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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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正版85品 有笔记发圆通

4 1.7折 24 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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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3

版次5

装帧其他

货号9787521616552

上书时间2024-09-1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1-03
  • 版次 5
  • ISBN 9787521616552
  • 定价 24.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264页
  • 字数 180千字
【内容简介】
适 用 导
  引
  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迅速等特点。为了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共计8章80条,对仲裁范围、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与人民法院的关系等做了规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仲裁法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正。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担任仲裁员的条件进行了修改。仲裁法主要内容和仲裁实践中的问题主要有:
  一、关于仲裁范围
  关于仲裁的范围,仲裁法依照仲裁的性质,根据以下原则加以规定:*,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第二,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第三,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做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经济纠纷。因此,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由于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有自己的特点,因此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目前我国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专门法律对此加以调整和规范。
  二、关于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
  仲裁的优点之一是解决纠纷及时,因此国际上一般都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过去,我国对国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于仲裁员队伍初建,经验还不足,原经济合同法曾采取一裁两审的制度。后来制定的著作权法等法律中,有关仲裁的规定已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以及仲裁工作实践经验的积累,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统一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关于自愿原则
  自愿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实际上就放弃了向法院诉讼的权利,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如果不采取双方协议仲裁的原则,必然会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已强调了仲裁须双方自愿的原则。仲裁法根据自愿原则,作了以下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二,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第三,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四,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四、关于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关于仲裁委员会,仲裁法是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仲裁委员会要和行政机关分开。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第二,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仲裁法对需要具备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第三,原则上按地区设立统一的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员名册上按专业划分,便利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同时,不排除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某个方面的仲裁委员会,如现在已有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第四,仲裁委员会不分级别,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关于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法规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纠纷,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为了搞好仲裁,关键需要一支素质良好的仲裁员储备。仲裁法对仲裁员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仲裁委员会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五、关于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人民法院对仲裁不予干涉,但要进行必要的监督。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方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执行,一是撤销裁决。不予执行的程序,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规定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因此,仲裁法对不予执行和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做了规定。具有什么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仲裁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以规范。
  为了配合仲裁法的实施,国务院陆续公布实施了《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此外还印发了《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供依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研究采用。*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1目前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有哪些?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哪些特点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的例外】

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

2当事人在草拟仲裁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

3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4在适用或裁或审原则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六条【仲裁机构的选定】

5实践中选定仲裁机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第八条【仲裁独立原则】

6仲裁独立原则排斥来自仲裁委员会本身的干涉吗

第九条【一裁终局制度】

7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吗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仲裁员的条件】

8仲裁员任职资格的取得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9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仲裁员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10行政机关可以对仲裁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吗

第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

第三章仲 裁 协 议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11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仲裁协议中选定了仲裁委员会

12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对仲裁条款未作统一规

定,如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

第十七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13当事人在原仲裁机构终止前达成仲裁协议,该机构终止后,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发生,此时应当如何

申请和受理仲裁

14仲裁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机构和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权的归属

15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但在该地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成立前未就此重新达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16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不明,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法院应否受理

第十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17实践中理解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1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9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有权具体向哪些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以哪个机构作出的结论为准

第四章仲 裁 程 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仲裁的条件】

20仲裁委员会怎样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仲裁时应递交的文件】

21当事人申请仲裁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吗?申请仲裁应当提供哪些文件

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22提交仲裁申请书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四条【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第二十五条【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23仲裁中的送达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4仲裁审理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

25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如何审查?

对于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应当如何确定准据法

第二十七条【仲裁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请求】

26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仲裁委员会审查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八条【财产保全】

27利害关系人在申请仲裁前是否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应注意哪些问题

28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29仲裁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30仲裁财产保全的执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1申请仲裁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怎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仲裁代理】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仲裁庭的组成】

32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有哪些区别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的选任】

33在合议制仲裁庭中,仲裁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4独任仲裁庭与合议制仲裁庭相比,各有哪些优缺点

第三十二条【仲裁员的指定】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情况的书面通知】

35仲裁委员会在通知当事人有关仲裁庭的组成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回避的方式与理由】

36仲裁回避的决定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作出

第三十五条【回避申请的提出】

37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有哪些要求

第三十六条【回避的决定】

38仲裁法中的回避是否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决定应当怎样做出

第三十七条【仲裁员的重新确定】

39仲裁中,作出回避决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的除名】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仲裁审理的方式】

40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各有哪些优缺点?开庭审理和书

面审理各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条【开庭审理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开庭日期的通知与延期开庭】

41实践中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缺席的处理】

42实践中撤回仲裁申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第四十三条【证据提供与收集】

43仲裁中的证据条件与种类有哪些

44在仲裁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四条【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45仲裁中对于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五条【证据的出示与质证】

46仲裁中的质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47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六条【证据保全】

48仲裁证据保全在执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的辩论】

49仲裁中的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第四十八条【仲裁笔录】

50仲裁实践中仲裁笔录的记录、审阅、补正和签章应当

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九条【仲裁和解】

51仲裁和解具有哪些效力

第五十条【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

52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能否根据原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仲裁调解】

53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有哪些区别

第五十二条【仲裁调解书】

54仲裁调解书何时生效?当事人可以反悔吗

第五十三条【仲裁裁决的作出】

55仲裁裁决的作出有哪些形式

第五十四条【裁决书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先行裁决】

56先行裁决一般在哪些情形下作出

57先行裁决可以适用于哪些情形

第五十六条【裁决书的补正】

58仲裁实践中,裁决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补正

59补正仲裁裁决书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第五十七条【裁决书生效】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60在仲裁实务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五十九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第六十一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61在实践中适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中止制度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六章执行

第六十二条【仲裁裁决的执行】

6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由哪个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文件和证明

第六十三条【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63仲裁实践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哪些程序性要求

64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有哪些异同

65怎样理解依法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恢复】

66仲裁实践中,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有哪些

67恢复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68终结仲裁裁决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

69在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上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70我国的涉外仲裁委员会有哪些?分别受理哪些案件

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聘任】

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

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的开庭笔录与笔录要点】

第七十条【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71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72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有哪些主要区别

第七十一条【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73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74申请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75当事人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第七十三条【涉外仲裁规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仲裁时效】

76在适用仲裁时效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七十五条【仲裁暂行规则的判定】

第七十六条【仲裁费用】

第七十七条【本法适用的例外】

第七十八条【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本法施行前后仲裁机构的衔接与过渡】

第八十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

(1986年12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28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16年6月1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020年6月22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4年11月4日)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4年11月4日)

实 用 附 录

仲裁申请书()

仲裁答辩书()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仲裁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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