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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师华
出版社同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576501896
出版时间2021-09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9元
货号11625821
上书时间2024-08-28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①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
具体来说,国际经济关系是指在国际投资、国际货物买卖及服务和技术贸易、国际融资和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法上的关系,也包括国内法上的关系;既包括国际经济法主体公法方面的事项(如待遇原则),也包括私法方面的事项(如各种合同关系),而且在一项具体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常常同时具有双重的法律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也调整自然人、法人与国家或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或法人间
因经济交往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从其性质来说,不仅包含有当事人之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而且含有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是一种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多层次性和立体性的特点。
所谓纵向关系,是指国家依据国际条约及国内立法对法人、自然人的国际经济活动实施管理和调节的关系,如投资保护、市场准入、外贸管制、外汇管理、海关监督等,这是一种纵向对国际经济活动实施行政管理的统制关系。在这种统制关系中,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处于从属于国家的地位。
所谓横向关系,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第一种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及/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例如,世界各国彼此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协定调整缔约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或者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为协调贸易、货币等国际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关系,这种宏观的横向国际经济关系,事关重大,必须由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加以调整。第二种是(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相互间发生的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关系,这是一种双方当事人在平等有偿的基础上建立的国际经济流转关系,这种关系的特点就在于其平等性。
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实践中,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体性质决定了横向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体性。国际经济关系是统一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私人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往往是国家、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自然人、法人与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就会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不可能发生。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障私人间的正常国际经济交往。反之,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又制约和影响着私人间的经济关系,国家间是否存在经济关系,对于私人间的经济交往具有重要的限制和促进作用。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从事跨越国境的生产、交换、消费活动的主体不仅仅是国家,主要还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生产的统一性决定了由此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①而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又决定了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统一性,从而也决定了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②
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一)主体的多元性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不仅包括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还包括国家(或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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