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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说(总论)》:
第四节我 国的刑法学派问题
一、学派存在的意义
国外刑法学派纷呈,而在我国,还没有明显的学派对立。学派的形成不但是评价一个国家刑法成熟与否的标志,本身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学派之争可以深化刑法理论研究
刑法理论对具体问题的看法分歧,源于对刑法性质、机能的不同认识。比如,误以为白糖是砒霜而以之杀人,如果坚持客观主义,就会得出无罪的结论,因为白糖是不可能侵害人的生命的;如果坚持主观主义,则行为成立犯罪,因为透过该行为,反映出了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如果研究者没有自己的学派立场,没有认识到自己理论的核心,就不会形成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就事论事,从而在不同问题上得出互相矛盾的结论。学派之间的对立可以促使学者之间的相互批判。“批判可以使对方完善自己的观点,因为受批判的一方为了坚持自己的学说,不得不使自己的学说更加有力;批判也可能促使对方放弃不合理的观点,因为受批判者的一方如果不能提出更充分的理由,则必须放弃自己的观点;批判还能促使批判者的理论完善,因为批判者在批判对方的缺陷时,必然会思考自己的学说是否会存在类似缺陷。”①
(二)学派之争对于完善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一般是成文法,“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是民意的真实体现,刑事立法过程是将人民意志法定化的过程。”②在刑事立法过程中,通过学派之争,立法者可以兼听则明,充分体察民意、认识民意,选择现正义、反映公理的主张。以德国刑事立法为例,德国1871年的旧刑法规定短期自由刑的期为1日,在此后的刑法修改过程中,各种党派、学派就短期自由刑的期限、存废等展开了激烈争论。1962年的政府刑法改正草案将短期自由刑的期提高到l周。这是因为基于道义责任论的立场,先考虑了报应、赎罪的需要。而1966年由学者们起草的刑法改正草案则废止了不满6个月的短期自由刑,并代之以罚金、公益劳动等措施,这是由于草案基于社会责任论的立场,先考虑了回归社会、特殊预防的需要;而司法行政当局则认为,不能废止短期自由刑,但应否定不满1个月的短期自由刑;律师联合会刑法委员会既有支持1个月以上的短期自由刑者,又有支持废止不满6个月的短期自由刑者。①论的结果是采取了并合主义的立场。一方面在其刑法中规定自由刑的为1个月,另一方面又规定短期自由刑属于例外情况,只在极个别条件下适用。
(三)学派之争可以使刑事司法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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