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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澳矿业法(第五版)

58 4.9折 118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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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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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澳]杰姆斯·亨特 著;唐林律师行 译;[澳]迈克尔·W.亨特;[澳]蒂姆·卡文纳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4

版次1

装帧精装

货号A2-5

上书时间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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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澳]杰姆斯·亨特 著;唐林律师行 译;[澳]迈克尔·W.亨特;[澳]蒂姆·卡文纳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8-04
  • 版次 1
  • ISBN 9787519713300
  • 定价 118.00元
  • 装帧 精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34页
  • 字数 483千字
【内容简介】
  《西澳矿业法(第五版)》由悉尼出版社1983年出版,期间不断修订到第五版。本书广泛地论述了原住民地权、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等主题,共有十八章,在前言中有介绍西澳矿业的背景知识。根据西澳矿业法的全新修订完结为第五版,内容丰富,成为从事矿业和石油领域的必备参考书。
【作者简介】
  迈克尔·W.亨特(Michael W. Hunt)先生(荣誉法学学士)以前是Blake Dawson律师事务所(现在是一个国际所Ashurst)在珀斯的高级合伙人(直至1996年2月)。在1996年2月,他创办了一家矿业法律师事务所Hunt & Humphry。

  Michael W. Hunt在珀斯从事矿业法律40余年。他在国内和国际上已经被认可为顶尖的矿业法律师,作出该认可的包括法律市场调查、澳大利亚顶尖律师的金融评论调查、IBA的"法律界名人录--矿业法律师"等。Michael W. Hunt先生被钱伯斯环球指南和钱伯斯亚太同时录入,被评为世界顶尖矿业法律师。

  他是澳大利亚矿业及石油法律协会(AMPLA)

的创始成员之一,曾任该协会主席。他的作品包括西澳洲矿业法和澳大利亚Halsbury法律的"能源和资源"卷。

  Michael W. Hunt有为政府和非政府客户(国内及国际的)的采矿、钻探和基础设施行业提供咨询的丰富经验。于1983年他对西澳洲的矿业法律进行了一项调查,并于1987年审查了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矿业法律。这两个地区的矿业法律均广泛采纳了他的建议。多年来,他服务于政府的采矿行业联络协会,该协会定期地对西澳洲采矿行业的情况进行审查并评估在法律和实践中的修改需要。

  在30多年以来,他是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上市的初级钻探/采矿公司[包括Geographe Resources Ltd (Chalice金矿)、Resource Generation Ltd(南美洲的煤矿)、Red Back

Mining(加纳和毛里塔尼亚的金矿)和Azimuth Resources Ltd(现在与Troy Resources Ltd合并了) ]的董事。

 

  唐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与联邦法院律师、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律师,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属材料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工程与系统工程专业硕士学位、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唐林律师曾任澳Corrs Chambers Westgarth 律师行商法律师、美国Electronic

Data Systems 公司专职律师。现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海外委员。分别于2005与2011年获外国专家局颁发外国专家证,并多次应邀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深圳大学、长江商学院举办专题讲座。1999年唐林律师创办了澳大利亚首家大陆留学生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唐林律师行。2003年经中国司法部批准,设立唐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2012 年唐林律师行经澳大利亚移民部授权认证获得了给澳洲注册移民代理提供专业培训的资格。

  唐林律师具有丰富的国际矿业法尽职调查和并购法务经验,曾代理过多家包括财富五百强公司在内的大型跨国公司,并就多个数十亿美元矿业仲裁项目提供过法律服务。为满足中国企业对国际法律服务的强烈需求,唐林律师行从2015年开始翻译澳洲矿业法的"圣经"-- 《西澳矿业法》,并于2017年定稿。唐林律师诚挚希望中资企业可通过本书,了解澳洲矿业法规则、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对于澳洲矿业的并购和运作,让本书成为中资企业进入澳洲矿业的敲门砖。

 
【目录】
第一章引言

1.1澳大利亚的矿业法律的历史

1.2西澳州的矿业法律的历史

1.2.1历史背景

1.2.2“旧法案”——《1904年矿业法》

1.2.3调查委员会(1971)

1.2.4“新法案”——《1978年矿业法》

1.2.5对新矿业法的修改

1.2.6调查委员会(1983)

