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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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一飞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ISBN9787811348736
出版时间2010-12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纸张胶版纸
页数375页
字数560千字
定价39元
货号SC:9787811348736
上书时间2024-09-18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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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一飞,法学博士、研究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现任职于CIETAC华南分会。主要著作、译作有:《仲裁裁决抗辩的法律与实务》、《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国际货物销售法律与实务》、《信息技术法》等。主编有:《商事仲裁法律报告》、《商事仲裁法库》、《近期新商事仲裁与司法实务专题案例》、《商事仲裁评论》等。
内容简介:
《担保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的目的是为从事诉讼和仲裁实践的法官、仲裁员、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提供一本专业务实的参考用书,为学习担保法的广大学子们、涉及担保法律的商业界和法律人士提供一本全面的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指导用书。
《担保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内容包括了理论、案例和资料,通过法理分析与案例分析,参考了各类著述,将相关理论、观点与我国诉讼、仲裁实践相结合,对担保法律制度在实务中最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作了专门的研究。
摘要:
(二)担保的特点
根据民法理论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具有如下特征:
1.相对从属性
担保是为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特别法律手段。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担保关系与主债权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设定担保关系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债权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够顺利实现,因此担保关系对主债权关系具有从属性特征,即担保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此皆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担保的从属性是担保的首要特征,但担保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主合同的约束而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首先,被担保的主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担保无效。《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如果当事人有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特殊约定,担保人仍然应当对债务人承担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担保。其次,担保的相对独立还表现在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并不必然产生担保合同内容的相应变更。《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另外,担保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与主合同并不存在对应关系。在优选额保证和优选额抵押中,所担保的主合同是在优选债权限额内不特定数量的合同,担保合同往往先于被担保的主合同成立。关于担保的从属性将在专题二详细介绍。
……
目录:
主题案例索引表
专题一 担保合同及其效力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担保合同的判断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第四节 担保合同失效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节 担保人的资格
专题二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和独立担保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担保合同效力上的从属性
第三节 担保合同消灭上的从属性
第四节 管辖权上的从属性
第五节 独立担保的效力
专题三 人保和物保并存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人的责任次序及范围
第三节 保证人对物保责任范围的放弃
第四节 同一担保人同时提供人保和物保的处理
专题四 保证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第三节 因欺诈而无效的保证合同
第四节 对贷新还旧借款协议提供保证的效力
第五节 优选额保证的认定
专题五 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增加保证人的认定
第三节 政府作为保证人的资格
第四节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资格
第五节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
专题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保证方式的判断
第三节 明确约定
第四节 连带责任保证与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专题七 保证期间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无约定时保证期间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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