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务与典型案例分析(2017年版)黄学迅|吴和华|何李安|吴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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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学迅|吴和华|何李安|吴启明
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
ISBN9787542953636
出版时间2017-02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0元
货号1037660902675562509
上书时间2024-11-28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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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资产损失作为一项经济业务,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如何,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无论企业核算是否健全,小到损耗,大到固定资产报废,作为企业都一定会涉及,这其中包括现金损失、贷款损失、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损毁和报废、股权投资损失、被盗损失,还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损失,以及各类损耗和买卖亏损。因此资产损失业务无论对于企业高管、财务人员,还是税务人员,都是非常重要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随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一系列文件逐步明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用审批制。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税收管理体制逐步走向完善,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财产损失扣除的管理,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资产损失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备案制固然简化了手续,但是如何准备资产损失备案资料,如何去核查企业资产损失是否正确,对于税企双方都是一大难点,对于企业是巨大的税收风险隐患,对于税务机关是巨大的管理隐患。
从编者历年的工作经验中发现,欠缺证据是最大的风险,由于各类资产损失的不尽相同,加上各类资产的性质不同,财务人员很难全面精通,税务人员很难面面俱到,往往会遗漏某些证据,本书总结了编者历年来的工作经验,突出资料准备的实用性,通过梳理资料来源,力争使财务人员掌握操作实务,使税务人员把握管理规律。同时也针对资产损失的特殊性为企业管理者提供解决思路,从源头防范风险的发生。
虽然编者已竭尽所能,鉴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难免挂一漏万,也希望能借此平台与广大读者进行交流,谢谢读者的指正。
作者简介
黄学迅,在企业所得税界混迹二十年,小有所成。入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司人才库,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培训课件建设与审核专家委员会企业所得税候补委员:参加2006年以来历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设计、修订工作,参与多个总局办法起草工作:2012年作为讲师团主要成员带领湖北省国税局取得全国考试集体第1。
吴和华,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十年,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管理经验,曾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电力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与案例解析》等书籍编写。
何李安,现任职于成宁市国税局,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十多年,入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司人才库,湖北省国税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及高风险事项管理团队成员。
吴启明,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八年,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汇总纳税、企业重组等税收政策有所研究,2012年入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司人才库。
目录
第一章 综述
第一节 资产损失的税法会计定义及差异
第二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演变
第三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流程
第四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特殊事项
第二章 清单申报
第一节 经营性损失
第二节 正常损耗
第三节 正常报废
第四节 金融交易
第三章 货币资产损失
第一节 现金损失
第二节 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
第三节 债务人破产清算所致坏账损失
第四节 债务人死亡、失踪所致坏账损失
第五节 债务人停止营业所致坏账损失
第六节 企业债务重组所致坏账损失
第七节 企业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的债务损失
第八节 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1‰的应收款项产生的坏账损失
第九节 企业因诉讼案件所致坏账损失
第十节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损失
第四章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
第一节 存货(工程物资)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
第二节 存货(工程物资)被盗损失
第三节 存货(工程物资)盘亏损失
第四节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第五节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第六节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第七节 生产性生物资产盗伐、被盗、丢失损失
第八节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
第九节 生产性生物资产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损失
第十节 未能按期赎回的抵押资产损失
第十一节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无形资产损失
第十二节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第五章 投资损失
第一节 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所形成的债权性损失
第二节 债务人死亡、失踪所致坏账损失而无法收回的债权投资产生的损失
第三节 因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债权投资而产生的损失
第四节 因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无法收回债权投资产生的损失
第五节 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受理)无法收回的债权投资而发生的损失
第六节 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驳回)而无法收回债权投资发生的损失
第七节 委托贷款损失
第八节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所形成的股权性损失
第九节 被投资方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所形成的股权性损失
第十节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所形成的股权性损失
第十一节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所形成的股权性损失
第十二节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所形成的股权性损失
第十三节 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逾期1年以上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第十四节 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逾期1年以上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内容摘要
资产损失作为一项经济业务,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如何,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无论企业核算是否健全,小到损耗,大到固定资产报废,作为企业都一定会涉及,这其中包括现金损失、贷款损失、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损毁和报废、股权投资损失、被盗损失,还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损失,以及各类损耗和买卖亏损。因此资产损失业务无论对于企业高管、财务人员,还是税务人员,都是非常重要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随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一系列文件逐步明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用审批制。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税收管理体制逐步走向完善,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财产损失扣除的管理,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资产损失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备案制固然简化了手续,但是如何准备资产损失备案资料,如何去核查企业资产损失是否正确,对于税企双方都是一大难点,对于企业是巨大的税收风险隐患,对于税务机关是巨大的管理隐患。
从编者历年的工作经验中发现,欠缺证据是很大的风险,由于各类资产损失的不尽相同,加上各类资产的性质不同,财务人员很难全面精通,税务人员很难面面俱到,往往会遗漏某些证据,本书总结了编者历年来的工作经验,突出资料准备的实用性,通过梳理资料来源,力争使财务人员掌握操作实务,使税务人员把握管理规律。同时也针对资产损失的特殊性为企业管理者提供解决思路,从源头防范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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