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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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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瞿同祖

出版社新星出版社

ISBN9787513347563

出版时间2022-03

版次1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356页

字数335千字

定价78元

货号SC:9787513347563

上书时间2024-09-17

文源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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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瞿同祖(1910—2008)有名社会学家、法学家、历史学家。1939年执教云南大学。1944年执教西南联合大学,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其间撰写出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962年转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任副教授,讲中国通史。1965年回国,待业数年后发回原籍,任省文史馆员。1976年调入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著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汉代社会结构》(Han Social Structure)等,与夫人赵曾玖女士合译《艾登回忆录》。
主编推荐:
了解清代地方政府的运作和基层治理逻辑,认识清帝国结构性集体腐败的根源;瞿同祖先生于学术巅峰时期写就的经典之作,六十年常读常新,至今无人超越
内容简介:
    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瞿同祖先生于学术巅峰时期写就的经典之作。
    从人的角度,了解清代州县政府的运作和基层治理逻辑。
    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首版,至今仍是一个绕不开的起点一座未被逾越的高峰。
    深入浅出,简明易懂,即便是无学术背景的普通读者也能阅读无碍。
    第三次全面修订译本,精益求精,忠于原作。
    天高皇帝远,皇权不下县?
    本书描述、分析和诠释了清代州县级地方政府的结构与运作。作者以极简洁的文字,介绍了州县官和他的四个辅助群体,即书吏、衙役、长随、幕友的职能、地位、收入、贪赃形式和纪律控制等,强调了清代地方政府实际上是以州县官为中心的“一人政府”。此外还重点讨论了士绅阶层在地方行政中的角色。
摘要:
        在本书开头,我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清代中国地方政府是高度集权的。中国的体制,由中央政府委任并控制的官员管理的各级政府(省以下直至州县) 组成;它与从前法国的体制——地方长官直接对中央负责——相类似。但是,中国没有与法兰西各公社相当的地方自治。在市镇和乡村也没有自己的政府或地方议会,无论是名义上的还是实质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地方政府比起法国集权程度更高。
    州县官处于高级官员监管之下,无权作出重大决策。除了某些日常性事务如审理辖区内轻微民刑案件等以外,行政方面,州县官事无巨细都要向其上级官员汇报并取得同意才能处理。这种情形,使得顾炎武得出了“今日之尤无权者莫过于守令”的结论。1
    清代地方政府的行政受一部行政法典支配。该法典非常详密,格外追求一致、合理、准确、服从和集权。但是,相反地,这些法规也带来了操作困难且效率低下的问题。首先,条文过于严苛、僵化,不允许州县官有个人判断或主动性。2其次,该法典没有为地方性差异留下变通余地,从而妨碍了州县官根据本地任何特殊情况调整行政方法。
    人们常常谈到,服从是所有官员普遍遵守的价值标准,而且服从本身常常变成终极目标。3任何地方的官员都受同一套奖惩制度约束,这套奖惩规则本身造就了官员谨小慎微的态度和过分关注服从。在中国,这种现象发展到了很好,行政规章过于繁杂;稍有违反,必然招致惩罚。更有甚者,我们可以回忆前文所述,若触犯某些法规,中国的官员不仅会受贬官、革职的惩罚,还可能遭受肉体刑罚。这意味着,中国更容易对官员施加更为严厉的惩罚,远比那些把行政过错之处分与刑事犯罪之刑罚区分开来的国家对官吏更为严苛。在这一情形下,绝大多数官员当然最关心的是如何逃避惩罚。4 对州县官而言,这一点显得更为突出,因为他们要依靠幕友的帮助来处理地方行政。幕友是州县官私人聘用的,他当然感到有责任避免任何危害雇主官宦生涯的事情发生。他们的指导方针显然是:最稳妥的做法,就是严格照章办事。
    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许多法律法规并未真正实施,或多或少流于形式。这一问题几乎在行政的各个方面都显露出来。举例而言,关于书吏、衙役的服务期限问题及关于衙门陋规问题的法条就是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官员及其僚属可以随心所欲。如果规范某些程序的正式法规无法操作时,他们就不得不遵循成规。对成规的任何改动都可能遭到人们的反对。因此,全体衙门职员都渐渐形成了一套自己乐意且当地百姓也接受的行为规矩。
    地方财政也是高度集权的,至少理论上如此。地方政府的官吏,从省直到州县,在按中央确定税额去征收、转运赋税方面,只是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而已。除了1833年开征的地方转运税(厘金)以外,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征收任何税目。因此地方政府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甚至其本身的办公预算也全由中央政府决定。集中掌控的赋税收入,除了像官员的常俸、衙役的薪金和祭祀费用等有限的项目以外,没有任何份额留作地方政府开销。也不允许地方政府在任何全国性税种上加收一文钱以满足地方需要。其结果是,地方政府得不到满足地方行政开销的
...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州县政府
  第一节  作为最小行政单元的州县
  第二节  各级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
  第三节  州县政府的组织
第二章  州县官
  第一节  州县官的角色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三节  州县官的收入与地方财政
  第四节  晋升、降级与免职
  第五节  考绩
第三章  书吏
  第一节  组织
  第二节  职能
  第三节  录用、服务期限及升迁
  第四节  经济待遇
  第五节  贪赃形式
  第六节  纪律控制
第四章  衙役
  第一节  组织
  第二节  职能
  第三节  地位、征募及服务期限
  第四节  经济待遇
  第五节  贪赃形式
  第六节  纪律控制
第五章  长随
  第一节  长随的种类
  第二节  职能
  第三节  地位和招募
  第四节  经济待遇
  第五节  贪赃形式
  第六节  纪律控制
第六章  幕友
  第一节  对行政专家的需求
  第二节  幕友的种类及其职能
  第三节  地位和招募
  第四节  服务期限
  第五节  经济待遇
  第六节  监管控制
第七章  司法
  第一节  州县官的司法权
  第二节  民事案件
  第三节  刑事案件
  第四节  审理和判决
  第五节  错判之惩罚
第八章  征税
  第一节  地丁银
  第二节  漕粮
  第三节  杂税
  第四节  盐税
  第五节  茶税
第九章  其他行政
  第一节  户口编审
  第二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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