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下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法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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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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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沫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平装
货号2—1
上书时间2021-08-30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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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沫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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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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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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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5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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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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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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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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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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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99页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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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舆论对地方政府公信力冲击的频率和程度前所未有。在此背景下如何建设地方政府公信力,已经成为党和政府高度关心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时代性的重大课题。
网络舆论下的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本质上是一个法治问题,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本书以法治理念为指导构建我国网络舆论回应法律制度,包括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网络问政平台和网络舆论回应责任三项法律制度,其集中体现了网络善治所要求的透明、回应与问责三个核心标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善治或网络善治所要求的法治、共同参与、平等和包容、实效与效率、达成共识等标准。这三项法律制度共同指向网络舆论下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包括地方政府公信力维持、修复与提升)这一根本目标。“法治视角”和“研究的系统性”,是本书与同类研究相区别的根本所在。
- 【作者简介】
-
李 沫
女,博士,博士后,美国丹佛大学约瑟夫-克贝尔国际研究学院访问学者。现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国家赔偿法的教学与研究。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立法研究会理事、湖南省行政法学会理事。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课题等国家和省部级课题多项,参与国家重大项目三项,主持和参与政府委托项目数十项;出版专著一部,主编《行政规制论丛》四卷,在《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 【目录】
-
目录
绪论
一、“网络舆论”及其影响力
二、本书所讨论的“网络舆论”
三、网络舆论下我国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的紧迫性
四、本书所讨论的“建设地方政府公信力”及其路径选择
第一章网络舆论下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的法治内涵
第一节法治是政府公信力建设的基础
一、公信力的内涵
二、政府公信力建设须依赖于法治
三、政府回应网络舆论亦应受行政法治约束
第二节“网络舆论”的权利属性
一、网络舆论是公民行使表达自由权的表现
二、网络舆论反映公民的知情权诉求
三、网络舆论反映公民的监督权诉求
四、网络舆论反映公民的行政参与权诉求
第三节网络舆论背景下我国地方政府公信力弱化的法治原因
一、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回应法治理念相对滞后
二、地方政府网络舆论回应法律制度不完善
第二章网络舆论回应制度的法治标准
第一节网络舆论回应法律制度的“透明”标准
一、“透明”标准的法治意蕴――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的公开义务
二、“透明”标准对政府公信力建设的意义
第二节网络舆论回应法律制度的“回应”标准
一、“回应”标准的法治意蕴――公民的表达自由权、知情权、监督权和行政参与权
二、“回应”标准对政府公信力建设的意义
第三节网络舆论回应法律制度的“问责”标准
一、“问责”标准的法治意蕴――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二、“问责”标准对政府公信力建设的意义
第四节网络舆论回应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
一、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
二、网络问政平台制度
三、网络舆论回应法律责任制度
第三章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法律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我国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之现状检视
一、法治理念不足
二、制度设计不合理
第二节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主体制度的法律构建
一、明确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的资格
二、完善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主体设置
三、改进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培训机制
第三节政府网络新闻发言范围的法律界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比较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地方政府网络新闻发言范围的适用性分析
三、我国一些特别立法对地方政府网络新闻发言范围的适用性分析
第四节政府网络新闻发言程序的法律设计
一、细化舆情研判工作机制
二、明确网络新闻发言的形式与行为准则
三、明确网络新闻发言的时限
第四章网络问政平台法律制度的重塑
第一节我国网络问政平台现状的法治检视
一、网络问政平台运行现状考察
二、网络问政平台运行效果的行政法分析
第二节网络问政平台主体法律制度
一、网络问政平台内部主体的设置及其职责的明确
二、对口业务部门配合职责的明确
三、网络问政平台的优化
第三节网络问政平台回应程序
一、接收、登记与确认
二、移送与督办
三、联系与回复
四、回应时限及后果
第四节网络问政平台磋商机制
一、网络问政平台磋商的启动及其条件
二、网络问政平台磋商程序规则
三、网络问政平台磋商的其他保障
第五章网络舆论回应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我国网络舆论回应问责现状考察
一、我国网络舆论回应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网络舆论回应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网络舆论回应问责的行政法审视
一、网络舆论回应问责之“责”首先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二、网络舆论回应法律责任既是程序责任也是结果责任
三、网络舆论回应法律责任制度应当由立法加以规定
第三节网络舆论回应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网络舆论回应程序违法的认定
二、因网络舆论导致政府公信力受损的认定
三、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运行考核及对考核不合格的认定
四、网络问政平台运行考核及对考核不合格的认定
第四节网络舆论回应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网络舆论回应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二、网络舆论回应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
三、网络舆论回应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四、网络舆论回应法律责任追究的程序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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