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案例研(利明法学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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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研(利明法学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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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利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70753

出版时间2019-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27905650

上书时间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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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精心设计了五十个合同法案例,内容涉及合同法总则及合同法分则。案例多数来源于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作者根据教材需要,进行了精心的改编。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亟待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案例分析入手是一个好的切入点。本书所选择的案例,不仅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合同法教材的相关内容,而且对学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有裨益。

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入选长江学者,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优秀青年教师奖、届中韩青年学术奖等奖励。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主要学术成果: 
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二、三、四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法律解释学导论》(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主编或合著《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合同法新论?总则》;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9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曾两次获得*颁发的教学成果二等奖。 

目录
编 合同法总则
案例一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
案例二 合同订立纠纷案
案例三 合同成立纠纷案
案例四 合同成立纠纷
案例五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案例六 确认书的性质
案例七 预约与本约纠纷案
案例八 合同效力的认定
案例九 预约合同的认定及其效力
案例十 附条件合同争议案
案例十一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案例十二 自己代理纠纷
案例十三 无权代理纠纷案
案例十四 表见代理纠纷案
案例十五 显失公平合同的效力
案例十六 关于风险负担的争议
案例十七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案例十八 以物抵债协议的相关问题
案例十九 流质条款无效的争议
案例二十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案例二十一 同时履行抗辩与双方违约
案例二十二 关于工程款支付中的抗辩权行使
案例二十三 合同履行与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二十四 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
案例二十五 关于保证人代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问题
案例二十六 关于利他合同中的履行问题
案例二十七 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
案例二十八 未履行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十九 债权人的撤销权
案例三十 债权人的代位权
案例三十一 共同担保争议案
案例三十二 债的变更纠纷案
案例三十三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案例三十四 房地产开发合同价款变更纠纷案
案例三十五 债权的部分转让与委托索款
案例三十六 合同转让的效果
案例三十七 债权多次让与争议纠纷案
案例三十八 公司改制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
案例三十九 债务加入纠纷案
案例四十 债务抵充纠纷案
案例四十一 合同解除纠纷案
案例四十二 解约定金与合同解除的问题
案例四十三 约定解除权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
案例四十四 合同解除的条件
案例四十五 框架协议的解除
案例四十六 根本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案例四十七 明示毁约与履行拒绝
案例四十八 默示毁约的法律问题
案例四十九 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案例五十 定金的性质与责任
案例五十一 加害给付的责任
案例五十二 损害赔偿范围的计算
案例五十三 约定损害赔偿条款适用纠纷案

第二编 合同法分则
案例五十四 挖掘机买卖纠纷案
案例五十五 货物质量是否合格争议案
案例五十六 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
案例五十七 网购汽车纠纷案
案例五十八 股权回购争议案
案例五十九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
案例六十 土地转让合同争议案
案例六十一 股权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案例六十二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例六十三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十四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
案例六十五 鸿鼎投资公司与茅某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十六 赠与合同的效力
案例六十七 银行担保纠纷案
案例六十八 租赁合同争议案
案例六十九 租期届满后的附随义务
案例七十 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案例七十一 转租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十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案
案例七十三 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十四 施工合同中工程款数额纠纷案
案例七十五 关于工程款的鉴定问题
案例七十六 建筑施工合同争议案
案例七十七 无偿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案例七十八 朱某某与朝阳公司委托包销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十九 委托编写电视剧本纠纷案
案例八十 物业服务合同争议案
案例八十一 仓储保管合同的性质和违约责任
案例八十二 代理和行纪的关系
案例八十三 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十四 合伙合同履行中的若干问题
案例八十五 储蓄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十六 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十七 和解协议的效力
案例八十八 期货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十九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案例九十 夫妻债务纠纷案

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精心设计了五十个合同法案例,内容涉及合同法总则及合同法分则。案例多数来源于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作者根据教材需要,进行了精心的改编。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亟待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案例分析入手是一个好的切入点。本书所选择的案例,不仅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合同法教材的相关内容,而且对学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有裨益。

