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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汉斯·格罗斯

出版社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559436108

出版时间2019-07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30637969

上书时间2024-03-15

书读纵横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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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上部
证据的主观条件
——法官的思维活动

第一章?接受证据的条件

第  1  节?总述...... 002第  2  节?自然科学的方法...... 004

第  3  节?概论...... 008第  4  节?证人的品格...... 010
第  5  节?证词的正确性...... 011第  6  节?取证的预设...... 013
第  7  节?利己主义...... 017第  8  节?秘密...... 020
第  9  节?兴趣...... 027

第10节?...... 031第11节?一般外在条件...... 031
第12节?性格的主要迹象...... 041第13节?特殊的性格迹象...... 048
第14节?概论...... 054第15节?暴怒的原因...... 056
第16节?残酷...... 060第17节?乡愁...... 061
第18节?反射动作...... 062第19节?衣着...... 065
第20节?面相及相关...... 066第21节?手...... 079

第二章?定义理论的条件

第22节?...... 084第23节?证明...... 085
第24节?原因...... 094第25节?怀疑主义...... 104
第26节?案例研究的经验性方法...... 110第27节?类比...... 117
第28节?概率...... 120第29节?偶然...... 130
第30节?劝说与解释...... 131第31节?推理和判断...... 135
第32节?错误的推理...... 144第33节?道德统计学...... 147

第34节?...... 150

下部
刑事调查的客观情况
——被审查人的精神活动

第一章?总体情况

第35节?......156第36节?概论......157
第37节?视觉总论......163第38节?色彩视觉......171
第39节?盲点......173第40节?听觉......174
第41节?味觉......177第42节?嗅觉......178
第43节?触觉......180

第44节?......185

第45节?......195

第46节?总论......200第47节?思考机制......204
第48节?潜意识......206第49节?主观因素......208

第50节?......213

第51节?......217第52节?记忆的本质......217
第53节?复制的形式......221第54节?复制的特异性......225
第55节?记忆的错觉......231第56节?记忆术......234

第57节?......235

第58节?......238

第59节?......241第60节?不同表达方式的总体研究......241
第61节?方言的形式......246第62节?不正确的表达方式......248

第二章?区分做证的不同情况

第63节?概论......252第64节?两性差异......258
第65节?总论......261第66节?月经期......262
第67节?怀孕......266第68节?性欲......268
第69节?潜在的性因素......270第70节?智力......279
第71节?概念......280第72节?评判......282
第73节?和女性争吵......284第74节?诚实......287
第75节?爱恨情仇和友谊......295第76节?情绪因素及相关问题......302
第77节?弱点......304第78节?儿童......306
第79节?概论......307第80节?儿童证人......308
第81节?少年犯......311第82节?高龄人士......313
第83节?概念差异......316第84节?先天与后天......324
第85节?后天的影响......324第86节?未受过教育的人的观点......327
第87节?片面教育......330第88节?偏好......332
第89节?其他区别......333第90节?聪明和愚蠢......336

第91节?习惯......342第92节?遗传性......346
第93节?先入为主......347第94节?模仿与乌合之众......350
第95节?激情与情感............351第96节?荣誉......355
第97节?迷信......356

第98节?概论......356第99节?视觉错觉......360
第100节?听觉错觉......372第101节?触觉错觉......377
第102节?味觉错觉......379第103节?嗅觉错觉......380
第104节?幻觉和错觉......382第105节?想象的念头......385
第106节?口语误解......392第107节?其他误解......395
第108节?概论......399第109节?病理性谎言......403

第110节?睡眠和做梦......404第111节?醉酒......407
第112节?暗示......413

内容摘要
本书是一本从心理学观点分析犯罪现象,探讨犯罪问题的读物。书中探讨了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并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分类、预测等。作者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讲述了有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的各种心理因素,包括如何看待证人的证词,如何观察证人的肢体细节等。
书中引用大量真实案例,帮助读者正确分析复杂的犯罪行为,以避免对犯罪问题作简单、片面和武断的结论。作者像一位伟大的小说家一样,在他的引导下,读者可以通过复杂却容易理解的步骤,对典型犯罪现场进行侦察和重建,从而探明事实的真相。

