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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陆法律史概览:事件、渊源、人物及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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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梅特兰(Maitland F.W.) 著;何勤华、屈文生 译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12

版次1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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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英]梅特兰(Maitland F.W.) 著;何勤华、屈文生 译
  •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8-12
  • 版次 1
  • ISBN 9787208081116
  • 定价 60.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558页
  • 字数 720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原版书名 A General Survey of Events, Sources, Persons and Movements in Continental Legal History
  • 丛书 世界法学名著译丛
【内容简介】
  本书的内容从西罗马帝国灭亡时开始。在这一时期,日耳曼各部落在今天的俄罗斯、巴尔干半岛等地纷纷安营扎寨,并形成了相对原始的习惯法体系;与此相对,尚存的罗马文化则代表着一种更为先进的法律。
  接下来是一段政治融合的时期,“从优士丁尼时期至封建时期”是本书第一编要叙述的内容。这一时期,许多现代国家的轮廓还不明显。但是到11至13世纪时期,新的轮廓已经形成;因此,我们接下来要讲述的历史就必须按照不同的国别来进行。
  第二编讲的是意大利法。我们必须首先来叙述意大利法,因为12世纪时期罗马法的复兴是所有日后发展的中心事实。梅特兰说“意大利正要成为一段时间以来整个世界法律史的焦点”。后来在法国、德国发生的一系列法律事件,读者如辅以对于意大利法知识的了解及对其影响的把握,往往能够更容易地理解。其他各国各学派的争鸣、各种学说的争议,在很长一段时期以来,也不过法学思想从意大利这一中心发出后在各国形成的回音。第三编、第四编在内容上,实际上是第二编的“续集”。
  第三编为法国法。这是因为法国是第一个形成新的、独立影响的国家。法国继意大利成为欧洲法学的中心。至于法国法学家居亚斯(Cujas)的大名,即便远在德国的法科学生,也对他无比崇敬。后来,到法国大革命时代及拿破仑时代,法国又成为更为现代运动发展的新中心。
  第四编是德国法。这一编开始回顾了日耳曼法在其第二阶段的发展命运。然后又介绍了从意大利吹来的法学新风气。三百年之后,德国开始同化所有这些不同的元素。到19世纪,德国法翻开了新的一页,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心。
  第五至第八编转而讲到四大地区的法律史。这些国家的法律运动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实质来讲,影响都要逊色一些。
  第五编讲的是荷兰法。起先,荷兰法的历史具有明显的地方主义特征,且带有明显的日耳曼法的血统;与法国、德国一样,荷兰也受到了日耳曼法的影响。到17世纪,随着民族的独立,许多本国思想家对整个欧洲的法学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第六编是瑞士法。瑞士法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是一种地方法,带有许多独立的地方单位。瑞士法中并无多少明显的特征。阿默巴赫与戈德弗洛伊(Am—metbachand(;odefrois),以及其他法学家,按照他们的风格与坚持的方法来看,其实基本上或者属于法国学派,或者属于德国学派。到最后,与在荷兰的情形一样,一些本国法学家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本国的界限,而且瑞士有了统一的民族立法。
  第七编是斯堪的纳维亚法。在这里,带有日耳曼血统的法律偏安一隅,独立地继续发展。这些独特的情形体现出,斯堪的纳维亚法几乎是一种自力更生型的、独特的法律例证。
  第八编讲的是西班牙法。西班牙法中的种族元素使得西班牙地方法律史极为复杂,也极为引人人胜。作为法律思想运动的一支渊源,它的影响毕竟有限。但西班牙作为殖民国家,它将自己的法律带到了西半球,并由此获得了世界性的影响及重要地位。
  第九编是教会法。事实上,教会法的历史与各国法律的历史是并行的。教会法的影响常见之于各个部门法之中,在法国、德国、意大利,以及西班牙等国家的法律中尤为如此。那么教会法作为一支平行发展的河流,它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穿透力到底有多强呢?我们知道,它的影响力甚至辐射到了英国,读过梅特兰经典著作《英国法与文艺复兴》或《英国教会中的罗马教会法》的读者一定记得这点;实际上,只要读过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著作的人,也一定知道这点。
【目录】
世界法学名著译丛总序
一座新的宫殿——《欧陆法律史概览》译余剩语
凡例
英文版前言
原序
原序二

