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典型判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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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守君
出版社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4372811
出版时间2019-11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B5
纸张胶版纸
页数252页
字数243千字
定价49.8元
货号SC:9787564372811
上书时间2024-09-18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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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守君,男,1969年9月出生,党校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职称。乐山市首批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原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命题专家库成员,参加2011年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命题,参加2012年、2013年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审题。1993年9月至2014年5月,在犍为县房地产管理所从事房屋登记工作,现专职从事不动产登记研究和咨询。主要荣誉:四川省优秀人民陪审员、乐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无锡产监杯”《物权法》与房地产权属管理知识竞赛二等奖、乐山市房地产管理优选个人。主要研究兴趣:民法物权,不动产登记。出版专著《房屋登记中的民法原理与实务》《房屋登记收件实务》。有100余篇有关不动产(房屋)登记的论文、案例剖析文章发表在《中国不动产》《中国房地产》《房地产权产籍》《四川房地产》等专业期刊上。
内容简介: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以行政程序为核心的具体实务工作。本书作为“刘守君不动产登记实务系列丛书”之一,作者对人民法院生效的50个典型判例作解析,每个判例解析的结构为案件名称、人民法院确认的事实、人民法院的认为、裁判结论、解析。直接让读者明白看到的是什么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确认的案件的基本事实、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理由和依据、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裁判结果、笔者站在不动产登记实务的角度对案件的解析,为不动产登记实务提供参考、借鉴。
目录:
判例1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
一、案件名称
二、人民法院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人民法院的认为
四、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2因房屋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一、案件名称
二、人民法院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人民法院的认为
四、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3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交其有效的身份证明
一、案件名称
二、人民法院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人民法院的认为
四、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4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时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案件名称
二、人民法院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人民法院的认为
四、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5登记机构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一、案件名称
二、人民法院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人民法院的认为
四、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6登记机构是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还是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
一、案件名称
二、人民法院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人民法院的认为
四、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7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已经
受理其登记申请
一、案件名称
二、人民法院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人民法院的认为
四、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8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时,对无效的材料应当作申请材料不齐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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