精彩内容
第29节?偶然所谓偶然的心理学意义,取决于偶然这个概念及我们允许其对我们思维产生影响的程度。所谓偶然及特殊案例中的偶然,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事例本身的特质。在进步的科学中,法则越来越多,而偶然性越来越少,后者确实只有在日常生活的特殊案例和一般事件中存在。我们说的偶然或意外,指的是事件发生本身是可以通过必要的法则确定的,但是其为什么会发生的法则却是未知的。比如,要是我们观察到经常下雪的地区的动物是白色的,那这就不是一种意外,因为在高山或者北部地区,下雪后积雪经年不化是特殊自然法则作用的结果,动物皮毛的颜色也是,但是这两个现象前后出现就需要第三条法则来解释,或者说第三组法则,以前大家都不了解这个法则,不过现在每个受过教育的人都很清楚了。
偶然性以及对它的认识对我们律师来说至关重要,不仅因为它能把证
据串联起来,还因为它能在每一个可疑之处派上用场,因为律师永远需要判断罪行和疑犯之间是因果关系还是偶然。“不幸的巧合”“事实之间的紧密联系”“怀疑的理由多得不寻常”,所有这些表述都是错把偶然当作因果了。大多数证据和庭审的走向就取决于对二者区别的认识。谁要是能幸运地正确认识到什么叫作偶然,就能幸运地执行好审判。
到底有没有一种关于偶然性的理论?我认为要直接谈论这个话题是不可能的,只能将在某个领域中所有可信的偶然事件拿到一起,然后通过仔细搜寻确定的规则将其数量减少之后才能作出大致的解释。此外,回答这个问题还需要关于决疑法极端丰富的知识,才能既把偶然事件的多样性呈现出来,又能找到其中秩序。关于偶然人们写过的东西很多,但是要系统讨论这个话题肯定只能是纯理论性的。所以温德尔班德关于关系(偶然和因果,偶然和规律,偶然和目的,偶然和概念)的杰出著作就有巨大的价值,他批判性地讨论了偶然性这个概念的各种定义。[1]尽管还没有哪个定义能够令人足够满意,但是能做出这种定义,其本身还是很有价值的,因为讨论过其中一个面,另一个面也就能看得更清晰。让我们思考一下某几个定义。亚里士多德说,根据自然规律,意外会发生。伊壁鸠鲁把世界的产生看作是纯粹的意外,于是认为万事皆为意外。斯宾诺莎相信在可知范围内不存在不确定性,康德说有条件的存在即偶然,无条件的则是必然。洪堡说:“人把自己无法从遗传角度解释的事情都看作偶然。”席尔说:“不能被浓缩为规律的都是偶然的。”凯特尔说:“偶然这个词被滥用就是为了掩盖我们的无知。”巴克尔认为偶然这个观念起源于游牧民族的生活,因为其中没有任何牢固的、有规律的因素。
特伦德·伦堡认为,偶然性即必然性。罗森克·兰茨说,偶然性就是只有某种可能的价值的现实,而菲舍尔则把偶然性称为个性化的事实,洛策把它定义为除了像自然的目的那么有效的事物之外的一切。对温德尔班德来说:“根据用途划分,偶然包括从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的事实的而非必要的过程。偶然性是必要性的对立面。说‘某事是因为偶然发生的’很矛盾,因为‘因为’这个词表达了一种原因。”S.弗洛伊德说得最好,偶然和因果律的矛盾通过表明概念的特殊相对性就很容易得到解决。[1](对“某一个”来说是意外,其他都以可能的因果关系呈现出来。)从这些定义中能学到的东西很明显。我们称之为偶然性的东西在法律工作中角色重大。很多案件的审判结果都取决于我们将一系列条件的结合认定为意外,而意外和规律之间的差别又取决于我们关于日常生活事件的知识总量。这种知识在特殊案例中的应用就包括要找出一系列被引以为证明的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找出意外中的秩序。或者,如果找不到将事物关联或者区分开的规律,就要非常仔细地用“同时并根据同样的理由”原则深入了解有关事件。
