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清律例集解卷36.37(刑律)断狱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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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集解卷36.37(刑律)断狱上下

400 七五品

仅1件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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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祥

出版人不祥

年代顺治三年 (丙戌1646)

纸张白纸

刻印方式木刻

装帧线装

尺寸25 × 16 × 3 cm

册数1册

上书时间2017-12-19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七五品
上卷前缺目录,前几页有轻微蛀痕。封面封底后加。
商品描述
古籍善本。《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乾隆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绎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为指导思想,着手制订法典。三年(1646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于律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在中国大陆地区予废止。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废止却是在1972年。1842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划到了英国的殖民版图中。但双方签署的条约中规定,香港法律中对于华人仍按照《大清律例》,这一规定直到1972年以后才完全废止。到这个时候,《大清律例》才真正完全的废止!
   高宗乾隆皇帝即位之初,即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修订者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从新编辑,特别是对律文后所附定例进行详细校订,折衷损益,删除原版律例后的总注,在律例中间增添小注,以补充、阐释律义。《大清律例》的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至此,清朝的基本法典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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