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法判解研究与适用 法学理论 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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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判解研究与适用 法学理论 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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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00259

出版时间2010-03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32

字数705千字

定价58元

货号xhwx_11520276

上书时间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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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正版特价新书
商品描述
目录:

章  担保
  节  担保与担保法
  第二节  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反担保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担保物权合同的生效与担保物权的设立
  第六节  担保责任的范围
  第七节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行使的
  第八节  担保人的追偿权
  第九节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
  第十节  人保与物保并存的担保责任
  第十一节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第十二节  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和购买权竞合的处理
  第十三节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与处理
  第十四节  诉讼时效的近期新规制

第二章  保证担保
  节  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二节  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第三节  和事业单位提供保证的效力
  第四节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效力
  第五节  保证人的意思表示瑕疵
  第六节  共同保证
  第七节  优选额保证
  第八节  注册资金的保证责任
  第九节  保证方式
  第十节  保证期间
  第十一节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
  第十二节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第十三节  主合同主体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十四节  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十五节  保证人的抗辩权
  第十六节  以贷还贷与保证责任
  第十七节  主债务人破产与保证责任

第三章  抵押担保
  节  抵押权概说
  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节  抵押物
  第四节  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节  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第六节  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
  第七节  再抵押与重复抵押
  第八节  在建工程抵押
  第九节  共有财产抵押
  第十节  绝押合同效力的认定
  第十一节  共同抵押
  第十二节  恶意抵押的认定
  第十三节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分别抵押的效力
  第十四节  所有人抵押权
  第十五节  动产浮动抵押
  第十六节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竞合
  第十七节  抵押物的
  第十八节  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第十九节  抵押权的保全
  第二十节  抵押期间
  第二十一节  抵押权的实行
  第二十二节  优选额抵押权

第四章  质押担保
  节  质押概说
  第二节  质权合同
  第三节  质权的设定
  第四节  质物
  第五节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第六节  动产质权的转质权
  第七节  动产质权的效力
  第八节  动产质权的实行及消灭
  第九节  票据权利质权
  第十节  存单的核押
  第十一节  存单质押
  第十二节  仓单质押
  第十三节  股权质权
  第十四节  知识产权质权
  第十五节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
  第十六节  应收账款质押

第五章  留置担保
  节  留置担保概说
  第二节  留置权的设立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留置权的行使

第六章  担保
  节  的质与种类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
  第三节  罚则的适用

内容简介:

该书是何志法官十余年研担保法的结晶。物权法实施以后,该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颇不一致,诸如区分设定担保物权合同是否生效的判断与是否发生担保物权没定法律效果的判断、担保物权标的物范围的扩大、独立担保合同的适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抵押权行使期间、担保物投行使的条件与方式、浮动抵押的增设等等,都是新的内容。何志法官广泛吸收近期新理论研究成果,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担保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本书的出版,对学术界深入研究担保法律制度具有很重要的参价值;对实务界适用担保法律制度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何志,男,河南省淅川县人,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法官,首批审判业务专家,民事审判工作优选个人。自1991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以来,致力于民商事审判理论和实务研究,笔耕不辍,先后在民商丛、、判解研究、法律适用等各类报刊杂志发表学术140余篇,其中在省级以上获奖15篇。著书20余部,1000余万字。 
代表的法学专著有:担保法判解研究与适用、合同法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合同法与审判实务、物权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侵权责任判解研究与适用、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合同法精要与实务指南。其中,物权法判解研究与适用荣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科研成果奖。 

精彩内容:

三、担保的质担保的质,又称为担保的特征,是指担保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制度的属。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和担保法的内容,担保具有如下质:
1.担保的从属。所谓担保的从属,是指债权担保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的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债的担保不能离开的债权而独立存在。因而从债权方面来说,担保是一种从权利,从债务方面来看,担保是一种从义务。债权担保的从属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指成立上的从属;二是指消灭上的从属;三是指处分上的从属。成立上的从属,是指债权担保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债权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不能脱离开债权债务关系而单独成立。即使是在为将来的范围和内容不十分确定的债权设定的优选额抵押,也不能脱离相应的债权关系。消灭上的从属,是指债权担保因债权的消灭而解除。债权担保的消灭应以债权的消灭为前提,不能在债权尚存在的情形下,自动解除担保关系。处分上的从属是指债权担保的转移必须随同债权一起转移,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移,除非当事人另有特别的约定。
2.担保的财产。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关系,而财产权分物权和债权,因此债权担保的财产可分别表现为债权和物权两个方面。如担保中,保证具有债权,债权人只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能直接支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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