1.2.7对《矿业法》的进一步修改

1.3司法和宪法相关问题

1.4法案中的初步事项

1.4.1法案的名称

1.4.2法案的生效

1.4.3其他法律的废除和修改

1.4.4过渡性条款

1.4.5对旧法案的引述

1.5被批准的协议(也称州协议、协议法案或者政府协议)

1.5.1被批准的协议的适用情况

1.5.2被批准协议的法律效果

1.5.3被批准的协议的内容

1.5.4被批准的协议和《矿业法》之间的相互作用

1.5.5近期有关被批准的协议的不利趋势

1.5.6被批准的协议的缺点和优点

1.6矿的解释

1.6.1普通法下的解释

1.6.2法律解释

1.6.3其他法律

1.6.4“采石场”(quarry)的含义

1.7“矿物”的解释

1.7.1普通法含义

1.7.2法律上的定义

1.8矿物的所有权

1.8.1由土地所有权引起的假设

1.8.2王室金属

1.8.3私人矿物所有权的法定废除

1.8.4影响矿物的在他人土地上的开采权

1.9采矿权的类型

1.10地方政府

第二章行政机构、矿业领域和沃登(Wardens)

2.1行政机构

2.2矿业领域

2.3Wardens

第三章可被用于钻探和开采的土地

3.1土地的分类

3.2王室土地

3.2.1王室土地的定义

3.2.2所有的王室土地均可用于钻探和开采

3.2.3豁免王室土地的权力

3.2.4在豁免土地上授予采矿权

3.2.5采矿权利和勘查许可

3.2.6某些王室土地的保护

3.2.7恢复土地的权力

3.3保护区和联邦土地

3.3.1保护区和联邦土地的分类——保护区和联邦土地可被用于开采

3.3.2国家公园、西南方的“A”级保护区、“A”级自然、动物或植物保护区

3.3.3其他土地管理法案中的保护区

3.3.4州的森林和木材保护区

3.3.5水保护区、原住民保护区和其他保护区

3.3.6前滩、海床、可航水域和城址保护区

3.3.7联邦土地

3.3.8海洋公园、海洋保护区和海洋管理区

3.3.9在保护区进行采矿的条款和条件

3.3.10在城址内的采矿权的放弃

3.4私人土地

3.4.1“私人土地”的含义

3.4.2私人土地可被用于开采

3.4.3进入的许可

3.4.4通知利益相关方私人土地上的矿权申请

3.4.5部分位于私人土地上的矿权

3.4.6所有人和占有人的同意

3.4.7私人土地上的地下权利

3.4.8私人土地上的采矿和附属权益

3.4.9在私人土地上采矿前需要就补偿达成一致

3.4.10将“拥有矿物”的土地纳入《矿业法》

3.5原住民地权土地

第四章勘查许可证

4.1勘查许可证赋予的权利

4.2勘查许可证的大小和形状

4.3勘查许可证的期限

4.3.1初始期限

4.3.2期限的延长

4.3.3保留状态

4.4没有进一步的钻探权利

4.5勘查许可证的条件

4.5.1标准条件

4.5.2环境条件 

4.5.3费用条件

4.5.4报告

4.5.5地质样品

4.6勘查许可证的转让

4.7勘查许可证的申请

4.7.1划定界线

4.7.2申请的表格

4.7.3提交申请

4.7.4股权

4.7.5申请的送达

4.7.6申请的公布

4.7.7张贴申请的副本

4.7.8担保

4.7.9合规誓词

4.7.10进一步的信息

4.7.11仅就土地的某部分进行申请

4.7.12许可证不能包含现存的采矿权

4.7.13申请人的身份

4.8有关地表权利的申请

