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和平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8
版次4
装帧其他
货号9787519725860
上书时间2024-11-14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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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和平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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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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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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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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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2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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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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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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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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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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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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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450千字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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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四版)》是集理论性、规范性、教学性于一体的优秀法学教材。作者以宪法学总论和分论的形式,从中国国情出发,针对现实宪法问题,于博采众长基础上发掘中国制度特色,在传统知识讲评中突出主流观点,对宪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制度从宏观与微观角度进行细致讲述,条理清晰,易于掌握,对于引导学生与读者形成正确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大有裨益。
第四版中,作者根据第五次宪法修正案与相关立法变化,结合学科发展,增删、调整相关内容,突出宪法修正案所带来的规范和理论的新变化,突出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理论的新特色,突出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新动向和新思路,务求表述宪法学教育的现实,满足宪法学教学之急需。
-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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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和平,1963年生,陕西省大荔县人,现为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法治青岛建设研究会会长、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青岛市法治智库负责人。
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5年2月至5月,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高级研究学者;2008年1月至7月,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12年3月至9月,瑞典隆德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研究领域:宪法学原理和中国宪法改革问题。在宪法制度中国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和国家权力关系、合宪性审查与宪法监督、人权研究、香港澳门基本法、中亚宪法制度等方面均有建树。
主要论著:《宪法学》("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执法效果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香港基本法概要》、《中亚地区宪法体制变迁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也论宪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的重构》、《比较宪法学的目的、对象和方法》、《宪法规范若干问题研究》、《关于宪政概念的再认识》、《论宪法的价值及其评价》、《论宪政评价》、《关于中国宪政改革的若干思考》、《理顺"党""国"关系是中国宪政改革的关键》、《中国违宪审查制度设计的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加入WTO对中国宪政的影响》、《宪政问题研究》、《民生关怀是中国宪政改革的现实基础》、《从体制内宪政微调到体制本身的宪政优化》、《宪政建设要树立中国品牌》、《宪法修改的基本经验与中国宪法的发展》、《关于中国人权保障问题的若干思考》、《中国宪政三十年:成就与展望》、《依宪治国应该树立的基本理念》,以及宪法教学法系列研究论文等。共计出版著作与教材21部,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93篇,获国家级、省部级、校院级奖励25项。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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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三、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四、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五、宪法学的教学体系
六、宪法学的学习目的
七、宪法学的学习方法
宪法学总论
第一章宪法概念
第一节宪法的形式特征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属性
第三节宪法的定义
第四节宪法的分类
第二章宪法历史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二节旧中国宪法发展简史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宪法规范
第一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形成和演变
第三节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和分类
第四节宪法规范的效力和适用
第五节宪法规范的形式和构成体系
第四章宪法价值
第一节宪法价值及其实现系统
第二节宪法功能和宪法原则
第三节宪法作用和宪法评价
第五章宪法实现
第一节宪法实施
第二节宪法保障
第三节中国宪法的实施与保障
第四节中国依宪治国的基本理念
宪法学分论
第六章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第一节国体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国体
第七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政体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政体
第八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第二节我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第三节我国的行政管理区域划分
第四节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九章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十章选举制度
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述
第二节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十一章政党制度
第一节政党制度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政党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第十二章经济制度
第一节经济制度概述
第二节我国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
第十三章基本权利
第一节基本权利概述
第二节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特点
第三节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内容
第十四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国务院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国家监察委员会
第七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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