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内容 以案例教学促进法学教育改革 (代 序)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重视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的教科书的讲授 ,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削弱案例教学的作用。案例教学实际上就是以案说法,将典型案例带入课堂,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从而深刻理解法律规则的应用场景和内涵,并在这一过程中掌握法律规则的解释和运用方法。霍尔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实证主义学派认为,要区分书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和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行动中的法律和书本中的法律并不完全一致,法条可能是含糊的、有歧义的,甚至是完全冲突的,不能完全准确、清晰地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因此,在传授学生书本中的法律时,还应当使学生了解行动中的法律,这就有必要开展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重要的实践教学方法。法学是一门实践之学,而不是象牙塔式的学问。法学学科以法的发展为研究对象,以公平正义为主要价值追求,其不同于其他学科之处就在于其实践性。德沃金指出,“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富勒也认为,法律制度是一项“实践的艺术”。因此,法学教育也要适应法学实践之学的特点。总体上看,英美法学教育更加侧重实践性教育,而大陆法系国家更强调关注理论体系,但从两大法系毕业生所占据的与国际经济交往密切相关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来看,侧重法律实践性教育的英美法系的确占有不小的优势。虽然这种优势与相应国家的经济发达水平及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重要性有关系,但其也与普通法系国家注重知识实践教学、注重运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法律诊所等法学教育方法等不无关系。由于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而法学教育必须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通过法律诊所教育、法律援助、法律第二课堂、辩论式教学、案例讨论等各种方式,使学生真正掌握实用的本领和动手的本领。学生不仅要理解抽象的法律 规则,而且需要将其熟练运用于实践,解决具体的纠纷,其中案例教学尤为重要。合同法案例研习 案例教学是能力教学。案例教学就是典型、鲜活的实践教学。通过一个个典型的案例,可以使学生真正把握博大精深的法学学科的真谛,并且能够举一反三,培养学生反思、创新的意识。真正的实践教学必须以案例教学为基础,才能够有效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也就是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法科学生所掌握的知识体系再娴熟,但如果不知道如何运用,也不能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例如,我们谈起合同法,理论上谈得头头是道,但不知道如何帮当事人设计合同,维护其利益,在发生纠纷后,也不知道如何解决纠纷,则没有达到学以致用的目标。应当看到,我国法学教育总体上存在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这种现象应当尽快改变。事实上,法律人的重要工作就是要面对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能够对现实社会中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包括合同谈判和争议解决)提出法律上的可行性实践方案,能够处理好这些纠纷,这些法律技能是法律人应该具备的专业素质。我们要培养的学生不仅要能够像律师那样思考,而且还要有独立的思辨能力、审辨能力、批判能力,对同一案件能够从不同角度提出解决方案,而培养此种能力必须加强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互动式教学。案例教学要经过事先周密的策划和准备,要使用特定的案例并指导学生提前阅读,要组织学生开展讨论或争论,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天边不如身边,道理不如故事。”苏格拉底与其学生就深邃的哲学问题进行了平等对话和相互辩驳,探讨哲学思想的真谛,其中也包括法律的真谛。从这一意义上说,此种辩论式的探讨方式实际上是铺就了一条探求真理之路(the way of truth)。苏格拉底的提问法对今天的法学教育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英美法基本上是按照苏格拉底的提问法展开法学课堂教学的。苏格拉底提问法通常都是围绕实际的案例而展开的,尤其是围绕实际的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而展开,通过反复的平等对话,深刻把握法律的 真谛,追问法律的精神、实质、法条的意旨以及法条在适用中的规律。案例都是一些活生生的故事的演绎,这可以使得课堂更加生动,使学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实际上,这种互动不仅能培养学生的能力,而且可以实现教学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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