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通:法的综合解读 法学理论 薄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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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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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薄振峰
出版社黑龙江大学出版社
ISBN9787811291667
出版时间2009-10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32
字数140千字
定价17元
货号811_9787811291667
上书时间2024-04-17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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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特价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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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西方有名法哲学家丛书接续前贤,选择足以影响当今世界法学发展走向的有名法哲学家为评述对象,汇为系列。将传统所谓法理学法哲学的论述,不分大陆英美、体裁题材,进行了详细论述。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并为一种意义体系。本书为该丛书中的一本。全书对斯通的综合法思想进行了有关研究,透视其他代表人物的相关法律思想,分析西方法学中这种综合思想的理论表现、形成原因与发展趋向,力图对这种综合趋势做一个全景式的描绘。
目录:
导言 法理学范围的重新界定
章 法律逻辑、选择的空间与创造
节 法律体系的稳定与变动
第二节 法律逻辑的局限
第二章 逻辑、逻辑外因素与法律的发展
第三章 法律理与社会正义
节 正义与自然法
第二节 与相对:实用主义正义观
第三节 正义的“准”标准和“正义飞地”
第四章 法律与正义的社会维度
节 社会学法学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法律对利益的调整
第三节 法律是社会一伦理信念与权力的结合
第四节 法律、正义与社会控制
第五章 综合法学的理论源流
节 综合法学的先驱者——卡多佐的折中论
第二节 柯亨教授的两极说
第三节 帕特森的法律关系的综合观
第四节 其他法学流派思想中的综合因素
第六章 迈向综合法学
节 对三大法学派片面的批判
第二节 综合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三节 综合的法律概念
结语 综合:法律的新纪元
参文献
后记
内容简介:
20世纪的的西方法学界,出现了一种综合趋势。三大法学都表现出了向对方靠拢的倾向,另外,出现了一个试图综合三大法学派为一体的综合法学。综合法学的倡导者有杰罗米霍尔、朱利叶斯斯通、埃德加博登海默、哈罗德伯尔曼等人,斯通是其中的主要代表。研究这种综合趋势对于理解西方法学的发展路向,并帮助我们从一个综合的视角理解法律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正是对朱利叶斯斯通综合法思想的研究,并通过对斯通的综合法思想的研究,透视其他代表人物的相关法律思想,分析西方法学中这种综合思想的理论表现、形成原因与发展趋向,力图对这种综合趋势做一个全景式的描绘。
作者简介:
薄振峰,男,1973年生,山东东营人。先后于聊城师范学院、大学法学院、民大学法学院,现为民大学法律系教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思想史,主要著作: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另有合著法理学阶梯等七部。发展学术四十余篇,代表有:法律理与人类正义、法律逻辑、选择的空间与创造、“祛魅”时代的法律信仰、综合法学:法的全景解读等。
精彩内容:
靠前章法律逻辑、选择的空间与创造对于普通法学家来说,法理学需要回答的很为紧迫的问题是法官对待法律的合适态度,在多大程度上他受法律的约束,在多大程度他可以独立于法律。法律秩序不能为一个案件提供现成的,法律必然存在漏洞。而且,生活是变化的,法律不能以充分的速度回应这种变化。因此,法官不能接近约束于法律,他们要有某种程度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会是多大呢?必然随着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变化。在经历了一个稳定的时期以后,人们发现自己正处于一个急速变动的时期,此时的法官应比过去具有更大的自由。因此可以将他们接近从法律的约束力中解放出来吗?这是许多现实主义法学家的主张,他们要求法官应从逻辑的枷锁中解放出来。从文字上看,那一要求也意味着法官应从一致的思想的枷锁中解放出来。法律规则是以一般命题的方式表达的,而案件表现为具体的事实情况,判决是通过三段论作出的。应该放弃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吗?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法官可以构建一个新规则,在法律过时的地方,法官可以对它进行修正?如果我们可以这样做,修改或新创一般规则的自由可以达到什么程度呢?法官在判决中除了逻辑以外还须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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