第30节?劝说与解释审判过程中人是如何被说服的?犯罪学家不仅需要作为主理官员得出有说服力的真相,作为国家官员也需要引经据典地正确说服被告说出真相。但是他自己也常常被某个证人或者被告说服,不管理由是对是错。米特迈尔把信念称之为某种建立在满足于自己所知基础上的“相信其为真”的情况。[1]但是这种信念的状态是待实现的目标,我们的工作直到找出有说服力的材料才算完成。找出真相并不够。卡尔·格罗克说他敢保证没有哪个哲学体系能得出完整而穷尽的真相,但是确实有针对理想主义者的真相,但像彼拉多问耶稣那样的问题是无法回答的。[2]但这一点正好表明科学和实际工作之间的差异:科学可能会满足于寻找真相,但是我们必须掌控真相。如果真相本身就足够有说服力,那就不用太困难,人就会满足于只被正确的事情说服。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统计数字应该是用来起到证明作用的,但实际数字则是根据其用途才能起到证明作用。所以日常生活中我们会说事实就是证明,实际上我们应该更小心地说:事实是根据不同用途的证明。正因如此,诡辩的辩证法就有存在的可能。用某种方式排列事实就能得出某个结果,用另一
种方式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结果。或者,如果你诚心不带偏见地了解某些可疑案件中的结果,你就会发现,根据不同的排列方式能得出多少可能的结论能得出。当然,我们不要先入为主,认为信念和劝说是通过使用很多词语得来的。我们只需要考虑征引事实并加以解释,简单或复杂、有没有技巧、是不是刻意都无妨,通过我们至少在一瞬间被说服了的方式。信念的这种可变性大家都很有经验了。
一眼看透的本事往往使学者汗颜。“如果这成为习惯性的、表面性的观察,最后却对特殊事实的本质特征毫无敬意,所有草率的、决断的判断总有一天会出卖你。很多事情对儿童来说是绝对正确和确定的,而对成熟的人来说则是可疑的。”(V.福尔克马尔)所以通常来说,我们诉说的最简单的事情的价值都取决于讲述的方式,或是讲述者本身。因为比起证人和被告来,我们自己对于排布事实更有经验和技巧,所以常常会发生我们把他们说服了的情况,这就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了。
没有人会说哪个法官会拿自己都不彻底相信的事情去说服某个证人,但是我们知道自己常常会说服自己去相信某些事情,其中最大的动机却是我们希望其他人同意自己的意见。我相信犯罪学家会由于自己的权威性而太轻易地作出判断。毫无疑问,我们每个人开始工作时都是以一种微小而没有效率的方法,一路上会有种种错误和不足,最后才能建立某种牢固的基础,所以人会因为自己的失败和错误而相信自己的无知和不足,还会期待同样的事会明显发生在自己审视的对象身上。但是这种明显性基本是不可能的,所有错误、
残酷和错判从来就没有指向司法应有的尊严。这种预设的良好愿望可能会被结果代替,但实际上外行人往往会认为犯罪学家更渊博、更敏锐也更有威望。
不过,法官说的一个字的分量往往重于千斤,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真正要
利用说服的力量时,显然用到的是这个词的最佳含义,那就肯定很有影响力了。
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观察到了一个很吓人的现象,就是审判接近尾声时证人往往会被动地接受了官员的意见,而最糟糕的事在于,证人在这个时候还觉得自己是在坚持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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