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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通史全十卷

1100 九品

仅1件

北京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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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勇;怀效锋;蒲坚;郭成伟;徐世虹;乔伟;陈鹏生;张晋藩;韩玉林;张希坡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01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3.2

上书时间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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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朱勇;怀效锋;蒲坚;郭成伟;徐世虹;乔伟;陈鹏生;张晋藩;韩玉林;张希坡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1999-01
  • 版次 1
  • ISBN 9787503623738
  • 定价 780.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10页
  • 字数 5099千字
【内容简介】
 中国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国,中国法制的历史至少是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揭开序幕的,而且经过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发展过程,以沿革清晰、内容丰富、影响深广、特点突出而被公认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虽然囿于专制主义的束缚,但研究法制的律学家仍代有人出。至20世纪初期,清朝政府在推行"新政"的同时,下令修订法律。当时担任修订法律大臣的沈家本,根据"参古酌今,会通中西"的方针,一方面积极引进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另一方面也注意总结中国法制的历史经验。在这以后,出现了一批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也就是在这一段时期,日本学者浅井虎夫编写了《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东川德治编写了《中国法制史研究》等著作。综观陈顾远、杨鸿烈等人撰著的中国法制史,虽然搜集了丰富的资料,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未能科学地分析中国法制的历史现象,得出应有的规律性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创建了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的中国法制史学,成为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政法院校必修的一门基础课,它的任务就是揭示中国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总结历史的经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使得初创的中国法制史学也遭受了巨大顿挫。如果说30年代汉学的中心一度在德国,那么60-70年代研究中国法制历史最活跃的并不是中国。

  粉碎"四人帮"之后,中国知识界迎来了学术研究的春天,法学战线也开始了新的进军。1979年9月在长春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我向学会提出了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专著的设想。当时深深感觉到以中国为摇篮的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却落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外国学者热心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值得欢迎的,对他们的成果应予重视。但我们自己更应感到肩上担子的份量,激起奋发图强的雄心。30年代我国爱国的历史学家为了夺回汉学中心,曾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造就了一代卓越的史学家。今天面对尖锐的挑战,如果我们只满足于前人的成果,甚至让我们的后代向外国学者学习中国法制史,岂不是一种罪过!因此,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是时代的需要,法制建设的需要,是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不仅如此,在悠久的中国法制历史中,凝聚着治国理政的丰富经验和智慧,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尽管时移势易,沧桑变换,但其中依然蕴藏着产生新智慧、创造新经验的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不容割断,也不能割断,研究历史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现实提供借鉴。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法制史学,不仅要科学地说明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制的性质,揭示其固有的规律,而且要批判地吸取前人的经验,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制服务。

  为了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我在会上提出了以下几点设想:

  首先,要解决与建立科学体系有关的一些问题。

  (一)严格审定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范围,改变过去存在的对象不清、内容庞杂的倾向。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不应泛论国家制度的各个方面,而应着重研究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本质、特点及其司法活动。

  (二)把法律的内容、法制的变迁与同一时代的经济基础、阶级结构的变化有机地揉合在一起,借以阐明其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作出符合历史真实的科学评价。

  (三)不仅要从典章文献入手研究法制史,而且还要从国家活动中去把握法制的本质与规律。

  (四)研究法制史也要见人物、见思想,这不仅有助于了解法制本身,还可以从中看到法制发展的思想动因、时代的特征和阶级的意向。

  其次,要以坚实的专题研究为基础。

  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是一项艰巨的科学研究工作,它的完成不仅会赢得国内法学界、史学界的重视,也将为世界法史学者所瞩目。因此,它应该代表我国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水平,反映出国内外的最新的研究成果。因此,编写中国法制通史
  (多卷本),需要在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之下,积极开展专题研究。我针对中国法制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特点,提出研究以下十个问题:(1)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具体途径;(2)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二千多年来螺旋上升的基础、历史作用与深远影响;(3)儒家
  (包括宋明理学家)提倡的纲常名教对于立法与司法的影响;(4)以保障家长统治权为中心的家法、族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5)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成因与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6)法治、人治、礼治、德治的相互为用;(7)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深入,对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作用;(8)明清刑名书吏对诉讼的操纵;(9)西方资产阶级法制的影响及其在中国的变异;(10)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道路和特点;等等。

