约的影响 第七节 英国人权法的保留 第八节 人权法与英王特权 第九节 人权法的应用领域 第四编 行政组织法 第一章 行政组织及其财政控制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的地位 第二节 行政组织的概念 第三节 行政组织的分类 第四节 公共财政的控制 第二章 行政组织基本原则——部长责任制 第一节 部长责任制的基础观念——谁管理谁负责 第二节 部长责任制的具体内涵 第三节 部长责任制的实现机理——匿名制 第四节 部长责任制的保障机制 第五节 部长责任制功能评价 第三章 中央政府 第一节 中央政府概述 第二节 英王 第三节 枢密院 第四节 首相 第五节 内阁 第六节 部长 第四章 中央政府部门 第一节 中央政府部门的范围 第二节 中央政府部门的设立 第三节 中央政府部门的调整 第四节 中央政府部门的职权 第五节 主要政府部门 第五章 地方政府 第一节 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地方政府的演化及现状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种类 第四节 地方议会 第五节 警察当局 第六节 各级政府间的相互关系 第七节 权力下放 第六章 公法人与国家化企业 第一节 契约政府 第二节 公法人的概念 第三节 国有化的反复 第四节 现行管理体制 第五节 公法人的管理者 第六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七节 司法救济 第七章 非政府部门公共机构 第一节 存在的理由 第二节 机构的设立 第三节 组成人员的任命 第四节 与中央政府部门的关系 第五节 法律地位 第六节 执行机构 第七节 咨询机构 第八节 国家卫生服务体系 第八章 公职人员:中央政府的公务员 第一节 公务员的概念及范围 第二节 公务员的分类与管理 第三节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公务员的职位及保障 第五节 公务员的经济利益 第六节 公务员与说客 第七节 公务员的参政问题 第八节 公务员道德纲要 第九节 《公务员法》 第五编 行政行为法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许可 第三节 行政计划 第四节 行政处罚——轻罪 第五节 行政强制——警察权 第六节 强制执行——蔑视法庭 第七节 行政立法——委任立法 第八节 行政司法——行政裁判、行政裁决 第九节 行政程序——公开调查 第十节 行政合同——合法期待与信赖保护 第二章 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自然公正原则 第一节 自然公正原则的本义 第二节 自然公正原则的基本规则 第三节 自然公正原则的行政化 第四节 自然公正与行政权 第五节 自然公正与程序正义 第六节 自然公正与合法期待 第三章 行政公开 第一节 开放政府与信息自由 第二节 传统的保密制度 第三节 信息公开的曲折 第四节 信息自由法的内容 第五节 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六节 通信侦听 第四章 行政公开调查与调查裁判所 第一节 行政公开调查的含义 第二节 行政公开调查的本质和功能 第三节 行政公开调查模式 第四节 行政公开调查官 第五节 行政公开调查的程序 第六节 行政公开调查的救济 第七节 公开调查的发展 第八节 调查裁判所制度 第五章 行政立法——委任立法 第一节 委任立法辨义 第二节 委任立法的分类 第三节 委任立法的必要性 第四节 对委任立法的批评及节制手段 第五节 委任立法权的界定 第六节 委任立法程序 第七节 咨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节 议会的控制 第九节 司法的控制 第六章 行政救助 第一节 行政救助的涵义 第二节 公益监护 第三节 全民健康服务 第四节 社会保障 第五节 法律服务 第六编 行政救济 第一章 行政救济总论 第一节 救济的多样性 第二节 救济的分类 第三节 抱怨链 第四节 行政救济与行政监督 第五节 行政救济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行政复议——向行政机关上诉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原级行政复议 第三节 层级行政复议 第四节 裁判所行政复议 第三章 行政司法——向行政裁判所上诉 第一节 行政司法的含义和范围 第二节 行政裁判所的定性 第三节 行政裁判所与行政公开调查 第四节 行政裁判所的必要性 第五节 行政裁判所组织与分类 第六节 行政裁判程序 第七节 行政裁判所体系的统一 第八节 年的行政裁判所与公开调查法 第九节 行政裁判所委员会 第四章 行政监察专员 第一节 行政监察专员的涵义 第二节 行政监察专员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监察专员的必要性 第四节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法律地位 第五节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职能 第六节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管辖权 第七节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调查程序 第八节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执行权 第九节 不良行政的认定及其后果 第十节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经典案例 第七编 司法救济 第一章 司法救济总论 第一节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二节 司法救济的基本谱系 第三节 司法救济功能及其演化 第四节 司法救济的基础 第五节 司法救济的审理依据 第六节 法院的司法裁量权 第七节 司法救济的审理机关 第八节 申请司法救济的事由 第二章 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越权无效原则 第一节 越权无效原则与司法救济 第二节 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内涵 第三节 越权无效原则中行政权的划分 第四节 越权无效原则的应用范围 第五节 越权无效原则的应用技巧 第六节 越权无效原则与默示条款 第七节 越权无效原则与案卷错误 第三章 司法救济的基本类型 第一节 一般救济(一)——民事诉讼的救济 第二节 一般救济(二)——刑事诉讼的救济 第三节 一般救济(三)——强制令 第四节 一般救济(四)——宣告令 第五节 一般救济(五)——告发人之诉 第六节 特权救济(一)——人身保护状 第七节 司法审查(一)——调卷令 第八节 司法审查(二)——阻止令 第九节 司法审查(三)——训令 第十节 制定法救济——上诉 第四章 司法救济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第三节 对议会立法的司法审查 第四节 制定法排除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第六节 对英王特权行为的司法救济 第七节 对国家行为的司法救济 第八节 对人事行为的司法救济 第九节 对公法人行为的司法救济 第十节 司法救济的兼容性、竞争性与排异性 第五章 司法救济的申请人 第一节 申请司法救济的客观标准——足够的利益 第二节 申请司法救济的主观标准——不平 第三节 利害关系人 第四节 告发人 第五节 行政当局 第六章 司法救济的程序 第一节 司法救济程序概述 第二节 司法救济的提起 第三节 司法救济的申请期限 第四节 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 第五节 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六节 司法救济的审理 第七节 司法救济的判决一 第八节 审理保障 第七章 行政赔偿——王权诉讼 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历史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理念 第四节 英王赔偿责任的范围 第五节 公共当局的疏忽责任 第六节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 行政赔偿免责事由——立法授权 第八节 合同方面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 第十节 侵权赔偿责任与司法审查 第八章 司法救济的判决形式 第一节 司法救济形式与政府责任形式 第二节 支付赔偿金 第三节 禁止侵扰 第四节 刑事追诉与蔑视法庭罪 第五节 径行作出实体判决 第六节 撤销原决定并责令重作 第七节 变更判决 第八节 宣告性判决 第九节 司法建议书 引注缩略语表(参考书目) 英汉术语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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