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违法案件办理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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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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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静 编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75544
出版时间2023-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定价158元
货号29551016
上书时间2024-07-22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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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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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内容简介】:
本书作为一本保险从业者身边的实务工具书,在编写上秉持了《全国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金融协同治理的理念,全面涵盖刑事、行政、民事三大领域,系统梳理三大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典型案例、权威解读,有利于克服偏重于某一领域的知识局限、视野局限,全面把握监管态势,准确适用法律。
本书在整体结构上分为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三篇,每篇按照法条顺序排序。具体的编写体例上,每条的解读以《刑法》《保险法》的法律条文为统领,围绕法条进行三方面的注解:一是“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与条文内容相关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司法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尤其是收入了重要的行业监管规范;二是“典型案例”,囊括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及保险的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具有广泛影响和典型意义的“shou案”或年度典型案例,并收入了中国银保监会等主管部门发布的处罚案例;三是“权威解读”,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中国银保监会等主管部门编写的法律释义、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简介】:
王静
法学博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南京破产法庭庭长,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shou批卓越法律人才“双千计划”。现任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及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及南京大学等多所法学院兼职导师。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实务及理论研究,尤其在破产法、保险法等领域成果突出,学术观点和司法经验在法律界产生重要影响。1件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件案例被《人民法院公报》刊发,两次荣获人民法院优秀案例评析一等奖。已出版个人专著5部、合著1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等刊物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作为主要执笔人参加十余项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人民法院等重点课题,获得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十余项省部奖励。
【目录】:
篇刑事犯罪篇
《刑法》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刑法》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刑法》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刑法》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刑法》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刑法》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罪】:
第二篇行政处罚篇
《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核准要求】:
《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重要事项变更的批准】:
《保险法》第八十五条
【精算与合规报告制度】: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报告、重要资料的如实记录及报送】:
《保险法》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的破产及处理程序】: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业务范围】: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保险法》百零五条
【再保险办理】:
《保险法》百零六条
【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法》百零八条
【关联交易的管理与信息披露】:
《保险法》百一十五条
【公平竞争】:
《保险法》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保险法》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营业场所及专门账簿设立的要求】:
《保险法》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缴存保证金及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法》百二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法》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保险法》百三十三条
【保险业的监管】:
《保险法》百三十五条
【保险条款、费率的审批与备案】:
《保险法》百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个人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保险法》百六十三条
【违法承保】:
《保险法》百七十七条
【严重违法违规的禁业规定】:
《保险法》百八十四条
【农业保险与强制保险】:
第三篇民事责任篇
《保险法》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保险法》第五条
【违反诚信原则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六条
【保险经营主体的合法性要求】:
《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格式条款的交付、说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保险法》第十九条
【保险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及时核赔义务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的赔偿】:
《保险法》第三十条
【保险格式条款的解释】: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保单现金价值的退还】: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条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的赔偿】:
《保险法》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责任的承担】:
《保险法》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百二十九条
【保险公估公司等评估机构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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