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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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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青林编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25820

出版时间2022-04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508页

字数489千字

定价128元

货号SC:9787521625820

上书时间2024-11-29

文源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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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民商法学硕士,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年。唐青林律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唐青林律师是学者型律师,曾经在《法学研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论文;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了十余本法律实务著作。
内容简介:
企业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如何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竞业禁止?

针对上述问题,本书全面梳理了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根据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新司法实践,采取以案例说法的形式深入浅出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让需要保护商业秘密的企业以及可能被指控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能够快速了解我国在该领域的相关裁判规则,旨在帮助公司保护商业秘密,使企业长期、稳健、高效的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目录:
民事篇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程序问题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管辖问题

001员工将合法持有的商业秘密带至其他公司非法披露、使用的,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因侵害商业秘密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侵权产品的使用地、销售地不应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

四、商业秘密案件一般实行集中管辖,立案之前应检索各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

五、商业秘密案件多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分布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其中某个法院起诉

六、仲裁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系侵权之诉,应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

002自然人能否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格被告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知悉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即可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被告,无论其是否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若某个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确认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无须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三、受委托为他人从事非经营活动,且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律师等主体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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