第一编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从优士丁尼时期至封建时期
导言简论前优士丁尼时期欧洲的主要法律事件及状况
第一章第一时期:公元475-575年
哥特王国和晚期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的法律
第2节哥特王国和罗马帝国
专题1日耳曼人的罗马立法
第3-5节东哥特人的《狄奥多里克法令》
第6-7节东哥特人的其他小法令
第8节西哥特人的罗马法律(《阿拉里克法律要略》)
第9节勃艮第人的罗马法律(《帕比安解答法》)
专题2罗马人的罗马立法
第10节优士丁尼之前的罗马惯例
第11节优士丁尼的立法
第12、13节“法规大全”的不完整流传

第二章第二时期:公元575-900年
伦巴第王国和法兰克帝国的法律
第14节引言:法律体系的混合
专题1伦巴第王国
第15、16节伦巴第人及伦巴第文明
第17-19节伦巴第法令:形成和制定
第20-22节罗泰里法令
第23、24节法令的补充
第25-27节伦巴第法令的次要渊源
专题2法兰克帝国
第28节查理曼的统治及影响
第29节查理曼的皇帝立法
第30、31节(法兰克王朝)“法令
第32节“法令”汇编
第33节意大利地方“法令
第34节“法令”的影响
专题3日耳曼民众法典
第35节日耳曼部落习俗的法典化
第36、37节立法模式
第38节法典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39-41节哥特法典(《勃艮第法典》、《西哥特法典》)
第42、43节撒克逊法典(《撒克逊法典》、《弗里斯兰法典》)
第44、45节士瓦本法典(《阿勒曼尼法典》、《巴伐利亚法典》)
第46、47节法兰克法典(《图林根法典》、《夏马威法典》、《利普里安法典》、《撒里克法典》)
专题4法律的属人性
第48、49节法律的属人性和属地性及两者的比较
第50节加洛林帝国时期的属人法
第51-53节属人法中的“声明
第54节法律冲突
第55、56节属人法规则的例外
第57节法令的一统化影响

第三章第三时期:公元900-1100年
封建制度下的法律
第58节封建主义的精神
专题1封建立法
第59、60节封建制定法
第61-63节封建法的编纂
专题2封建习惯法
第64节习惯的形成
第65、66节习惯产生效力的条件
专题3属地法
第67节属地法产生的原因
第68、69节属地法原则的盛行

第二编意大利法
第一章第一时期:公元900-1100年
中世纪时期的意大利法
专题1罗马法
第1节罗马法的持续性
第2节加洛林王朝及封建制下的罗马法
第3节罗马法的影响
第4节晚期和早期罗马法的相对影响
第5节影响的渐进时期
专题2教会的法律
第6节教会对世俗法的影响
第7节教会影响的作用
专题3法学
第8节法律学习的兴起
第9节法学院
第10、11节教授伦巴第法的学校
第12、13节教授罗马法的学校
第14节法学著述
第15——17节论述伦巴第法的著述
第18、19节阐述罗马法的著述
第20-22节法律文书及文书范例集

第二章第二时期:公元1100-1700年
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法
第23节导言
专题1共同法
第24节多元的内容
第25、26节日耳曼法
第27-29节教会法
第30-34节罗马法
专题2法学
第35节法学的肇始
第36、37节法学院
第38、39节博洛尼亚法学院
第40节其他法学院
第41节各大法学家及他们的方法
第42-44节(一)注释法学家
第三编法国法
第四编德国法
第五编荷兰法
第六编瑞士法
第七编斯堪的纳维亚法
第八编西班牙法
第九编教会法
中英索引对照表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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