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伯特议事规则(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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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精)

10.9 2.7折 39.8 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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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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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亨利·M.罗伯特|译者:王海莲

出版社天津人民

ISBN9787201112831

出版时间2017-05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39.8元

货号9787201112831

上书时间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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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八五品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罗伯特议事规则(精)》是作者亨利·M.罗伯特生前最后一次全面增修版本的中文译本,详细阐述了各项规则的内容及其所适用的情况,并为读者制定了系统全面的议事规则学习计划。通过本书,读者能够学会保障会议秩序,优化会议程序,大大提高会议效率,取得卓有成效的会议结果。书中大量介绍了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极具实用效果。

作者简介
亨利·M.罗伯特,议事规则专家。曾为美国陆军工程兵长官,后升至准将。在一次被选为教会会议主持人后,对议事程序产生了极大兴趣。在军务之余,积极参与议事实践活动,经过多年的研究、整理,他编撰并出版了《罗伯特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博采众家之长,是西方议事规则的集大成者,被广泛采纳为各类会议的议事准则。

目录
动议优先顺序表
动议规则表
前言
导言
第一编  议事规则
第一章  如何在协商会议中处理事务
  1.引入事务
  2.进行辩论之前
  3.获得发言权
  4.动议和决议
  5.附议动议
  6.陈述议题
  7.辩论
  8.辅动议
  9.提交表决和宣布表决结果
  10.用于达成特定目的的规范动议
第二章  动议的一般分类
  11.主动议或主干动议
  12. 附属动议
  13.偶发动议
  14.优先动议
  15.其他主动议及未分类的动议
第三章  优先动议
  16.指定后续会议时间
  17.休会
  18.休息
  19.权益问题
  20.议程
第四章  偶发动议
  21.规则问题及申诉
  22.暂缓规则
  23.反对审议一项议题
  24.拆分议题,以及逐段或逐条审议
  25.起立重新表决,以及涉及表决的动议
  26.关于提名的动议
  27.产生自会议组织事务的请求
第五章  附属动议
  28.搁置
  29.立即表决
  30.调整辩论限制
  31.有限期推迟,或推迟至某个时间
  32.委托或交付
  33.修改
  34.无限期推迟
第六章  其他主动议及未分类的动议
  35.取消搁置
  36.重新审议
  37.撤销、废除或取消
  38.重提一项动议
  39.批准
  40.故意拖延性质的、不合理的或浪费时间的动议
  41.会议传召
第七章  辩论
  42.辩论
  43.辩论礼仪
  44.结束与阻止辩论
  45.辩论原则以及不可辩论的动议
第八章  表决
  46.表决
  47.即使获一致同意也无效的表决
  48.需要多于过半数得票的动议
第九章  委员会和理事会
  49.委员会分类
  50.理事会或董事会,以及执行委员会等
  51.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52.特设和常设委员会
  53.接收报告
  54.通过或接受报告
  55.全体委员会
  56.准全体委员会
  57.非正式审议
第十章  官员和会议记录
  58.主席或会议长
  59.秘书或文书
  60.会议记录
  61.执行秘书
  62.财务官
第二编  会议组织
第十一章  其他
  63.一届会议
  64.法定人数
  65.会议程序
  66.提名与选举
  67.总章程、章程、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章
  68.修改总章程、章程及议事规则
第十二章  组建与会议
  69.临时或公众集会
  70.固定社团
  71.代表大会的会议
第十三章  会议组织的合法权利及对其成员的审理
  72.会议组织处罚其成员的权利
  73.会议组织将任何人驱逐出其会场的权利
  74.宗教法庭的权利
  75.审理社团成员
议事规则学习计划
中英文对照表

内容摘要
 亨利·M.罗伯特编著的《罗伯特议事规则(精)》介绍了,议事规则的目的是协助会议组织以最合理的方式完成其既定工作。为达到此目的,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进行限制,因为在任何团体中,个人为所
欲为的权利总是与全体的利益相矛盾的。没有法律而人人各行其是的地方,其实是最缺乏真正自由的地方。