  再次,要大力发掘、整理、编纂中国法制史料,包括地下文物、社会习惯调查、历史档案、私家笔记、檄文、告示、口号、规约、教义、军律等等。在浩翰的中国法制史料中,有些需要辨伪、审定,有些需要酌加注释,因而也是一项不可等闲视之的科研工作。如果从甲骨文中有关法律问题编起,可以想见其卷肤的浩繁。因此,必须组织力量,通盘规划,分工合作,积极落实。这项工作对于编写中国法制通史
  (多卷本)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最后,建议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的规模,从中国法制起源到新中国成立止,共十卷,五百万宇。

  以上设想得到与会同志一致赞同,并切盼尽快落实。1980年1月,我主持召开了第一次编写会议,出席二十余人,这二十余人也就是当时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研究的全部人数,经过三天讨论,明确了编写中的许多细节问题,但同时也认识到无论人力、财力、研究的基础、资料的状况,都不具备立即开展这一浩大工程的条件,只能推迟,以侯条件成熟。

  1985年春召开了第二次编写会议,时隔五年,情况有了显著改善。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被列入国家七五科研规划并得到
  不资助,研究力量也已有了迅速地充实。在这次会上确定了总主编和各分卷主编:明确了计划要求和出版事宜。

  由于这是一项艰巨的科研工程,难度很大,七五规划期内未能完成,经过有关机关审定再次纳入八五规划,这期间又面临学术著作"出版难"的问题,直至1995年仅出版了两卷。现在,中国法制通史
  (多卷本)共十卷,已经全部问世。其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认识,各卷分别撰写了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刑事法律、诉讼法律等。同时也根据中华法系在文化上的多源头和少数民族的贡献,加强了有关的论述。

  十几年来有些编委已经退休,有些由于某种原因已无暇从事这项工作,有一位主编已经谢世,但是这套宏篇巨著毕竟问世了。一大批年青的研究者成长成熟了,他们成为重要的撰写力量。在这里,特别需要感谢法律出版社的领导同志,他们以极大的魄力,将这十卷书一并推向社会,这是为发展中国法制史学、弘扬传统的法律文化、繁荣社会主义的法苑,作出的巨大贡献。我谨代表全书撰稿人表示深挚的谢忱。

  十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出版了,了却同志们』桩心愿,但研究工作正未有穷期,我们要在听取读者的批评建议之后,思考着如何在再版中改进提高,我们要持之以恒地为中国法制史学的兴旺发达而夙兴夜寐,极尽绵薄。
【目录】
第一卷:夏商周 主编:蒲坚

绪言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

 第一节 古今法律起源说述评

 第二节 氏族战争与“刑始于兵”

 第三节 考古资料与法律起源

 第四节 中西法律起源比较

 第五节 “刑”、“法”、“律”字演变及其含义

第二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节 刑事法律规范

 第四节 军事法律规范

 第五节 经济法律规范

 第六节 司法机构

 第七节 礼制的形成 

第三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节 刑事法律规范

 第四节 军事法律规范

 第五节 经济法律规范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七节 礼制的发展

第四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卷:战国、秦汉 主编:涂世红

绪言

第一章 战国时期的法律文化背景与变法概况

第二章 战国时期各国政权的确立与封建

第三章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形式

第五章 秦朝的行政法规 

第六章 秦朝的民事法规 

第七章 秦朝的经济法规 

第八章 秦朝的刑罚体系

第九章 秦朝的司法制度

第十章 两汉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十一章 两汉时期的法律载体 

第十二章 两汉时期的行政组织法

第十三章 两汉时期的官吏管理法

第十四章 两汉时期的民事与经济法律

第十五章 两汉时期的刑罚体系与刑法原则

第十六章 两汉时期的司法组织

第十七章 两汉时期的管辖制度

第十八章 两汉时期的诉讼程序 

第十九章 两汉时期的监狱制度

附: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第三卷:魏晋南北朝 主编:乔伟

绪言

第一章 曹魏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蜀汉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东吴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西晋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东晋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十六国统治区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刘宋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南齐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南梁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南陈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北魏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北齐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北周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四卷:隋唐 陈鹏生

