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 全6册 应试一本通1,刑法。2民法。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4刑事诉讼法。5民事诉法与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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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 全6册 应试一本通1,刑法。2民法。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4刑事诉讼法。5民事诉法与仲

60 九品

仅1件

北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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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东根、谢安平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11

版次1

印刷时间2015-11

印次1

装帧平装

货号Q12

上书时间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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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刘东根、谢安平 编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5-11
  • 版次 1
  • ISBN 9787511886101
  • 定价 40.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轻型纸
  • 页数 243页
  • 字数 515千字
  • 丛书 国家司法考试
【内容简介】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作者简介】
  刘东根,北京大学刑法博士,中国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多家司法考试培训学校讲师,连续多年出版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系列,在考生中有良好的口碑。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1~106条)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7条)
第3条【专门机关职权】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9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10条【两审终审】
第11条【审判公开及辩护】
第12条【法院统一定罪】
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二章管辖(第18~27条)
第18条【职能管辖】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3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24条【地域管辖】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指定管辖】
第三章回避(第28~31条)
第28条【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30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31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2~47条)
第32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33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34条【指定辩护】
第35条【辩护人责任】
第36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7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8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9条【辩护人权利】
第40条【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41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4条【诉讼代理】
第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例外】
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第48~63条)
第48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49条【举证责任】
第50条【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第52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53条【证明标准】
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56条【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第57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58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标准】
第60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2条【保护证人安全的措施】
第六章强制措施(第64~98条)
第64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65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66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68条【保证人的义务】
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72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73条【监视居住地点及通知】
第75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77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
第78条【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
第79条【应当逮捕的情形】
第80条【拘留的条件】
第82条【扭送】
第83条【拘留程序】
第84条【拘留后的讯问】
第86条【审查批准逮捕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88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89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1条【逮捕的程序】
第92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93条【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94条【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95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96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99~102条)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0条【保全措施】
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第103~105条)
第103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4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105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第106条)
第1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107~177条)
第一章立案(第107~112条)
第108条【立案材料来源】
第110条【立案程序】
第111条【立案监督】
第112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侦查(第113~166条)
第116条【讯问主体和场所】
第117条【讯问地点、期间】
第118条【讯问程序】
第120条【讯问笔录】
第121条【全程录音录像】
第122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130条【人身检查】
第133条【侦查实验】 
第136条【搜查证与无证搜查】
第139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2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146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147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148条【技术侦查的范围】
第149条【技术侦查的批准】
第150条【技术侦查的限制】
第151条【乔装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152条【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使用】
第153条【通缉】 
第154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6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161条【侦查中的撤销案件】
第165条【自侦中决定逮捕的时间】
第三章提起公诉(第167~177条)
第168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69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1条【补充侦查】
第172条【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
第173条【不起诉的条件】
第175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76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77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三编审判(第178~247条)
第一章审判组织(第178~180条)
第178条【合议庭组成】
第180条【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181~215条)
第181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182条【开庭前准备】
第183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187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188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例外】
第192条【调取新证据】
第194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195条【评议、判决】
第196条【宣告判决】
第198条【延期审理】 
第199条【补充侦查的期限】
第200条【中止审理】
第202条【公诉案件审限】
第204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05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06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
第207条【反诉】
第208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第209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210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支持公诉】
第213条【审理程序简化】
第214条【审理期限】
第215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216~234条)
第216条【上诉的主体】
第217条【抗诉的主体】 
第218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第219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20条【上诉的程序】
第221条【抗诉的程序】
第222条【全面审查】
第223条【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
第224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26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32条【二审期限】
第233条【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235~240条)
第235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
第236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
第237条【死缓核准权】 
第239条【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
第240条【死刑复核的程序要求】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241~247条)
第241条【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
第242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43条【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244条【再审法院】
第245条【再审的审理】
第246条【再审案件的强制措施、可以中止执行】
第247条【再审期限】
第四编执行(第248~265条)
第248条【执行根据】 
第249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第251条【死刑的停止执行】
第252条【死刑的执行程序】
第253条【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254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第257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62条【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五编特别程序(第266~289条)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66~276条)
第267条【指定辩护】
第268条【社会调查】
第269条【限制逮捕措施】
第270条【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在场制度】
第271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72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第273条【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第274条【不公开审理】
第275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7~279条)
第277条【适用和解的条件】
第279条【和解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280~283条)
第280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和启动】
第281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强制医疗程序(第284~289条)
第284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285条【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和程序】
第286条【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第287条【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
异议】
附则(第2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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