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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私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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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楷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88931

出版时间2017-11

版次1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纸张胶版纸

页数972页

字数672千字

定价98元

货号SC:9787301288931

上书时间2024-12-04

文源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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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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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著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主编推荐:
    每个周末,教授与研究生们,汇聚一堂,共商学术。这个刑法的私塾,十多年来,人来人往,风雨不歇。这个私塾里讨论的一切,这个魅力无穷的刑法世界,今日呈现!
精彩内容:
2014年出版《刑法的私塾》时,内心确实忐忑不安。因为缺乏预测可能性,不知道这类出版物会不会遭人唾弃。人生总会经历林林总总的意外!或许是由于阅读起来比较轻松,甚至有置身讨论的感觉,许多读者没有对《刑法的私塾》嗤之以鼻。有鉴于此,我毫不犹豫地将近几年的周末讨论整理出来,出版《刑法的私塾》(之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对本书充满了信心,因为我不知道读者是否已经厌倦了这类出版物。2014年之后,我依然和学生们一起在周末讨论各种案例。第一本《刑法的私塾》是由参加讨论的学生将录音转换为文字,再经过丁慧敏博士精心整理,最后由我删改定稿的。与此不同的是,《刑法的私塾》(之二)的录音由相关公司的速记人员转换为文字,然后由我直接整理。速记人员记录了讨论过程中的字字句句和点点滴滴,我在记录稿上经常看到的文字是:“最后再讨论一个案件,这个案例讨论完了大家去吃饭。”“老师请客吗?”此外,有时虽然认识速记人员记录下来的每一个文字,却不知道这些文字是什么意思,因而不得不删除许多内容。但可以肯定的是,整理出来的文稿尽优选可能与当时的讨论内容相同,并非由我重新改写。《刑法的私塾》(之二)的内容按教科书的体系安排,而没有按讨论时间安排。案例之外的纯理论性的讨论,没有纳入本书。本书的案例不同于第一本《刑法的私塾》中的案例,本书中的每个案例按照其中的主要焦点问题置于相应标题或罪名之下。但是,在此罪名下讨论的案件未必构成此罪。例如,在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标题下讨论的案件,很可能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盗窃罪标题下讨论的案件,很可能不构成犯罪;如此等等。与以往一样,每次讨论时一般是我描述案情、提出问题,然后就案例的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其间也会有学生提出需要讨论的案例)。案例并没有提前告诉参加讨论的学生,我本人有时也不知道会讨论什么案例。任何人的发言都没有事先准备,大家想说就说、想讲就讲,说得无拘无束,讲得无边无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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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张明楷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个周末都会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即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    《刑法的私塾(之二)(套装共2册)》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    本书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一部《刑法的私塾》收录的是2010年-2013年的案例,《刑法的私塾》(之二)收录的是2013年下半年-2016年底的新案例,包括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出现的新案例。
摘要:
    案例一被告人甲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到一个丁字路口时闯黄灯,超速直行。此时,被害人乙驾驶一辆电动车在路口的另外一个方向闯红灯,并且逆向行驶,甲的汽车撞了乙,导致乙重伤。交警部门的责任鉴定意见是,甲无证驾驶闯黄灯且超速,负事故主要责任;乙闯红灯逆行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明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致一人重伤时负主要责任,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就要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这个案件的被告人成立交通肇事罪吗?学生:这个案件其实跟无证驾驶没什么关系。学生:交通责任事故认定都会把无证驾驶认定为主要责任。张明楷:就算是这样的话,前面的交警将无证驾驶作为认定负主要责任的根据,后面的司法机关又把无证驾驶事实拿出来再评价一次?学生:实际上评价两次,牵涉到重复评价的问题。张明楷:是重复评价的问题还是别的问题?还是说既有重复评价也有其他问题?如果说,司法解释的意思是,在负主要责任的情形中,有其中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就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就不是重复评价的问题。我觉得关键问题是,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与我们刑法上的责任认定应当是两回事,但是我们的法官、检察官都总是只看交警的责任认定,接近按交警的责任认定处理刑事责任,这是问题所在。实际上,民事诉讼已经不是接近按交警的责任认定处理民事案件了。我在一个地方讲座时讲到这个问题,负责民事案件的法院领导对我说:“我们在处理民事赔偿时都不按照交警说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来决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数额多少,怎么刑事案件的处理还在按交警的责任认定处理?”学生:交警认定责任也是非常简单的。张明楷:交警首先是看行为人违章的数量,其次看谁逃跑。所谓违章的数量,就是指行为人违反了交通法规中的几项规定。我以前写过一篇文章讲到一个案例:行为人开卡车停在路边去上厕所,一辆奥迪车追尾,奥迪司机当场死亡。行为人回来一看,后面车里的人死了,然后就跑。中途打个报警电话说,我看见什么地方发生了一起事故。结果,交警认定行为人负全责,理由是他肇事后逃逸。法院还判了行为人交通肇事罪。可是,逃逸在被害人死亡之后发生的,怎么可能因为行为人逃逸而负主要责任呢?所以,在这种场合,交警的责任认定与刑法上的责任认定,接近是两回事。学生:但是,我们的检察官、法官都不再进行责任认定。张明楷:我刚才说了,交警的责任认定,并不考虑结果应当归属于谁的行为的问题,而是看行为人与被害人违章的数量。但是,不能说谁违章的数量多,结果就要归属于谁。在刑法上,首先要考虑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问题。如果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即使行为人违章的数量再多,也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只有存在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时,才能进一步讨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章,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学生:我想问的是,如果在实践中审理这种案件,不依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处理,该怎么样来划分认定责任呢?张明楷:你们从刑法上判断一下我们讨论的这个案件,被告人甲要负主要责任吗?能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学生:闯黄灯与无证驾驶,与事故的发生没有什么关系吧。与被害人闯红灯、逆行相比,被告人闯黄灯、超速所起的作用显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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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堂  构成要件第二堂  违法性第三堂  有责性第四堂  故意犯罪形态第五堂  共犯第六堂  罪数第七堂  刑罚论第八堂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九堂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十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十一堂  侵犯财产罪第十二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三堂  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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