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共和国消法 新修正版 法律单行本 法律出版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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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55560
出版时间2021-05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32
页数32页
字数18千字
定价5元
货号xhwx_1202349608
上书时间2024-11-29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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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第十三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共和国消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消救援机构申请消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负责。“消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消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起十个工作内,根据消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安全评估等消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三)将第五十八条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四)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消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安全评估等消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文件的,由消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目录:
中华共和国令(第八十一号)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中华共和国消法
内容简介:
中华共和国消法分为则、火灾、消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制定该法是为了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该法规定了消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即消工作贯彻为主、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统一、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工作网络。并规定了院的消工作,地方各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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