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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兴良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305547
出版时间2021-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258元
货号11618696
上书时间2024-11-14
陈兴良,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现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哲学、刑法教义学、判例刑法学,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篇。
总 目
上 卷
第一章罪刑法定原则 1
第二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18
第三章客观构成要件 164
第四章主观构成要件 242
第五章违法阻却事由 345
案例索引 443
下 卷
第六章责任阻却事由 1
第七章未完成形态 50
第八章共同犯罪 154
第九章单位犯罪 273
第十章罪数与竞合 306
第十一章刑罚的适用 360
案例索引 441
后 记 445
上卷目录
第一章 罪刑法定原则 1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与解释方法 1
第二节 刑法解释的立场与限度 49
第三节 罪刑法定原则与有利于被告 74
第四节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效力 99
第二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18
第一节 犯罪概念与但书规定 118
第二节 犯罪构成与定罪方法 135
第三章 客观构成要件 164
第一节 行为主体 164
第二节 行 为 180
第三节 结 果 203
第四节 因果关系 216
第四章 主观构成要件 242
第一节 构成要件故意 242
第二节 过 失 275
第三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303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315
第五节 无罪过事件 332
第五章 违法阻却事由 345
第一节 正当防卫 345
第二节 紧急避险 430
案例索引 443
下卷目录
第六章 责任阻却事由 1
第一节 责任阻却事由概述 1
第二节 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3
第三节 精神病人犯罪的责任阻却 19
第四节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的责任能力问题 30
第五节 醉酒的人、吸毒者的责任能力问题 33
第六节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欠缺 45
第七节 期待可能性的欠缺 48
第七章 未完成形态 56
第一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56
第二节 预备犯 70
第三节 未遂犯 82
第四节 中止犯 123
第八章 共同犯罪 159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60
第二节 正 犯 173
第三节 共 犯 191
第四节 共犯论的特殊问题 205
第五节 共同犯罪的量刑 236
第九章 单位犯罪 280
第一节 单位犯罪的主体 280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行为 289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303
第十章 罪数与竞合 313
第一节 行为个数的判断 314
第二节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331
第三节 行为复数时的一罪与数罪 344
第十一章 刑罚的适用 367
第一节 量刑情节 367
第二节 累 犯 381
第三节 自 首 385
第四节 立 功 398
第五节 数罪并罚 412
第六节 缓刑、减刑、假释 426
第七节 追诉时效 442
案例索引 447
后 记 451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刑法基石,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在现代社会,罪刑法定原则“已经突破了一个国家的国民意识形态 的范围,成为世界性的信条和准则”①。各国或将之规定于刑法,或将之作为保障人权的表现在宪法上宣布;在国际人权公约中也经常能见到罪刑法定原 则的身影。②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被无异 议地视作罪刑法定原则的文字表达。从历史上看,首倡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作家都是要求法官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判案,甚至由此否认法官具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认为法官只能机械地 按照三段论进行推理。③ 但实际上,法律规定本身不可能是自明的,因为法律经常利用的日常用语与数理逻辑及科学性语言不同,它并不是外延明确的概念,而是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后者的可能意义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 摇摆不定,视该当的情况、指涉的事物、言语的脉络、在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的强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涵。即使是较为明确的概念,仍然经常包含一些本身欠缺明确界限的要素。④ 在这个意义上,不仅有疑义的文字需要解释后 才能适用,甚至任何法律规定都要经过解释才能适用,有时一个含义似乎十分明确的概念在遇到具体案件时会文义含混不清而需要解释。⑤ 今天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对于刑法适用而言,由于刑法用语的模糊性和歧义性、概念术语的不确定性、刑法内在价值的隐藏性以及刑法规定相对于生活变化的稳定 性和滞后性等等原因,刑法解释是不可或缺的。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只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理想,而在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下,刑法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也是法官适用法律的基本前提和主要使命。
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视野中,如何展开刑法解释,首先涉及一个解释方法的问题。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众说纷纭。迄今为止,最无争议的四种 刑法解释方法分别是: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所谓文义解释,是指从刑法条文的字面意义和逻辑构造来说明法条含义的方法;所谓历史解释,是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法条 含义的解释方法①;所谓体系解释,是指将法条放在整个刑法乃至整个法律体 系之中,联系上下文和前后文的语境来说明法条含义的方法;所谓目的解释, 是指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法条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在司法实践中, 合理运用这四种刑法解释方法,妥善处理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和实现法官的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以专题为经线,以问题为纬线,较好地将案例分析和理论叙述相结合,完整地呈现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可以说,《案例刑法研究(总论)》一书是刑法案例类著作的升级版,对于直观和生动地掌握刑法基本理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次修订,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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