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十年 妓女請領許可執照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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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
八品
仅1件
制作者長春市政府
年代民国10年 (1921)
尺寸38 × 29 cm
上书时间2024-11-16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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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仅供参考,以实物为准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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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妓院分四等、(一等:清吟小班、二等:茶室、三等:下處、四等:窑子)大陸民俗作家沈家和書中記載、解放前北平(一等妓院、嫖客1次要付12元大洋、妓院老板、老鴇各分5元大洋、娘姨、伙計各分1元大洋共12元、那妓女只能從老板5元大洋裏再分得5角)(三等妓院、每次接客10萬法幣、老板抽9萬法幣、妓女才拿1萬法幣、三等妓女每月要交稅錢10萬法幣、檢驗費25萬法幣)協和醫院統計這些苦命女人壽命平均30歲(嚴重衛生問題都有性病和婦女病)、當時大多是貧窮賣身為娼悲慘過日、像電影、小説中有些苦命女子存錢為自已贖身那是不可能、當時警察局是妓院主管機關、但妓院老板跟警察局關係很好、如有苦命女子敢向警察局申訴委屈、妓院馬上得知苦命女子換來毒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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