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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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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雪琴,冯莉主编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2334057
出版时间2012-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9元
货号8083528
上书时间2024-09-01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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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法的一般理论
1.1法的起源和发展
1.1.1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
1.1.2阶级社会的法
1.2法的本质和特征
1.2.1法的本质
1.2.2法的特征
1.3法的渊源和体系
1.3.1法的渊源
1.3.2法的体系
1.4法的实施和效力
1.4.1法的实施
1.4.2法的效力
1.5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1.5.1法律关系
1.5.2法律责任
课堂实训
第2章 宪法
2.1国家制度
2.1.1国家性质
2.1.2政权组织形式
2.1.3国家结构
2.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2.1公民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概念
2.2.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2.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2.3选举制度
2.3.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2.3.2我国的选举程序
2.4国家机构
2.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4.3国务院
2.4.4中央军事委员会
2.4.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4.6地方国家机构
课堂实训
第3章 行政法
3.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3.1.1行政主体
3.1.2行政相对方
3.1.3国家公务员
3.2行政行为与行政救济
3.2.1行政行为
3.2.2行政救济
3.3行政复议
3.3.1行政复议的范围
3.3.2行政复议的申请
3.3.3行政复议机关
3.3.4行政复议审理
3.3.5行政复议决定
3.4行政赔偿
3.4.1行政赔偿的范围
3.4.2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式
3.4.3行政赔偿程序
3.4.4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课堂实训
第4章 刑法
4.1犯罪论
4.1.1犯罪的含义
4.1.2犯罪的构成
4.1.3排除犯罪的事由
4.1.4故意犯罪的形态
4.1.5共同犯罪
……
第5章 民法
第6章 商法
第7章 经济法
第8章 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
附录 课堂实训参考答案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3)自然人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是通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护人的方式,对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予以监管和保护的制度。
监护人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监护;二是指定监护。根据被监护人的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出不同规定。
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这类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自然人宣告失踪、死亡制度
宣告失踪或死亡是法律对自然人生存状况的一种推定。当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该人失踪或者死亡。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①宣告失踪、死亡的条件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有失踪的事实。失踪是指自然人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下落不明,生死不明,杳无音讯;必须失踪达到法定年限。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宣告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人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必须对案件有管辖权。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有失踪的事实;失踪必须达到法定年限。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4年的限制;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宣告申请;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必须对案件有管辖权。
……
精彩内容
《普通高等院校公共基础课程系列教材:法学概论》由8章组成,分别讲述法的一般理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每章首先以概述的方式介绍本部门法律的含义和组成部分,然后,分别讲解本部门的几种重要的法律规定,如民法部分主要讲解合同法、商标法、婚姻法等。这样,既帮助学生了解我国法律的整体布局,又可使学生掌握贴近生活的主要法律规定的内容,实用性很强。每章理论讲解之后配备有课堂实训的内容,帮助消化、理解法学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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