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隋彭生:律师民法业务思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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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彭生:律师民法业务思维(2)

9.8 2.5折 39 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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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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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隋彭生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2068303

出版时间2016-06

装帧其他

开本32开

定价39元

货号9787562068303

上书时间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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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隋彭生所著的《隋彭生律师民法业务思维(2)》是《律师民法业务思维(1)》的姊妹篇,继续以理论、案例、经验与技巧并重的方式,从合同起草、合同设计、物权法、婚姻与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遗赠抚养协议以及律师操作等板块,为我们讲解了律师民法业务思维的内涵与形成方式。

作者简介
隋彭生,男,198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江苏徐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有名合同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隋彭生主讲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等。目前研究领域包括:用益债权、民事占有和民事法律关系。隋彭生教授同时具有多年的司法考试授课经验,善于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授课中独到的典型案例、娓娓道来的授课风格,细致而有风趣,是名至实归的名师。

目录
前言
缩略语表
第一部分  合同的起草、设计、审查
  第一节  概述
    合同审查的四大原则
    合同审查的对象
    一方签发的聘书能否证明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
    看看合同主体是否错位
    区分合同的性质
    可不可以接受屈辱条约
    格式条款的转换
    盖私章、摁手印不可取
    只有一方的手印(指模),协议能否成立
    为预约定性
    暂付阙如的条款
    合同可否设立排他性条款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失权条款”吗
    “填空题”和“选择题”
    对示范合同书文本也要审查
    合同附件的特殊内容
    异地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是否一定要采用寄信的方式
    对要约邀请的审查
    不可撤销的要约与可撤销的要约
    镜像规则、最后一枪规则、容纳规则
    合同当事人的指代应前后一致
    合同书首部的签约日期与实际签约日期应当一致
    合同书约定的“时间段”与签约时间的协调
    违约金的约定一般要“对称”
    债权让与合同不可留下利息的“尾巴”
    股权转让,约定到期未到工商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术语的准确运用,有助于减少纠纷
    商业广告的一个风险
    悬乎的“条件”
    合同附既成条件,等于没有附条件
    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把“担保生效”作为“主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可以同时约定附两种条件
    合同所附条件要明确
    可以把一方不履行合同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当事人能否约定,以债务人的履行为合同的生效条件
    实践合同与附随意条件
    一方签字,仍可构成格式条款合同
    对履行期和终止期的审查
    是不是无效保底条款
    自掘合同陷阱的行为
    股权转让与公司资产转让
    可以成功的技巧与不能成功的技巧
    业务人员使用专用章的,为有权代理
    一个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中包含仲裁协议,该合同未获得追认,仲裁协议效力如何
……
第二部分  合同法
第三部分  物权法
第四部分  侵权责任法
第五部分  婚姻法、继承法、遗赠抚养协议
第六部分  律师操作
附录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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