绪言

第一章 隋朝的立法概况和立法思想

第二章 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与特征

第三章 隋朝的司法制度

第四章 从“开皇之治”到隋末法制的崩溃

第五章 唐朝社会及其立法思想

第六章 唐朝的立法 

第七章 唐朝的刑事法律

第八章 唐朝的行政法律

第九章 唐朝有经济法律 

第十章 唐朝有民事法律

第十一章 唐朝的婚姻家庭法律

第十二章 唐朝有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唐朝法律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第十四章 五代的立法概况

第十五章 五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第十六章 五代的司法制度

第五卷:宋 主编:郭成伟

绪言

第一章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第二章 行政法律

第三章 民事法律 

第四章 经济法律 

第五章 刑事法律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第七章 辽金法律制度

第六卷:元 主编:韩玉林

绪言

第一章 元朝法制概述

 第一节 蒙古汗国的法律

 第二节 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法典编纂

 第三节 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 对元朝法制的评价

第二章 元朝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一节 行政体制 

 第二节 行政官吏 

 第三节 官吏铨选

 第四节 行政(公务)活动规程

 第五节 各类行政管理

 第六节 行政监察

 第七节 官吏考课(考绩)与奖惩 

第三章 元朝的刑事法律规范

 第一节 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第三节 罪名(甲)

 第四节 罪名(乙)

 第五节 罪名(丙)

 第六节 罪名(丁)

 第七节 刑罚制度

第四章 元朝的经济法律规范

 第一节 土地制度

 第二节 赋役制度

 第三节 财政金融制度

 第四节 造作管理 

 第五节 市易管理 

 第六节 仓库管理 

第五章 元朝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一节 物权

 第二节 债

 第三节 婚姻 

 第四节 家庭

 第五节 继承 

第六章 元朝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元朝司法制度的创建与发展

 第二节 机构与管辖 

 第三节 告诉制度

 第四节 审判及审判监督 

 第五节 证据原则及检验规则

 第六节 民间的治安、教化和调解活动

 第七节 监狱管理与奖励平反

第七卷:明 主编:张晋藩 怀效锋

绪言

第一章 立法概况

 第一节 立法思想

 第二节 立法活动

 第三节 立法解释

 第四节 立法权的行使

 第五节 立法编纂技术的运用

第二章 行政法律

 第一节 行政法律的渊源 

 第二节 皇室立法 

 第三节 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节 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第五节 职官法

 第六节 监察立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

 第一节 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 

 第二节 物权

 第三节 债

 第四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四章 经济法律

 第一节 农业法制

 第二节 土地法制

 第三节 商事法制 

 第四节 手工业法制

 第五节 货币法制

 第六节 赋役法制

第五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的渊源

 第二节 刑事政策

 第三节 刑法原则

 第四节 刑法中的罪名类别

 第五节 刑法中的刑名

 第六节 刑法的实施及其特点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及管辖 

 第二节 诉讼制度

 第三节 审判制度

第八卷:清 主编:张晋藩

绪言 

第一章 清入关前统治者的法律思想与立法概况

  第一节 统治者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 立法概况 

第二章 清入关前行政法律

  第一节 确认行政等级制度

  第二节 确定八旗及六部二院的职掌

  第三节 官吏用与考核

第三章 清入关前民事与经济法律

  第一节 所有权

  第二节 编丁的身份和义务

  第三节 债权

  第四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四章 清入关前经济法第

  第一节 加强对市场的管理

  第二节 收国家统管对外贸易

  第三节 保护农业生产 

第五章 清入关前刑法

  第一节 政治性犯罪

  第二节 一般刑事犯罪

  第三节 经济犯罪

  第四节 刑罚 

  第五节 科刑原则

第六章 清入关前军律

  第一节 关于行军宿营

  第二节 关于按汛击敌,协同作战

  第三节 关于“戒杀、戒淫”