4.9异议

4.10勘查许可证的授予

4.10.1沃登(Warden)的角色

4.10.2矿业登记处能授予许可证

4.10.3可以就申请的某部分进行授予

4.10.4无须测量

4.10.5Warden可以要求提供报告

4.10.6许可证文书

4.11申请的优先性

4.12申诉

4.13授予租约的优先性

4.14特别勘查许可证

4.15申请人的状态

第五章钻探许可证

5.1钻探许可证赋予的权利

5.2钻探许可证的期限

5.2.1初始期限

5.2.2期限的延长

5.2.3保留状态

5.2.4没有进一步的钻探权利

5.3方格区、方块和澳大利亚测地基准点

5.4钻探许可证的面积和形状

5.5强制性放弃

5.6钻探许可证的条件

5.6.1标准条件

5.6.2环境条件 

5.6.3费用条件

5.6.4未能遵守条件

5.6.5报告条件

5.6.6地质样本

5.7钻探许可证的转让

5.8钻探许可证的申请

5.8.1无须划定界线

5.8.2申请的形式

5.8.3提交申请

5.8.4申请的土地的位置

5.8.5股份

5.8.6申请的送达

5.8.7申请的公告

5.8.8担保

5.8.9合规誓词

5.8.10进一步的信息

5.8.11对于地表权利的申请

5.9申请的优先权

5.10申请的决定

5.11部长授予钻探许可证

5.12限制地区

5.13特别勘查许可证

5.14授予采矿租约的优先权

5.15采矿租约的合并

5.16钻探许可证的申请人的状态

第六章保留许可证

6.1保留许可证赋予的权利

6.2保留许可证涵盖的土地大小和形状

6.3保留许可证的期限

6.4保留许可证的条件

6.5保留许可证的申请

6.6担保

6.7申请的决定

6.8部长的授予

6.9授予采矿租约的优先权

6.10提供不申请采矿租约的理由

第七章采矿租约

7.1采矿租约赋予的权利

7.2采矿租约的有效期

7.3采矿租约的尺寸和形状

7.4采矿租约的条件

7.4.1标准条件

7.4.2费用条件

7.4.3报告条件

7.4.4环境条件 

7.4.5条件的违反

7.4.6担保

7.4.7地质样本

7.4.8经营所要求的采矿方案

7.4.9畜牧租约上的条件

7.4.10矿山关闭计划的审查

7.5采矿租约的转让

7.6采矿租约的申请

7.6.1采矿租约的划定边界

7.6.2申请的表格

7.6.3提交申请

7.6.4股权

7.6.5申请的送达

7.6.6申请的公告

7.6.7张贴申请的副本

7.6.8合规宣誓书

7.6.9进一步的信息

7.6.10只就部分土地进行申请

7.7关于地表权利的申请

7.8不允许多个采矿租约

7.9申请的优先次序

7.10Warden的听审

7.11测量

7.12部长对租约的授予

7.13勘查许可证或钻探许可证的转换

7.14采矿作业

7.15特别勘查许可证

7.16申请人的状态

第八章一般目的租约

第九章杂项许可证

9.1权利的二元性

9.2申请杂项许可证的优缺点

9.3杂项许可证的类型

9.4水许可证

9.5申请杂项许可证

9.6申请的送达

9.7对申请的异议

9.8杂项许可证的授予

9.9杂项许可证的条件

9.10上诉

第十章采矿权:放弃、费用条件、豁免和没收

10.1采矿权的放弃

10.1.1放弃

10.1.2部分放弃

10.1.3放弃的效果

