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法学习培训用书:最新保险法释义与适用(2009年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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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习培训用书:最新保险法释义与适用(2009年最新修订)

20 4.2折 48 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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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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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玉华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3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A区3-21

上书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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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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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周玉华 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9-03
  • 版次 1
  • ISBN 9787503692932
  • 定价 4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88页
  • 字数 517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内容简介】
  《保险法》在保护保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
  《保险法》是1995年公布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特别是随着1998年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为加强保险市场监管,针对日益显得落伍的《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2002年《保险法》作了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使我国保险法在实践中的内涵得到全面充实。
  2003年以后,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2年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2002年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保险法》又酝酿了第二次修改。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第二次修订更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保险监督和行业自律。
  为配合新保险法的颁行,本书作者以最大努力尽快完成了本书的撰写,虽然在新保险法公布后很短时间内本书就得以出版,但本书的酝酿、筹划和撰写工作已经历时一年多了。在对新保险法立法进展的密切关注中,本书作者对中国近年来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以及各国保险法立法和理论的最新发展进行了总结,结合保险法的突破和创新,对新保险法进行了全面解读和阐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空间效力】
第四条【遵纪守法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专营原则】
第七条【境内投保原则】
第八条【保险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格式条款的适用】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及其后果】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提供材料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拒赔的时限及理由说明义务】
第二十五条【先予赔付】
第二十六条【索赔时效】
第二十七条【保险诈骗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三十八条【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禁止】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
第四十条【指定的受益人的人数及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未指定受益人时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的免责】
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杀免责】
第四十五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时保险人的免责】
第四十六条【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
第四十七条【保险人退还投保人退保费用的时限】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际】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的转让】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不得解除】
第五十一条【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保险费率的厘定】
第五十四条【解除财产保险合同后的保险费退还】
第五十五条【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止损施救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五十九条【受损保险标的权利的转让】
第六十条【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一条【被保险人放弃赔偿权】
第六十二条【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代位权行使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第六十四条【检验费的承担】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中争议处理费用的承担】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保险公司的设立审批】
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六十九条【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七十条【保险公司设立的初审申请文件】
第七十一条【保险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期限】
第七十二条【保险公司的筹建时限】
第七十三条【保险公司正式开业申请的审批】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第七十六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第七十七条【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保险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七十八条【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限】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境外设立保险类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审批】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的变更】
第八十五条【精算和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报告义务】
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会计账簿的保管】
第八十八条【保险公司聘请、解聘中介服务机构的报告义务和解聘时理由说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
第九十条【保险公司的破产及其清算】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九十二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后未到期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
第九十三条【保险公司的终止】
第九十四条【公司法准用的规定】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九十六条【再保险业务范围】
第九十七条【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第九十九条【公积金的提取】
第一百条【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最低偿付能力】
第一百零二条【自留保险费的限制】
第一百零三条【承保责任的限制】
第一百零四条【危险单位的计算和巨灾风险安排的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再保险】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第一百零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不当关联交易的禁止】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的执业资格】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登记簿的设立和保险公司加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与培训】
第一百一十三条【转让、出租、出借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禁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和赔偿给付方面应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平竞争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员工的职业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设立许可和登记】
第一百二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第六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1:新旧保险法对比及修订内容解读表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200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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