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域·连锁·直通:“家门口诉讼”模式的实证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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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连锁·直通:“家门口诉讼”模式的实证与法理

4.1 八五品

仅1件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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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岩峰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5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16-8-7-34

上书时间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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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欧岩峰 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6-05
  • 版次 1
  • ISBN 9787511894953
  • 定价 50.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纯质纸
  • 页数 252页
  • 字数 185千字
【内容简介】
本书全面阐述了福建省泉州市法院创新推出的“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从平台诞生的创造性思维和法理依据,到付诸实践的艰辛过程,以及现阶段取得的部分成果作了详细展示和说明。本书内容可以为其他地方法院进行同类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帮助。
【作者简介】
欧岩峰,福建闽侯人,1965年12月出生,1983年考入厦门大学法律系,攻读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本科毕业后继续在厦门大学攻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于1990年获民法学硕士学位。先后任有色金属进出口福建公司外销员、法律顾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民四庭副庭长,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11年2月~2014年7月任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现任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厦门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目录】
自序
前言
第一章“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的设计理念 
第一节构建平台的背景及动因 
一、政策方面:实现“四个落地” 
二、工作层面:兑现“三个回应” 
三、现实层面:破解“三个不适应” 
第二节创建平台的构想及思路 
第三节平台的框架及功能 
第四节平台的概念界定 
一、从当事人层面看,平台是一种当事人“自主选择法院”的“家门口诉讼”新模式 
二、从司法理念层面看,平台是诉讼服务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这一本貌的回归 
三、从法院间关系层面,平台是一种刚性的、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的新型域内司法协作关系 
四、从诉讼流程运行模式来说,平台是通过对诉讼流程的二重剥离与再造,变诉讼流程运行的单轨模式为双轨乃至多轨模式 
五、从法律关系上说,平台是一种三元结构的新型诉讼服务关系 
第五节平台的现实效益 
一、极大便利了群众诉讼、减轻了诉累 
二、极大促进了法院队伍效能作风的转变 
三、极大促进了“互联网+”融合运用及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 
四、极大提升了法院的社会评价,亮化了法院形象 
五、为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破解“立案难”提供了多重保障 
第二章“家门口诉讼”模式的法理证成 
第一节平台的运作模式符合案件管辖基本原则 
第二节平台的运行机制有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 
第三节平台不会导致滥用诉权及虚假诉讼 
第四节平台符合诉讼活动亲历性要求 
第五节平台的运行机理符合“两便原则”的要求 
第六节平台符合诉讼服务的恰当边界 
第三章“家门口诉讼”模式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 
第一节运行机制解读 
一、跨域,家门口、全域通、信息化的诉讼服务 
二、连锁,标准化、规范化、无差别的诉讼服务 
三、直通,全方位、全流程、零障碍的诉讼服务 
第二节保障机制解读 
一、思想和组织保障 
二、制度和责任保障 
三、物质和技术保障 
四、宣传和舆论保障 
第四章平台是对“互联网+”的创造性运用 
第一节平台对“互联网+”的有机融合运用 
一、当前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二、平台对“互联网+”的创造性运用 
第二节平台与其他诉讼服务模式的比较研究 
一、比较的前提:诉讼服务必须坚持的基本准则 
二、比较的对象:其他诉讼服务模式的基本介绍 
三、比较的结论:平台具有其他诉讼服务模式所无的先进性和生命力 
四、结论 
第三节各种创新下诉讼服务模式的冷思考 
一、实质性诉讼服务是诉讼服务的核心,任何不带有实质性诉讼服务功能的模式创新都不会有普遍的生命力 
二、事实查明以及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事实查明的不确定性是诉讼服务合理存在的主要因素,所以亲历性服务应当得到强化,而不是弱化 
三、无任何争议的简单案件不应被拿来印证某种诉讼服务模式的价值,诉讼服务模式创新应着眼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四、互联网在司法公开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互联网+”不是“+技术”、“+宣传”、“+政绩”,而应当是“+实际解决问题” 
第五章“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的发展展望 
第一节“家门口诉讼”模式复制推广的基础与条件 
一、平台的创意是开先河的 
二、平台具有实实在在的现实需求,并已经实际落地运行、
经过实践检验 
三、平台运行机制本身具有普惠性和普适性 
四、平台具有提纲挈领的综合效益 
五、平台的复制推广具备技术支持且无须投入过大成本 
第二节“家门口诉讼”模式复制推广的深远意义 
一、最大限度便利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 
二、实现诉讼服务均等化,有效解决诉讼服务领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等不合理现象 
三、推动服务型司法理念深入人心,为从根本上破除“六难”问题提供制度支撑 
四、促进构建新型司法协作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率 
五、有力推动、倒逼人民法院信息化3版早日建成 
第三节推广“家门口诉讼”模式的相关建议 
结束语 
附录1“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大事记 
附录2泉州法院“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媒体报道一览表 
附录3泉州法院“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媒体报道摘录 
附录4泉州法院“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媒体专访摘录 
附录5理念革新双轮驱动——福建泉州法院以创新思维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 
附录6“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Logo及其释义 
附录7作品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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