10.1.4抵押权人对放弃的同意

10.2费用和豁免

10.2.1费用条件

10.2.2豁免费用条件

10.3没收

10.3.1勘查许可证或者杂项许可证的没收

10.3.2部长对钻探许可证或者保留许可证的没收

10.3.3部长对采矿租约或者一般目的租约的没收

10.3.4取消没收和恢复的申请

10.3.5由于违反了费用条件而导致非部长对钻探许可证或采矿租约的没收

10.3.6基于其他违反行为的非部长的没收起诉

10.3.7非部长没收申请的程序 

10.3.8在提交没收申请后被缩减的费用

10.3.9部长没收的程序

10.3.10企图逃避没收申请

第十一章与采矿权有关的一般条款

11.1划定界线

11.1.1进入土地来划定界线的权利

11.1.2划定界线的要求

11.1.3划定界线的方式

11.1.4遵守划定界线的要求的必要性

11.1.5有缺陷的划定界线通过授予而被修正

11.1.6划定现存的采矿权的界线

11.1.7在划定界线时土地必须是可被开采的

11.1.8划定被测量的土地的界线

11.1.9在私人土地上划定界线

11.1.10剩余的土地可以被其他人申请

11.1.11未能申请授予划定界线的土地

11.2采矿权的形状

11.3测量

11.3.1为了测量进入的权利

11.3.2测量的要求

11.3.3测量的行为

11.4与矿权申请人有关的问题

11.5申请的撤销

11.6租金的退还

11.7对采矿权的申请的异议

11.8边界标志的维护和辨认

11.9信息的发布

11.10费用

11.11在受到测量约束下的授予

11.12有关标志的违法行为

11.13被水覆盖的区域

11.14租金

11.15季度生产报告

11.16权利金

11.16.1支付权利金的义务

11.16.2权利金的金额

11.16.3支付权利金的方法

11.16.4权利金的核实

11.16.5权利金的补偿

11.17部长对某些矿物的限制

11.18铁

11.19部长对某些申请的拒绝

11.20王室对砂子等的保留

11.21矿权到期后土地的恢复

11.22采矿工厂和遗留在土地上的尾矿

11.23政府测量

11.24采矿不得阻碍公共通行等

11.25对污染的控制

11.26得体和环境卫生

11.27移除栅栏和木料

11.28部门官员不得使用信息

11.29错误的通知

11.30矿权持有人的责任的持续

11.31矿物钻探报告

11.32费用的核查

11.33进行作业的授权

11.34采矿权的法律性质

11.34.1之前对该问题的考虑

11.34.2采矿权并不创设土地上的利益

第十二章优先权、登记、交易和文件编制

12.1有关采矿权申请的优先权

12.2影响矿权的文件的登记

12.2.1登记的目的和效果

12.2.2文书的登记

12.2.3临时性的提交

12.3在采矿权上的法律和衡平法上的利益

12.4部长对交易的同意

12.5采矿权的转让

12.6采矿权的抵押或者质押

12.7采矿权的登记

12.8对登记的修改

12.9权利的不可废除性

12.10竞争性的利益之间的优先次序

12.11丢失的文件的替换

12.12授权书

12.13死亡、破产或清算时的转移

12.14文书上的税收

12.15消费税原则 

12.15.1消费税概述

12.15.2消费税合资企业

12.15.3购买和转让(farm-ins and farm-outs)