  第四节 关于俘获的分配

  第五节 关于甲胄、军器、马具的管理

  第六节 以军律部勒围猎活动

第七章 清入关前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的演变

  第二节 诉讼 

  第三节 审讯

第八章 顺治、康熙时期的行政法

  第一节 完备行政立法 

  第二节 确立中枢机构

  第三节 划定六部职能

  第四节 强化司法监察机器

  第五节 系统规划地方行政体制

  第六节 确立文官制度

第九章 顺治、康熙时期的民事经济法律

  第一节 土地立法 

  第二节 赋役法

  第三节 工商立法

  第四节 漕运及其立法

  第五节 清初民事经济立法的基本特点

第十章 顺治、康熙时期的刑法

第十一章 顺治、康熙时期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

第十二章 顺治、康熙时期社会流行的宗族法

第十三章 顺治、康熙时期的涉外法律

第十四章 顺治、康熙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十五章 雍正、乾隆时期的行政法

第十六章 雍正、乾隆时期的民事经济立法 

第十七章 雍正、乾隆时期的刑法

第十八章 雍正、乾隆时期的民族立法 

第十九章 雍正、乾隆时期中央政府对宗族法政策的转变

第二十章 雍正、乾隆时期的涉外法律

第二十一章 雍正、乾隆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二十二章 嘉庆、道光时期的行政法

第二十三章 嘉庆、道光时期的民事和经济立法 

第二十四章 嘉庆、道光时期的刑法

第二十五章 嘉庆、道光时期的民族立法 

第二十六章 嘉庆、道光时期的国际法

第二十七章 嘉庆、道光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九卷:清末.中华民国 主编:朱勇

绪言

第一章 鸦片战争与中国主权的丧失

第一节 鸦片战争前的中国和世界

第二节 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

第二章 太平天国法律

第一节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变化 

第二节 《天朝田亩制度》中的土地法令

第三节 刑事法令

第四节 婚姻法令

第五节 经济法令

第三章 清末制度

第四章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第五章 清末行政法

第六章 清末民法

第七章 清末经济法

第八章 清末刑法

第九章 清末司法制度

第十章 三民主义政纲与创建中华民国方略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参议院法》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行政法规

第十五章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

第十六章 南京临时政府修订法律情况概述

第十七章 北洋政府宪法

第十八章 北洋政府国会

第十九章 北洋政府刑法

第二十章 北洋政府民法

第二十一章 北洋政府司法制度

第二十二章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政权建设 

第二十三章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主要立法活动

第二十四章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司法制度

第二十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原则与立法活动

第二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宪法与政权体制

第二十七章 吸收西方经验、保贸民族传统的法律制度

第十卷:新民主主义政权 主编:张希坡 

绪言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革命纲领和上海临时市政府的施政纲领

第二章 工农运动中产生的革命政权组织

第三章 工农运动中的行政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新民主主义劳动法的产生

第五章 工农运动中的土地改革纲领和减租减息政策

第六章 工农运动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改革

第七章 工农运动中的经济管理法规

第八章 工农运动中的刑事法规

第九章 工农运动中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

第十章 红色政权的建立和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初创

第十一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第十二章 苏维埃制度的确立和政权组织法规的创制 

第十三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

第十四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行政法规

第十五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战时动员法规

第十六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

第十七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劳动法规

第十八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婚姻法规

第十九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财政经济法规

第二十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

第二十一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诉讼制度

第二十三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新型监所制度

第二十四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与抗日民主法制的发展

第二十五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和保障人权条例 

第二十六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政权组织法

第二十七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

第二十八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行政法规和精兵简政

第二十九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战时动员法规

第三十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

第三十一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劳动法规

第三十二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和继承法规

第三十三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财政经济法规

第三十四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 

第三十五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诉讼法规

第三十七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调解法律制度

第三十八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狱政制度

第三十九章 解放区人民民主法制的发展

第四十章 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宪法性法规 

第四十一章 解放区的政权组织法

第四十二章 解放区的选举法规 

第四十三章 解放区的行政法规

第四十四章 解放区的战时动员法规

第四十五章 解放区的土地法规 

第四十六章 解放区的劳动法规

第四十七章 解放区的婚姻和继承法规

第四十八章 解放区的城市房屋法规

第四十九章 解放区的经济管理法规 

第五十章 解放区的刑事法规 

第五十一章 解放区的司法机关

第五十二章 解放区的诉讼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

第五十三章 解放区的狱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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