主编推荐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入选长江学者,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优秀青年教师奖、届中韩青年学术奖等奖励。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主要学术成果: 
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二、三、四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法律解释学导论》(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主编或合著《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合同法新论?总则》;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9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曾两次获得*颁发的教学成果二等奖。 

精彩内容
以案例教学促进法学教育改革  (代 序)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重视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的教科书的讲授 ,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削弱案例教学的作用。案例教学实际上就是以案说法,将典型案例带入课堂,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从而深刻理解法律规则的应用场景和内涵,并在这一过程中掌握法律规则的解释和运用方法。霍尔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实证主义学派认为,要区分书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和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行动中的法律和书本中的法律并不完全一致,法条可能是含糊的、有歧义的,甚至是完全冲突的,不能完全准确、清晰地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因此,在传授学生书本中的法律时,还应当使学生了解行动中的法律,这就有必要开展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重要的实践教学方法。法学是一门实践之学,而不是象牙塔式的学问。法学学科以法的发展为研究对象,以公平正义为主要价值追求,其不同于其他学科之处就在于其实践性。德沃金指出,“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富勒也认为,法律制度是一项“实践的艺术”。因此,法学教育也要适应法学实践之学的特点。总体上看,英美法学教育更加侧重实践性教育,而大陆法系国家更强调关注理论体系,但从两大法系毕业生所占据的与国际经济交往密切相关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来看,侧重法律实践性教育的英美法系的确占有不小的优势。虽然这种优势与相应国家的经济发达水平及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重要性有关系,但其也与普通法系国家注重知识实践教学、注重运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法律诊所等法学教育方法等不无关系。由于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而法学教育必须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通过法律诊所教育、法律援助、法律第二课堂、辩论式教学、案例讨论等各种方式,使学生真正掌握实用的本领和动手的本领。学生不仅要理解抽象的法律  规则,而且需要将其熟练运用于实践,解决具体的纠纷,其中案例教学尤为重要。合同法案例研习
     案例教学是能力教学。案例教学就是典型、鲜活的实践教学。通过一个个典型的案例,可以使学生真正把握博大精深的法学学科的真谛,并且能够举一反三,培养学生反思、创新的意识。真正的实践教学必须以案例教学为基础,才能够有效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也就是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法科学生所掌握的知识体系再娴熟,但如果不知道如何运用,也不能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例如,我们谈起合同法,理论上谈得头头是道,但不知道如何帮当事人设计合同,维护其利益,在发生纠纷后,也不知道如何解决纠纷,则没有达到学以致用的目标。应当看到,我国法学教育总体上存在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这种现象应当尽快改变。事实上,法律人的重要工作就是要面对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能够对现实社会中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包括合同谈判和争议解决)提出法律上的可行性实践方案,能够处理好这些纠纷,这些法律技能是法律人应该具备的专业素质。我们要培养的学生不仅要能够像律师那样思考,而且还要有独立的思辨能力、审辨能力、批判能力,对同一案件能够从不同角度提出解决方案,而培养此种能力必须加强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互动式教学。案例教学要经过事先周密的策划和准备,要使用特定的案例并指导学生提前阅读,要组织学生开展讨论或争论,形成反复的互动与交流,“天边不如身边,道理不如故事。”苏格拉底与其学生就深邃的哲学问题进行了平等对话和相互辩驳,探讨哲学思想的真谛,其中也包括法律的真谛。从这一意义上说,此种辩论式的探讨方式实际上是铺就了一条探求真理之路(the way of truth)。苏格拉底的提问法对今天的法学教育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英美法基本上是按照苏格拉底的提问法展开法学课堂教学的。苏格拉底提问法通常都是围绕实际的案例而展开的,尤其是围绕实际的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而展开,通过反复的平等对话,深刻把握法律的  真谛,追问法律的精神、实质、法条的意旨以及法条在适用中的规律。案例都是一些活生生的故事的演绎,这可以使得课堂更加生动,使学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实际上,这种互动不仅能培养学生的能力,而且可以实现教学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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