精彩内容
 1.引入事务一个会议组织按照第69、70、71条完成组建后,由成员提出动议,或者向会议组织递交信函将事务提交给会议组织。通常不会提出动议来接收委员会报告或给会议组织的信函。通常处理一般的常规事务时会跳过提出动议的正式程序,但是,如果有任何成员反对,则必须提出正规的动议,或者主席可以不等动议的提出就将议题提交表决。
2.进行辩论之前任何议题接受辩论之前,必须经过以下程序:首先,由一名获得发言权的成员提出一项动议;然后,该动议获得附议(某些动议除外);最后,主席,即主持会议的官员,陈述该动议。一项动议被提出且获得附议并不能使它获置于会议组织面前,因为只有主席才能这么做。主席必须裁定该动议违反规则,或陈述该动议所提出的议题,以便让会议组织知道有什么需要审议和处理,即立即待决议题是什么。如果有几项议题待决,例如一项决议、一项修正案和一项推迟
动议,则主席陈述的最后一项为立即待决议题。
虽然在一项动议被提出后,辩论或提出其他动议都不符合规则,但是,在主席陈述该动议或者裁定其违反规则前,成员均可建议对该动议作更改,并且,该动议的提出者不需要附议者的同意即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作出更改,甚至可以在主席陈述该议题前完全撤回该项动议。在主席陈述动议后,如果没有会议组织的同意,提议者不能更改或撤回该动议,如第27条(c)所述。在议题获陈述之前,稍微对其进行非正式的咨询常常可以节省大量时间,但主席必须留意这个特权没有被滥用,并且,不能允许这个特权陷入辩论。如果提议者更改其动议,附议者有权撤回其附议。
3.获得发言权在一名成员提出动议之前,或者在辩论中对会议组织发言之前,他必须获得发言权——即,他必须在发言权被交出后起立,并以主持官的正式头衔称呼他,例如“主席先生”“会议长先生”或“主持先生”1;又或者,如果主持官是一名女性(已婚或未婚),则称呼“主席女士”或“会议长女士”。如果会议组织的人数众多而主席可能不知道起立者的姓名,则该成员应以职衔称呼主席,并在引起其注意后马上报出自己的名字。如果该成员有资格获得发言权,如下所述,主席以报出其名字的方式“准许”,或者给他分配发言权。如果会议组织的规模较小,且成员之间互相认识,则不必在以职衔称呼主席后报出自己的名字,主席也只需要点头以准许成员获得发言权。如果一名成员在发言权被交出前起立,或在发言权正被交出时起立,而有其他人在他之后起立并以职衔称呼主席,他则不能获得发言权。在其他人拥有发言权时站立是违反规则的,并且违规者不能声称他首先起立,因为他没有在发言权被交出后再起立。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几乎同时起立要求发言,在其他所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则在发言权被交出后第一个起立并以职衔称呼主席的成员获得发言权。然而,常常发生多人几乎同时要求发言的情况,此时,更符合会议组织利益的做法是,将发言权分配给不是首先起身并以职衔称呼主席的申请者。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类情况:(1)在一项可辩论的议题立即待决时;(2)在一项不可辩论的议题立即待决时;(3)在没有议题待决时。
出现这些情况时,主席应以下列原则为指导来分配发言权:(1)当一项可辩论的议题立即待决时。(a)如
果一项可辩论的立即待决议题被提交到会议组织面前,即使其他人首先起立并以职衔称呼主席,提出该动议的成员仍然有资格获得发言权(如果他还未就该议题发言)。成员在以下情况拥有优先发言资格:在进行委员会报告的情况中,是报告人(呈递或提交该报告的人);在取消搁置议题的情况中,是提议取消搁
置的成员;在重新审议动议中,是提议重新审议的成员,而不必是要求对重新审议着手讨论的成员。(b)如果有未对一项立即待决议题发言的成员要求发言
权,则已在对该立即待决议题的辩论中获得过发言权的成员,在对同一议题的辩论中不能再次获得发言权。(c)由于在某种程度上允许发言权在正反两方之间交替最符合会议组织的利益,所以,如果知道每位申请发言者属于议题的哪一方,且上述原则不能决定发言权归属时,主席应将发言权优先交给与上一名发言者持相反立场的人。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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