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奥斯曼帝国民法典/伊斯兰法学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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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帝国民法典/伊斯兰法学文丛

伊斯兰社会的准则,民商事活动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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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永宝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18-05

版次1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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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王永宝 译
  •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时间 2018-05
  • 版次 1
  • ISBN 9787100159470
  • 定价 60.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468页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丛书 伊斯兰法学文丛
【内容简介】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中理性规则的集中反映,是由其凝结着充分法理而表现出来的法律智慧、法治精神。《奥斯曼帝国民法典》既是伊斯兰法学千百年发展而来的经典,亦是伊斯兰法各个时代实践法律的经验总结。因而现代伊斯兰国家的民法,均在普遍程度上受到了这部法典的影响,也可以说皆以其为蓝本而制定。因此,本书是伊斯兰法律文明的一部范本,在一定意义上堪比大陆法系法德民法典。

 

《奥斯曼帝国民法典》,是公元1869年,奥斯曼帝国素丹阿卜杜勒·阿齐兹一世敕令成立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并由时任司法部长艾哈迈德·骄德·帕夏领导该委员中的其他6名*威伊斯兰法学家,历时7年编慕完成。该《法典》以哈奈斐法学派理论为基础,兼容其他各法学派的观点、学说,其内容包括一编序言和16编正文,共计1851条;其中,序言含100条,构成伊斯兰法律法规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通则,而16编正文则分别涉及买卖、租赁、担保、转债、抵押、信托等实体法,以及与民商交易,民事侵权行为、民事权利诉讼等相关的程序法。此外,该《法典》也是指导民事诉讼和审判程序的基本法,并涉猎仲裁规则。总体而言,该《法典》是了解伊斯兰法律体系的原理性读物。

 


【作者简介】

王永宝,回族,甘肃会宁人,法学与哲学双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法治战略研究部研究员,宁夏大学中国阿拉伯国家研究院研究员,吉林大学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团队成员,中国调解专业联盟副会长暨“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特约专家。

 

1992年至2006年,先后在叙利亚、利比亚、马来西亚等国家学习伊斯兰法学与法理学,并分别获法学相关专业本科、硕士、博士学位。2008年回国后任教于西安外国语大学,并在2011年完成环球伊斯兰金融大学(INCEIF)两项世界银行博士后课题研究工作。

 

现从事伊斯兰法理、民商法、金融机构法等研究,同时讲授金融犯罪与反恐融资、金融投资与风险管理等课程。专著《伊斯兰外交之理论与实践》(英文)、《伊斯兰法之作证理论与实践》(阿文),译著《伊斯兰传统下的人权》,主编教材《金融犯罪与反恐融资》,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目录】
公告

颂词

《奥斯曼帝国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向首席大臣阿里·帕夏面呈的报告副本

序言

第一章 伊斯兰法学的定义与分类(第1条)

第二章 伊斯兰法学总则(第2-100条)

第一编 买卖

前言 关于买卖的法学术语(第101-166条)

第一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要素(第167-176条)

第二节 承诺与要约必须相符(第177-180条)

第三节 买卖现场(第181-185条)

第四节 附条件的买卖(第186-189条)

第五节 买卖的解除(第190-196条

第二章 相关出售物的问题

第一节 出售物的要件与特征(第197-204条)

第二节 关于许可和不许可买卖的物品(第205-216条)

第三节 相关出售物买卖程序的问题(第217-229条)

第四节 买卖中包括和不包括未明确提及的物品(第230-236条)

第三章 相关价金的问题

第一节 影响价金性质及其状况的问题(第237-244条)

第二节 相关买卖延期的问题(第245-251条)

第四章 合同订立后与价金和定价物品的相关问题

第一节 合同订立后交割前出卖人对于价金与买受人对于出售物的处分权(第252-253条)

第二节 合同订立后价金与出售物的增减(第254-261条)

第五章 相关交付与受领的问题

第一节 交付与受领的本质及其方式(第262-277条)

第二节 相关留置出售物的条款(第278-284条)

第三节 出售物的交付地点(第285-287条)

第四节 交付的费用与完成交付的必要事务(第288-292条)

第五节 因出售物灭失而产生的责任(第293-297条)

第六节 相关购买议价和审视议价的事务(第298-299条)

第六章 选择权

第一节 条件选择权(第300-309条)

第二节 描述选择权(第310-312条)

第三节 支现选择权(第313-315条)

第四节 选定选择权(第316-319条)

第五节 查看选择权(第320-335条)

第六节 瑕疵选择权(第336-355条)

第七节 失衡与欺诈(第356-360条)

第七章 买卖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第一节 买卖的种类(第361-368条)

第二节 各种买卖的法律效力(第369-379条)

……

第二编 租赁

第三编 担保

第四编 债务转移

第五编 抵押

第六编 信托物

第七编 赠与

第八编 侵占与毁损

第九编 禁治产、胁迫、优先购买权

第十编 合伙

第十一编 委托代理

第十二编 和解与免除

第十三编 追认

第十四编 诉讼

第十五编 证据与责成宣誓

第十六编 司法

译名对照表

附录 度量衡

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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