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契约论[法]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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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法]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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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卢梭

出版社台海出版社

ISBN9787516810699

出版时间2016-11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26元

货号1063631285266268169

上书时间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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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前言

前言

 

数年前,我着手撰写一部长篇著作。当时,我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局限性,后来有此感念,便弃之不用。掐指算来,到现在也已经过去很久了。这本篇幅不长的论文,便是取自那部著作的内容。那部旧作可资撷取的各个片段中,我认为本篇的内容是至为重要的,而且也是最为值得呈献给公众的。而其余的部分,我早就弃之如敝履。

 




导语摘要
 让-雅克·卢梭编著的《社会契约论(精)》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它的问世,是时代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它正确回答了历史进程提出的问题:法国命运的航船驶向何方。人类是幸运的,人民是伟大的,在历史发展的紧要关头,总有人指引前进的道路,人民总能及时做出正确的抉择。“在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领域里,存在着三种改革国家政治制度的学说:孟德斯鸠主张立宪君主制,伏尔泰主张开明的君主制,而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

作者简介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代表人物之一,被誉为“现代民主政体之父”。卢梭坚持“自然神论”的哲学观点,强调人性本善;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主张自由平等,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压迫;主张改革教育内容和方法,顺应儿童的本性,让他们的身心自由发展。著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一个孤独漫步者的遐想》等。

 




目录

前?言 / 1

 

卷一

 

本卷主旨 / 004

 

原始社会 / 005

 

最强者的权利 / 009

 

奴隶制 / 011

 

我们常常需要回溯到第一规约 / 017

 

社会契约 / 019

 

主权体 / 022

 

社会状态 / 025

 

财产权 / 027

 


 

卷二

 

主权不可转让 / 033

 

主权不可分割 / 035

 

公共意志是否容易犯错 / 038

 

主权权力的边界 / 040

 

生与死之权利 / 045

 

法律 / 048

 

立法者 / 052

 

人民 / 057

 

人民(续一) / 060

 

人民(续二) / 063

 

各种立法体系 / 066

 

法律的分类 / 069

 

卷三

 

政府通论 / 073

 

政府各种形式中的建制原则 / 079

 

政府的分类 / 083

 

民主制 / 085

 

贵族制 / 088

 

君主制 / 091

 

混合型政府 / 098

 

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所有国家 / 100

 

一个好政府的标记 / 104

 

政府的滥权和它蜕化的趋势 / 106

 

政治体的死亡 / 109

 

如何维系主权权威 / 111

 

如何维系主权权威(续一) / 113

 

如何维系主权权威(续二) / 115

 

代理人或代表 / 117

 

政府的创立不是一纸契约 / 122

 

政府的创立 / 124

 

如何检查政府的篡权行为 / 126

 

卷四

 

公共意志不可摧毁 / 131

 

投票 / 134

 

选举 / 138

 

罗马公民大会 / 141

 

保民官制 / 153

 

独裁制 / 156

 

监察官制 / 160

 

平民的宗教 / 163

 

结论 / 175

 




内容摘要

 《社会契约论》,又译《民约论》,是卢梭重要的政治学著作。卢梭在书中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近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卢梭认为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政府只是人民集合体的代言人,并不拥有主权,一旦政府滥权,人民就有权推翻它。《社会契约论》一问世,即在在欧洲引起巨大震动,成为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卢梭思想的产物,美国的《独立宣言》及宪法亦深受其影响。



主编推荐

有了思想者,才有理想国!

 

《西方百年学术经典: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代表作,书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被称为近代民主政治的奠基之作。

 

在《社会契约论》中康德找到了自己的道德启蒙,即“自由是人所特有的”这一原则。所有狂飙突进时期的德国天才人物,从先驱者莱辛和赫尔德开始,直到歌德和席勒……都是卢梭的崇拜者。

 

 ——罗曼·罗兰

 




