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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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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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田田 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10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602 11-6

上书时间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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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王田田 著
  •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5-10
  • 版次 1
  • ISBN 9787516167427
  • 定价 52.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195页
  • 字数 239千字
【内容简介】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研究》,篇幅不大却言简意赅地勾勒出该学派的整体理论框架,包括其生成的社会历史背景,法哲学基础和方法论,主要论域和论点,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比较,西方学者的褒贬、学术地位,思考与启迪等,显得很丰满。尤其需要重视的,作者在丰富资料的支撑下,经过细心的分析与探究,提出了有相当说服力的独立见解,实在难能可贵。
【作者简介】

王田田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系,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监察局工作,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主要研究领域:北欧国家法律。

【目录】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

第二节 研究现状分析和文献梳理

第三节 研究方法

一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二 比较研究的方法

三 价值分析的方法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意义

一 主要研究内容

二 选题的意义

第一章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

第一节 经济:工业革命较晚且经济变革平缓

第二节 政治:保守反动且缺乏自由传统

第三节 思想:主观主义与唯心主义盛行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

第一节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一 反形而上学思想:形而上学领域的陈述毫无意义

二 乌普萨拉哲学派理论:规范表达出的是情感而非真假判断

三 逻辑实证主义:只有经观察和实验证实的命题才是科学的

四 还原论:法律规范应当被还原为社会事实

第二节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 历史分析:揭露传统法律观念的神秘主义起源

二 逻辑分析:揭示传统法律命题虚伪的客观性

第三节 主要代表人物

一 哈盖尔斯特罗姆

二 伦德斯特

三 奥利弗克拉纳

四 罗斯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与研究内容

第一节 关于基本法律概念

一 批判传统法学概念的虚幻超验

二 对法律概念的现实主义态度

第二节 关于法律命题与自然正义、真理判断

一 批判法学领域的自然正义和价值哲学

二 关于“法律命题不等于真理判断”的推导

第三节 关于法律效力

一 彻底否定二元论:规范性与事实性两者只能选其

二 批判既有一元论:没有在规范和事实之间搭起一座桥梁

三 法律效力的真相:一种内心认同和受约束的感觉

第四节 立法问题

一 批判传统立法观点的保守性和非理性

二 立法权应当由法律界精英交给普选的立法者

第五节 关于社会福利与法律体系的目标

一 伦德斯特与罗斯的争论:社会福利是否客观可衡量

二 在法律体系内解决社会福利问题之必要性

第六节 对所有权的研究

一 哈盖尔斯特罗姆对所有权的概念性批判

二 伦德斯特对所有权中强制力作用的强调

三 奥利弗克拉纳对所有权分析的行为主义进路

四 罗斯所有权观念的政治维度

第七节 关于法律语言

一 批判传统法学语言中的形而上学内容和僵化的形式

二 法律语言具有行为引导和社会控制的功能

三 以经验科学的理论和语言阐明传统法理学中形而上学的内容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之比较

第一节 哲学基础:乌普萨拉哲学派理论与实用主义哲学

第二节 对法律的认识:社会事实的集合与法官的可能判决

第三节 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彻底的分离与紧密相连

第四节 对法律规则的态度:对客观性的质疑与对确定性的质疑

第五节 研究法律的主要方法:历史的、逻辑的方法与行为主义的方法

第六节 共同的核心目标:推动民主进步事业

第七节 共同的务实传统:法律的生命是经验实证的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西方学者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评论与批判

第一节 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哲学基础的批判

一 乌弗斯达:对乌普萨拉理论的两点质疑

二 弗里德:逻辑推断并非不能适用于规范

三 布莱特:还原论忽视了事物内在的秩序

四 马丁与劳埃德:质疑能力规范能够还原为行为规范

第二节 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关于法律语言分析的批判

一 哈特:其剥离了法律语言的特定语境

二 马歇尔:其片面表达了法律语言的功能

三 马丁:法律条文并不仅仅为法官而书写

第三节 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批判唯心主义法学的评论

一 哈特:其错爱了“道德标准无意义”的战斗性口号

二 弗里德:对唯心主义法学的批判带有辩论的狂热色彩

三 马丁:其批判法律客观性的推导过程尚待推敲

第四节 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否认价值的批判

一 弗里德:价值可以是客观的

二 马丁:对“法律命题无意义”的反驳

三 比约林、古尔贝格:“社会福利”方案无法替代“正义”方法

第五节 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效力观点的评论

一 哈特:区分了内外视角的法律效力观点可圈可点

二 霍尔:对法律效力并没有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

三 坎贝尔:在法律效力中排除价值因素并不能成全其科学性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意义

第一节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现实影响

一 以理性进步的态度驱逐保守封建的非民主氛围

二 推动北欧国家的政治改革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

第二节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法学意义

一 承前:清晰的实证主义定位

二 发展:历史分析、逻辑分析和心理分析并用

三 启后:为多元法学奠定基础

第三节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式微的原因

一 理论上反形而上学的努力并未能摆脱形而上学的诟病

二 法律暴力属性论和价值虚无主义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

第四节 思考与启迪

一 注重维护法律发展的形式化和现实性之间的平衡

二 重视社会、心理等现实因素对法律实施的影响

三 法学的科学性既需要逻辑分析也需要经验实证

四 对价值的摒弃与漠视将会是灾难性的

本章小结

结语

一 法律如何成之为科学

二 法学研究是在开放、多元、交流的语境中取得长足进步的

三 价值是法律文明不可缺少的要素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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