12.15.4钻探经营

12.15.5贵金属

12.15.6出口

12.15.7住宿和机票

12.15.8权利金

12.15.9持续经营企业的出售

12.16城镇规划方案

12.17文件的送达

12.18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

12.18.1提交中止诉讼的申请的权利

12.18.2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的类型

12.18.3提交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

12.18.4连续的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

12.18.5对转换后的矿权提起的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

12.18.6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的效力

12.18.7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的期限

12.19时间的延长

12.19.1根据法案的时间的延长

12.19.2根据条例的时间的延长

12.19.3条例规定的与时间的延长有关的问题

第十三章补偿和担保

13.1补偿

13.1.1获得补偿的权利

13.1.2不能就矿物支付补偿

13.1.3补偿的框架

13.1.4租赁的土地

13.1.5补偿的协议或者补偿的确定

13.1.6在决定补偿时应考虑的因素

13.1.7对补偿协议提交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

13.1.8对原住民地权持有人的补偿责任

13.2担保

13.2.1提交担保

13.2.2担保的执行

13.2.3担保的解除

第十四章第四部分(Part Ⅳ) 程序和矿业法院

14.1Warden的行政性职能:第四部分(Part Ⅳ)程序

14.1.1程序

14.1.2申请和异议

14.1.3听审

14.1.4文件的披露

14.1.5临时性的命令

14.1.6修改

14.1.7证据

14.1.8同意令、承认、和解和撤销

14.1.9联合诉讼

14.1.10送达

14.1.11不履行的决定

14.1.12在没收申请中的费用

14.1.13在申请和异议中的费用

14.1.14在中间申请中的费用

14.1.15费用的担保

14.1.16代表

14.1.17实务指引

14.1.18对法律问题的案件陈述

14.1.19判决的副本

14.1.20对于第四部分(Part Ⅳ)程序的违反

14.1.21不遵守Warden的命令

14.1.22通过宣告式命令(declaratory order)对Warden的判决的审查

14.1.23通过特许令对Warden判决的审查

14.1.24通过特许令对部长的决定的审查

14.2矿业法院的司法性职能

14.2.1行政性和司法性职能之间的区别

14.2.2矿业法院的管辖权

14.2.3矿业法院的权力

14.2.4禁令

14.2.5矿业法院的实务及程序

14.2.6费用

14.2.7对Warden的命令的违背

14.2.8未成年人能够被起诉

14.2.9就法律问题陈述的案件

14.2.10对矿业法院的判决的上诉

第十五章杂项规定

15.1非法的采矿

15.2航空拍摄

15.3与石油许可证持有者的纠纷

15.4其他违法行为

15.5一般罚款

15.6起诉

15.7民事救济

15.8部长和官员的豁免

15.9证据的条款

15.10警察协助Warden

15.11条例

15.12法案的审查

第十六章离岸采矿

16.1简述

16.1.1法律和历史背景

16.1.2管理局的责任

16.1.3法律统一和条款引述

16.1.4离岸权利的种类

16.1.5权利申请的可行性

16.2权利及权利的附加条件

16.2.1钻探许可证

16.2.2保留许可证

16.2.3采矿许可证

16.2.4工作许可证

16.2.5特殊目的许可证

16.3申请和授予权利

16.3.1钻探许可证

16.3.2保留许可证

16.3.3采矿许可证

16.3.4工作许可证

16.3.5特殊目的许可证

16.4权利的期限和续期

16.4.1钻探许可证

16.4.2保留许可证

16.4.3采矿许可证

16.4.4工作许可证

16.4.5特殊目的许可证

16.5权利的放弃和撤销

16.5.1放弃

16.5.2撤销

16.6权利的登记和交易

16.6.1登记

16.6.2交易和转让

16.7例外和过渡性条款

16.7.1现存的、完全在沿海水域之内的、基于《矿业法》的矿权

16.7.2现存的、部分在陆地上和部分在沿海水域内的、基于《矿业法》的矿权

第十七章铀的开采

17.1综述

17.2铀的所有权

17.3钻探和开采权利

17.4有关铀的钻探和开采的政府政策

17.5发现铀——报告要求

17.6铀开采的管理制度

17.6.1铀的开采

17.6.2铀的运输

17.6.3铀废物

17.6.4铀浓缩

17.6.5铀的出口

第十八章影响矿物钻探和生产的原住民地权和土著遗产法律

18.1介绍

18.2授予采矿权的有效性

18.2.1过去的行为的有效性

18.2.2中间期行为的有效性

18.3采矿权的申请

18.3.1将来的行为

18.3.2协商程序的权利

18.3.3快速程序

18.3.4基础设施

18.3.5土著土地使用协议

18.3.6登记

18.3.7替代性的州程序

18.4补偿

18.4.1《原住民地权法》下的补偿请求

18.4.2根据协商程序权决定补偿

18.4.3补偿协议

18.5协商原住民地权协议

18.5.1NTA不可行但鼓励达成协议

18.5.2考虑优先次序

18.5.3查询使用权和原住民地权主张

18.5.4开始NTA程序

18.5.5考虑补偿

18.5.6谈判的进行

18.5.7谈判框架协议

18.6土著遗产

18.6.1土著遗产和原住民地权

18.6.2土著遗产法律

18.6.3现场调查

第十九章环境保护

19.1介绍

19.2联邦法律

19.3西澳州法律

19.3.1《环境保护法》

19.3.2《1978年矿业法》

19.4采矿复垦基金

19.4.1介绍

19.4.2采矿复垦基金

19.4.3采矿复垦顾问小组

19.4.4税款

19.4.5税款的评估

19.5环境监测

19.5.1立法权力

19.5.2进入和监测

19.5.3修改采矿作业的指令

19.5.4停止工作命令

第二十章矿山安全

20.1概述

20.2MSI法案的广泛作用

20.3管理

20.4监测

20.5在MSI法案下的义务

20.5.1雇主的义务

20.5.2雇员的义务

20.5.3主要雇主和矿山经理的义务

20.5.4工厂设计人、制造商、进口商、供应商的义务

20.5.5公司的董事和职员的责任

20.6矿山的管理

法律术语缩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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