精彩内容
 奴隶制既然无人是他同伴的天然权威,并且强力也不产生什么权利,那么我们可以断定:习俗构成了人类所
有法律权威的基础。
格劳秀斯说,如果一个人能够让渡他的自由,把自己变成别人的奴隶,那么为什么整个人类不能做同样的事情,臣服于一位君王?在这段话中,充满了需
要进一步解释的充满歧义的用语,不过,让我们仅限于“让渡”这个词。让渡就是给予或者出售的意思。
一个成了别人奴隶的人不能把他自己给予别人;但是他可以出售自己,至少是为了生存。可是人类又是为了什么要出售自己呢?一位君王并没有为他的臣民提供生存所需,相反君王自己的吃穿用度还要取自他们。拉伯雷说,如果君王一无所有,他也是无法存活的。那么难道臣民是以君王攫取他们的货物为代价出让自己的身体的?我看不出他们能有什么收益。
有人说,至高无上的君主能够确保他的臣民过上国内太平的日子。这是一种恩赐。但是,如果君主的雄心壮志强加在臣民头上的只是连绵的战争,他的贪欲总是如此地难以填满,或者手下群臣令人恼怒的行为对臣民的压迫程度比臣民间产生的纷争更为激烈,那么臣民又会得到些什么呢?又假设臣民享受的这种所谓太平正是他们的苦难之一,那么他们又能获得些什么?太平也能在地牢中找到,但那是否足以使地牢成为臣民向往的居住之所?在赛克洛普斯居住的洞穴中,囚禁在那儿的希腊人等待被杀戮的命运时也是过着十分太平的日子的。
谈论一个人会无端地出让自己等于在谈论一件极
其荒谬的和难以置信的事情。仅仅从说话者做此事时的疯癫状态这个事实看,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和非法的。同样,谈论人类会做同样的事情等于假设他们是一群疯子。但疯癫是不会产生任何权利的。
即便每个人都有权让渡他自己,他也无权让渡其子女:他的子女是生而自由的人;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无权剥夺。在子女达到能够明辨事理的年龄之前,父亲能够以他们的名义定下保护和福祉的条款。但是,父亲也不允许指定可能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和不加限制的条款,因为如此行事不仅与自然法则相悖,并且也逾越了父权的界限。因此,为了使一个独断专行的政府合法化,在每代人中,人们都有权对这样的政府作出接受或推翻的决定。这样做是有必要的。但是,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这个政府就不再是专断的政府了。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成为一个人,就是要交出人权甚至还有人的责任。对于放弃一切的人来讲,没有补偿是可能的。这种放弃的举动与人性不相符合;决意废弃所有的自由就是废弃自己行动的正当性。最后,一方面建立起了空洞的和自相矛盾的惯例,即绝对权威;另一方面则是无节制地顺从。对于我们有权索要
一切东西的那个人,我们并不负担任何义务,这一点还不够明显吗?在缺乏对等或交换的情况下,单单这种状况本身不就昭示了这种行动的无效吗?当我的奴隶的一切都属于我,他的权利即是我的权利,我的这种权利反对我自己就成为了一句空话,这时他又拿什
么权利来反对我?格劳秀斯和其他人发现,在战争中这种所谓奴役的权利还有另一个来源。胜利者握有对被征服者的生杀大权,而后者则能够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赎回生命。因为这种惯例对双方均有利,所以它更具有合法性。
但是,从战争状态并不能推断出这种假定可以杀
戮被征服者的权利,这一点显而易见。当人类生活在原始的独立状态时,他们彼此之间并未建立起足以构成和平状态或者战争状态的稳定的相互关系。从这一
事实可以推知,人类之间并非天生就是敌人。战争是由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构成的,而非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由于战争状态并不能由简单的人际关系引发,而只能出自真实的关系,因而私战或者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战争并不存在于财产不能得以持续的自然状态
,也不能存在于一切皆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

个人之间发生的战斗、决斗和冲突都是些不能构成国家行为的行动,而由法兰西国王路易九世授权发动并被“上帝的和平”运动暂缓的私战是封建制度的滥用,也是与自然权利的原理以及一切好政体背道而驰的。这种封建制度如果真的存在的话,它本身也是一种荒谬可笑的体系。
因而,战争是一种关系,不是那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那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个人之间只是凑巧成为敌人,但他们不是作为人甚至公民而成为敌人的,而只是作为士兵才成了敌人的。个人之间也不是因为一国的国民身份而变成敌人的,而只是因为一国守卫者身份而成为敌人的。最后,一国只能以他国为敌,而不是以他人为敌,因为在本质迥然不同的事物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关系。P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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