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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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3 八五品

仅1件

河南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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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7

版次2

装帧平装

货号8-1-1-2

上书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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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5-07
  • 版次 2
  • ISBN 9787509365113
  • 定价 45.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544页
  • 字数 282千字
【内容简介】
  与物权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对于主体法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这是由于主体法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甚至滞后,加之修订程序比较复杂,所以立法机关往往会通过制定配套法规的形式来解决法律规定的局限与不足。由此,配套法规与主体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哪怕是细微之处的差异,都显得尤为重要。本书正是着眼解决这一问题,并具有以下特点:
  1.【条文注释】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权威解读中的精华。
  2.【配套法规】收录与主体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这些配套文件与主体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1)对主体法有进一步注释说明作用的;(2)对主体法原有疏漏之处予以补充的;(3)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主体法规定的不当之处予以修正的;(4)与主体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以及不同配套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
  3.【配套解读】在全面收录配套法规的基础上,对主体法与配套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帮助读者真正掌握主体法与配套法之间的内在关系,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
  4.【案例注释】精心选取紧贴法律实务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帮助读者将法条有效结合到实际案例中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 本 原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平等保护】
第五条【物权法定】
案例1: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物权效力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案例2:违反规章养狗被判自行承担损失第八条【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加注*的条文涉及配套法规解读,以帮助读者理解。*
案例3:不动产转让登记才能生效
案例4:团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前所居民小组与云南高原汽车
公司西山车厢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第十条【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案例5:行政登记机关不履行职责被诉案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案例6:登记机构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案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案例7:离婚不动产分割以登记为准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案例8:房屋过户手续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
案例9: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确定案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案例10:除有相反证据外,以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优先第十八条【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案例11:预告登记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就失效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登记费用】
第二节动 产 交 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案例12:动产物权交付生效第二十四条【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案例13:机动车交付所有权即转移,登记只有对抗效力第二十五条【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 他 规 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案例14:法院判决导致的物权变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
生效第二十九条【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案例15:未建成房屋的损失只能适当补偿,不能算在征收补
偿款内第三十一条【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案例16:房屋购买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纠纷案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案例17:物权受侵害,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 般 规 定第三十九条【所有权权能】
案例18:租赁合同期满被判腾房并支付租金案第四十条【设立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国家专有】
第四十二条【征收】*
案例19:户口在则仍享有征收土地补偿款第四十三条【耕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征用】
案例20:合法集体经济成员有权享受土地补偿费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国有的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案例21:上诉人主张讼争地块属于集体所有案第四十九条【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
第五十一条【国有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有基础设施】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案例22: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案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案例23:事业单位的财产,有条件地可以抵押第五十五条【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
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权保护】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权】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案例24:居民户口被不适当注销仍应被发放土地补偿款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权】
第六十二条【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权保护】
案例25: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案第六十四条【私人所有权范围】
第六十五条【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
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
第六十八条【法人所有权】
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案例26: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
权益第七十一条【专有部分的权能】*
案例27:业主对其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不得损害其他业主
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案例28:业主共有范围的权利行使人为全体业主或业委会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第七十五条【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案例29:欠缴物业管理费不影响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七十六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
案例30:住宅改经营性用房须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八十条【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第八十二条【委托管理】
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及权益维护】
第七章相 邻 关 系
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第八十五条【相邻关系处理依据】
第八十六条【用水、排水】
第八十七条【通行权】*
案例31:不动产权利人应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通行
便利第八十八条【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
案例32:不动产权利人不应侵犯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
光权第九十条【有害物质排放】
第九十一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九十二条【相邻权行使时的义务】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条【共有】
案例33:共有人对所有物分配的约定不得违反“一物一
权”原则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管理】
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
第九十八条【管理费用等的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物分割】
第一百条【分割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优先购买权】*
案例34:转让合伙财产未告知其他合伙人被判转让协
议无效案第一百零二条【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
第一百零五条【他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
案例35:不动产可以被善意取得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转让】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取得之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
第一百一十条【领取与招领】
案例36: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案第一百一十一条【遗失物保管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管费用、悬赏广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第一百一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一百一十六条【孳息】
案例37:租金应由所有权人取得
第三编用 益 物 权第十章一 般 规 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权能】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案例38:侵犯他人合法采砂权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义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获得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承包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案例39:承包地转包变用于非农建设会导致转包
合同无效第一百二十九条【互换、转让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地调整】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地收回】*
案例40:出嫁女的承包地不应被收回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征收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有农用地承包】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分层设立】
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让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第一百四十条【土地用途变更】
第一百四十一条【土地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归属】
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案例41:未经开发直接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行为被认定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流转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筑物等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
等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前收回的补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续期】
第一百五十条【注销登记】
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土地用作建设用地】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取得、行使和转让依据】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地役权约定取得】
案例42:地役权可以约定取得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登记】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地役权法定取得】
第一百六十三条【已有其他用益物权之土地地役权的设立】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转让】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抵押】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部分转让】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部分转让】
第一百六十八条【解除地役权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九条【地役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四编担 保 物 权第十五章一 般 规 定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担保】*
案例43:未明确约定的担保责任是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范围】
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物上的代位性】*
案例44: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代替物也享有担保物权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
第一百七十六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
案例45:债务人的物保可以优先于第三人的人保被行使第一百七十七条【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接】
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一百七十九条【抵押权】
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一条【浮动抵押】
第一百八十二条【建筑物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不得抵押的财产】
案例46:只有合法的个人财产设立的抵押才是有效的第一百八十五条【抵押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
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
第一百八十九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和租赁的关系】
案例47:先抵后租时,出租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财产转让】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及抵押权
变更】
案例48:行使抵押权人的自由处分权不导致对抵押权的
部分放弃第一百九十五条【抵押权的实现】
第一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财产确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抵押物孳息】
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抵押特别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行使期间】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案例49:恶意抵押致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第二百零四条【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
第二百零五条【协议变更】*
第二百零六条【债权确定】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适用依据】
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 产 质 权第二百零八条【动产质押】
第二百零九条【不得出质的动产】
第二百一十条【质押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
第二百一十二条【交付生效】*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物的孳息】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二百一十六条【质物保全】
第二百一十七条【转质】*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放弃】
第二百一十九条【质物返还、质权实现】
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第二百二十一条【质物变现价款超出或不足债权数额】
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额质权】
第二节权 利 质 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实现】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案例50:权利质权自办理登记起设立第二百二十七条【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留置权】
案例51:留置不当造成的损失需要赔偿第二百三十一条【可留置的动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得留置的动产】
第二百三十三条【可分物的留置】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案例52:留置权人对因其过错而受损的留置物负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物的孳息】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的实现】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物变现价款超出或不足债权数额】
第二百三十九条【留置权优先】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消灭】
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第二百四十一条【有权占有】
案例53:非法占有需要合法合理的证据证明第二百四十二条【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54:恶意占有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四十三条【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物毁损、灭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
案例55: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附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实施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2月30日)
房屋登记办法
(2008年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
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2000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
(2014年7月29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010年12月3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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